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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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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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1:35: (略) 场监督管理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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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赛优 (略) 等115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 (略) 赛优 (略) 等115户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发现上述115户企业在原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略) 赛优 (略) (略) 和汉中山香子酒店住宿二部1户个人独资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 (略) 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依据《 (略) 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上述企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 (略) 汉台区丰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上述企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 (略) 赛优 (略) 等115户企业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法定方式送达本公告,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通过汉台区政府门户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115户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916-*
????联系地址:汉台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二楼205室
????附: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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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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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赛优 (略) 等115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 (略) 赛优 (略) 等115户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发现上述115户企业在原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略) 赛优 (略) (略) 和汉中山香子酒店住宿二部1户个人独资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 (略) 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依据《 (略) 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上述企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 (略) 汉台区丰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上述企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 (略) 赛优 (略) 等115户企业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法定方式送达本公告,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通过汉台区政府门户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115户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916-*
????联系地址:汉台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二楼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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