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哈 (略)
地址: (略) 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D7栋02号511室12号。
法定代表人:黎鹏
被投诉人1: (略)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斯琴巴特尔
地址: (略) 玉泉区呼凉公路3.5公路处
被投诉人2:内 (略)
法定代表人:李伟
地址: (略) 新城区兴泰商务广场T4写字楼6楼。
相关供应商: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夏上劲
地址: (略) 回民区明泽雅居6号楼18号门脸。
投诉人哈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 (略)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中心抗旱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MXZ-CS-*)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认为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和2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并没有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此外,经本局查询相关网站后证实,成交供应 (略) (略) ( (略) )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浙江 (略) 、 (略) (略) 均属于小微企业。升阳公司虽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因此, (略) 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且评审专家没有独立评审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3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依据以上规定,与供应商分别磋商属于竞争性磋商的必经程序,而在本项目中,被投诉人在投诉回复中均认可在该项目中仅对报价进行了磋商,并没有对技术条款、服务内容等重要事项进行磋商,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成立。此外,经本局调查,该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中的货物采购,该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三、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4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因此,被投诉人2内 (略) 发布的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四、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5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经查阅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证实,该投诉事项没有经过质疑程序,本局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第1、2、4、5项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提出的第3项投诉理由成立,有可能对成交结果产生影响。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赛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投诉人:哈 (略)
地址: (略) 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D7栋02号511室12号。
法定代表人:黎鹏
被投诉人1: (略)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斯琴巴特尔
地址: (略) 玉泉区呼凉公路3.5公路处
被投诉人2:内 (略)
法定代表人:李伟
地址: (略) 新城区兴泰商务广场T4写字楼6楼。
相关供应商: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夏上劲
地址: (略) 回民区明泽雅居6号楼18号门脸。
投诉人哈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 (略)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中心抗旱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MXZ-CS-*)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认为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和2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并没有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此外,经本局查询相关网站后证实,成交供应 (略) (略) ( (略) )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浙江 (略) 、 (略) (略) 均属于小微企业。升阳公司虽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因此, (略) 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且评审专家没有独立评审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3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依据以上规定,与供应商分别磋商属于竞争性磋商的必经程序,而在本项目中,被投诉人在投诉回复中均认可在该项目中仅对报价进行了磋商,并没有对技术条款、服务内容等重要事项进行磋商,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成立。此外,经本局调查,该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中的货物采购,该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三、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4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因此,被投诉人2内 (略) 发布的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四、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5项投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经查阅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证实,该投诉事项没有经过质疑程序,本局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第1、2、4、5项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提出的第3项投诉理由成立,有可能对成交结果产生影响。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赛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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