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土默特左旗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土默特左旗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 ||||||||
序号 | 具体事项 | 旗直部门责任 | 乡镇责任 | 主体责任部门 | 配合责任部门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城乡管理领域(38项) | ||||||||
1 | 对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中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筑垃圾、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照明管理等涉及城乡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事宜 | 做好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发现相关线索及时通报乡镇,配合乡镇开展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略) 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 《内蒙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四十二至四十七项、第六十三至六十八项、第七十四至九十二项。 | ||
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旗级自然资源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乡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项。 | ||
3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治理、户厕改建) | 建立健全规范相关制度,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资料和反馈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考评。乡村振兴及农牧部门履行改厕工作牵头责任,开展户厕改建摸排工作,科学制定改厕计划,严格改厕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改厕和垃圾治理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 1.按照“户投放、村收集、乡镇(村)转运、旗(乡镇)处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各乡镇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设施)或独立的垃圾转运站、购置压缩式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确保行政村产生的垃圾得到处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保洁人员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进行自查和评分。 2.做好户厕改建摸排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改厕计划,因地制宜选好模式,严格执行建设和验收标准,充分发动群众,强化对改厕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户厕档案,及时更新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 乡镇 | 旗乡村振兴局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厅发〔2022〕2号)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党乡振组办发〔2022〕8号)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党乡振组办发〔2022〕4号)全文。 | ||
4 |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 乡村振兴部门汇总乡镇报送的监测对象名单后,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审核,形成会商研判名单进行审定,根据需要组织抽样核查、重点审查,综合审定后书面批复有关乡镇,并在村进行公告,组织乡镇录入系统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及时向农户进行反馈;对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旗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按照相关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 以防止返贫致贫消除风险隐患为前提,综合收入、支出、“三保障”及饮水安全3个方面情况,开展防返贫监测工作,应纳尽纳、不限制规模。针对新识别监测对象要通过走访排查、农户授权、民主评议公开、乡镇审核后报旗级乡村振兴部门审定,最终审定并公告后乡镇统一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新识别监测对象数据信息。对于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按照程序开展入户核查、村评议公示、乡镇验收审核后报旗级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待书面批复公告后进行系统标注。按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和动态管理工作。精准落实对监测对象的帮扶措施,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风险类别、发展需求开展帮扶。 | 乡镇 | 旗乡村振兴局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党农牧组发〔2021〕2号)全文。 | ||
5 |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向旗委和政府提供意见建议,提出旗级收益金分配方案等。 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村将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地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旗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 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村“两委”负责确权到本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 乡镇 | 旗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牧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4号)。 | ||
6 | 农村房屋排查 | 组织实施农村房屋安全情况排查工作,组织各乡镇定期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对乡镇上报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开展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通知各乡镇,组织各乡镇按照鉴定结果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对农村房屋鉴定、建设等提供技术指导。 | 定期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将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立台账,上报住建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按照鉴定结果制定整治措施,分类落实整治措施。 | 乡镇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房屋安全常态化动态监测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 | ||
7 | 社区协商工作 | 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社区协商议事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社区协商议事成功案例,推进社区协商规范化、常态化机制。 | 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议事会、民情恳谈会、党建联席会等各项工作机制,为社区协商议事搭建载体。组织社区广泛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做好协商议事活动记录,提高社区协商成果运用。 | 乡镇 | 旗民政局 | 《中 (略)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第三条。 | ||
8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取证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 旗卫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 乡镇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八条。 | ||
9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监督管理 |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文化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发现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 | ||
10 |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工作程序,指导辖区内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负责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工作。指导危房改造对象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局 | 乡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 | ||
11 | 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实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及项目内容清单。加强对改造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项目有关的立项、资金计划申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筹措和年度预算编制以及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装电梯的安装监检和电梯检验检测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 掌握辖区内老旧小区基本情况、配套设施运行状况。做好改造政策宣传,动员居民自愿出资参与改造。街道、社区要统筹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发动、群众意愿征集、整理群众诉求、反馈意见建议、拟定改造内容清单、化解矛盾纠纷、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监督、落实改造后小区管理模式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 乡镇 |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全文; 《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工改办〔2021〕45号)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全文。 | ||
12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相关手续。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交付产权调换房屋。 |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乡镇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
13 | 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对辖区内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牧区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52号)全文。 | ||
14 | 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 |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 (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 | ||
15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对辖区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
16 | 村庄、集镇建设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建设管理工作。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开展村庄、集镇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 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整理归档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依法查处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违法行为。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第六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17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和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项目组织实施和租赁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分配和退出及后期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发放等工作。负责为各办事处提供和整理保障性住房入住家庭的年度审核数据信息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收缴工作。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使用情况。 | 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申请环节的初审、复审、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意见收集、纠纷调解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乡镇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18 |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负责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进行备案。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者调整。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住房和城乡建 (略) 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物业管理领域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进行业主委员会备案,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监督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移交、接管和退出。负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全文;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
19 | 城镇容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根据自治区政府赋权,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镇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内蒙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9﹞22号)。 | ||
20 |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 旗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略) 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影响。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 (略) 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等的宣传教育,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
21 | 城镇绿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开展古树养护管理、监测植物疫情、绿化植物检疫、有害生物防治、绿地普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负责保护和管理辖区内城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局等部门 | 乡镇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22 |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 (略) 令第68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23 | 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对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对辖区内社会生活噪音污染进行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确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
24 | 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监督 | 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 发现本辖区内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以及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
25 | 解决群众的信访事项,加强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 | 信访部门履行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等职责。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分情况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 |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乡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定期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部署信访重点工作任务,积极协调化解发生在辖区内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对辖区内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 | 旗信访局 | 乡镇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 (略) 发布)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26 | 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设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乡镇为社会服务工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结合当地需求和现有人员资格条件配备社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监督承接主体公开、公平、公正招聘社工,指导承接主体配齐社工,依法依规与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薪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用人档案并加强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乡镇坚持社工的专业化方向,按要求使用社工。 | 负责辖区内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党建和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管理,建立意见反馈和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 旗民政局 | 乡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推动全区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创新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能力行动计划(2021—2025年)》(内民政发〔2021〕102号)。 | ||
27 |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做好辖区内殡葬改革工作。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旗级审批局审批。 | 民政局、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乡镇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99号)全文。 | ||
28 | 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 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的制定、宣传、检查、督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团委、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办理辖区内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建档、动态管理,定期探访。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旗民政局、团旗委、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 | ||
29 | 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做好特殊困难群体享受政府扶助审批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探访工作。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开展医疗服务,建设“ (略) ”,持续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 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综合服务功能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做好辖区老年人信息摸查,采集、反映老年人需求及意见,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老年人关爱工作;做好辖区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助餐服务、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等政府扶助项目受理、核实工作,按要求向民政报送相关数据,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关注老年人健康,倡导老年人家庭参与老年人失能失智预防活动,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 旗民政局、卫健委等部门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通过)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 | ||
30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孤儿等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 民政部门对乡镇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审核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救助资金,统计汇总各类救助对象数量、资金发放情况。 | 做好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申请的受理、核实、家庭状况定期核实、审核确认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旗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6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 | ||
31 | 受灾人员救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 应急管理、民政、发改、卫健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安置,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履行救助工作程序,并建立台账。 | 旗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发改委、卫健委等部门 | 乡镇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32 | 特殊群体补贴的管理监督 | 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管理监督。残联审核认定残疾人证和重度残疾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初审材料退回乡镇,审核合格的转送民政部门进行审定。民政部门对残联提供审核合格材料中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政策衔接进行审定,对审定不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书面告知原因;审定合格的及时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三民”生活补助金、精简退职补助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补助金发放。 | 受理和初审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录入,并报送残联审核。 受理、核实高龄津贴、“三民”生活补助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精简退职补助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补助金发放对象情况,按月上报资金发放清册。 | 旗民政局、残联、财政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通过); (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规〔2019〕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22〕906号)全文。 | ||
3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审核结算乡镇报送的医疗救助申请。直接办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医疗救助。 |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费征缴的组织动员等工作。受理医疗救助相关材料,经审核、公示后,报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结算。 | 旗医疗保障局 | 乡镇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649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9号修改)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第二项。 | ||
34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缴费、宣传等工作 |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 协助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 旗医疗保障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 | ||
35 | 开展医疗保障经办相关工作 | 负责本级医保经办服务。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综合服务中心,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代办帮办等方式,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下沉。指导基层规范医保经办管理和服务。 | 健全辖区内乡镇、村(社区)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加强基层经办服务队*建设,在乡镇、村(社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领域群众经常办理的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常驻工作人员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门(急)诊费用零星(手工)报销、转诊备案、外埠长期 (略) 费用零星(手工)报销、探亲、 (略) 费用零星(手工)报销、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手工)报销等医保服务下沉事项,提升基层医疗保障服务能力。 | 旗医疗保障局 | 乡镇 | 中共中央、 (略)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十四项;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二项;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全文。 | ||
36 | 城乡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管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劳动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补贴等审核、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业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的业务经办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 配合开展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动态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城乡劳动力相关实名制信息的录入、汇总工作;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各类报表、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受理和初审就业援助申请,协助落实就业政策;初审、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旗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区)向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 ||
3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的业务经办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保险关系转移资格、丧葬费领取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做好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村(居)协办员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注销等环节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乡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全文。 | ||
38 | 组织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常规统计调查工作 |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 |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人口抽样调查、“四下”单位调查、劳动力调查、住户调查、名录库维护等常规统计调查工作 | 旗统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全文; 《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7号)全文。 | ||
二、自然资源领域(35项) | ||||||||
39 | 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接上级部门定期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并组织对图斑进行实地核查、合法性判定及系统填报工作。对判定为违法图斑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或部门依法查处,并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 |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对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
40 | 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核实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按照职责分工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或部门依法查处。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
41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立即报告旗自然资源部门。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乡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旗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土地性质,并进行反馈。对乡镇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乡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报旗级自然资源部门查看土地性质(地类及规划)及范围后作出相应处罚。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二项。 | ||
43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 条件的处罚 | 乡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旗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土地性质,并进行反馈。对乡镇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乡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报旗自然资源部门查看土地性质(地类及规划)后作出相应处罚。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四项。 | ||
44 | 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 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6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 ||
45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后,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报告旗级自然资源部门。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 ||
46 | 编制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 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技术指导、审核。 | 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47 | 农村宅基地管理 | 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 负责对宅基地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管。 | 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项。 | ||
48 | 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对旗级上级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 旗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七条。 | ||
49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监督执法 | 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并予以审查处理。 | 开展巡查和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旗级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50 | 对非法采矿(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旗执法机构或部门处理。旗级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对涉及案件按照法定权限、程序立案查处,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本辖区矿产企业开展巡查和宣传工作;如发现违法线索后,需要移交的可向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处理,涉及河道内非法采砂应向水利部门移交,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以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四条。 | ||
51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自然资源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接到举报或乡镇上报的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处理。确认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协助做好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巡查,发现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等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旗级自然资源部门。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 ||
52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对辖区内土地复垦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
53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乡镇。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54 |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 水利部门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水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
55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乡镇。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56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处罚 |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乡镇。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57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乡镇。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58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水利部门发现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劝阻,取证并立即上报旗级水利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 ||
59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水利部门发现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略) 强制执行,或向旗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发现后及时劝阻、取证,并立即上报旗级水利部门。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 ||
60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四十八项、四十九项。 | ||
61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项。 | ||
6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八项。 | ||
63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九项。 | ||
64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六十一项。 | ||
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一项。 | ||
66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由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在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乡镇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七项。 | ||
6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二项。 | ||
6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六项。 | ||
69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六十二项。 | ||
70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旗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略) (略) 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旗级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旗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旗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71 |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门。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 | ||
72 |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资格资质、质量体系、质量工作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 | 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抽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门。 | 旗水务局 | 乡镇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 ||
73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门。 | 旗水务局 | 乡镇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三、农牧领域(59项) | ||||||||
74 | 农机安全监管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负责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制定全旗农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推行农牧业机械安全“网格化”监管。 | 1.定期对辖区内有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维修农机场所进行排查,对农机服务组织、合作社、农机大户或农机作业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宣传农户正确操作农机保证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乡镇场农机安全网格化管理,村配备农牧机械安全协管员。 | 旗农牧局、工信和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全文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21〕1号)全文。 | ||
75 | 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政策,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 负责组织实施农机惠农补贴等支持农机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农机安全使用和学法、懂法、守法宣传教育。负责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 1.配合旗级农牧部门做好农机惠农补贴和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组织农机驾驶人员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农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违章行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3.配合旗级农牧部门开展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文。 | ||
76 | 农机事故应急处理 | 制订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机械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旗级农牧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要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定期将农机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牧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牧部门应当向上级农牧部门报告。 | 1.发现事故后,及时向旗级农牧部门报告,督促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2.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3.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配合上级部门对辖区内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 | 旗农牧局、公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交通运输厅 农牧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发〔2021〕64号)。 | ||
7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牌证管理、安全检验 | 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变更、转移、注销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申请、考试、发证、增驾、换证、补证、注销、培训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农机操作考试及农机牌照、操作证件的发放。 |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上下互动做好农机检验、安全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农户挂牌和操作证的办理。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七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 ||
78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发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发现违法行为后,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取劝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时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
79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旗、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 协助农牧局和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选址工作。 | 旗农牧局以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 乡镇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7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 ||
80 | 农药使用指导、服务、监测工作 |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监测;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
81 |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生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预报,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发布本地区病虫害信息,承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发现或接到有关的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 1.负责组建乡村防控队*,统筹网格力量对农业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2.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3.按上级业务部门发布的病虫害信息,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进行防控与防治,组织防控技术人员定期培训。 4.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
82 | 动物防疫工作 | 按照旗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加强动物防疫队*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承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对动物防疫技术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承担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培训 。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在发生疫情时,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疑似染疫及经检验检测确定染疫的动物采取对应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措施。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1.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监测、流调、预防、防疫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督促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2.宣传动物疫病免疫、检疫、消毒灭源、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员管理技术培训,组织防疫员参加疫病防治工作,进行疫病普查、流调、免疫档案建立。 3.定期监测辖区内的动物疫情并报告,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的防疫管理工作以及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如实做好当地动物的死亡信息详情,并及时向上级农牧主管部门汇报。 4.协助不明原因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负责疫情上报,协助旗直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5.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6. (略) 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三条、第四条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四条、第七条。 | ||
83 |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1.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2.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乡镇 | 旗农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十八条; (略) 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31号中(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第(十九)项。 | ||
84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 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 1.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配合农牧主管部门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引进动物落地监管工作。 2.配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三条、第四条。 | ||
85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 (略) 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基层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基层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 1.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2.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 | 旗农牧局 | 乡镇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6.2.5 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 ||
86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对辖区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旗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
87 | 对不遵守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情规定的处罚 | 发现不遵守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 ||
88 | 对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或其他 (略) 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对辖区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其他 (略) 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科技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 ||
89 |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对辖区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定期巡察,及时取证并立即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
90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对辖区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及时劝告制止,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 ||
91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 ||
92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
93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 (略) 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 发现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列举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经营动物和动物 (略) 场免疫的宣传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
94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发现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条。 | ||
95 | 对 (略)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发现未按处置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对在辖区内发现 (略)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及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四十九条。 | ||
96 | 对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对辖区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行为做好定期巡查跟踪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六十七条。 | ||
97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 发现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发现辖区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 ||
98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行政处罚。 | 发现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屠宰厂(场)的监督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公布)第四十二条。 | ||
99 | 对生猪和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牛羊屠宰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场所设施、卫生消毒、规范屠宰流程及操作等;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在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置。 |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牛羊屠宰的检疫、环境卫生治理、废水废物排放以及动物防疫条件提升等牛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公布)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 ||
100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发现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装载前和卸载后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配合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进行实地核查,协助其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
101 | 对从自治区 (略) 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动物、非种用动物未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公布)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
102 | 对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收购生鲜乳的处罚;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生鲜乳的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乳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六十条、第二十四条。 | ||
103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配合做好辖区内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
104 | 畜禽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技术指导 | 负责对辖区内畜禽优良品种改良、品种保护、养殖技术推广使用工作;制定畜禽改良、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乡镇畜牧业技术推广指导工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家畜改良员技术培训,从业资格证发放、注销等工作。 | 组织、实施管理辖区内的家畜改良工作,并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审核等工作;对家畜改良员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
105 | 农业保险补贴保障 | 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种植业保险工作,做好农业保险补贴保障有关工作;指导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程序;协助财政部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 协助组织农业保险宣传、服务咨询、组织承保和开展理赔等各项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 (略) 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第(二十一)、(二十二)项(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 银保监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2〕476号)。 | ||
106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
107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对有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 发现假劣兽药进行查封、扣押时承担催告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假劣兽药的监督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 ||
10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109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 | 按照旗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旗 (略) 设立,也可 (略) (略) 辖区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通过)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经〔2013〕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 ||
110 | 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 依据职责,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服务和监督; 按照旗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配合旗级部门开展对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服务工作。 | 旗农牧局、供销社、乡村振兴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全文; 《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内党农牧办发〔2020〕114号)全文;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内党农牧办发〔2020〕12号)全文。 | ||
111 | 渔业管理工作 | 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拟定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并执行渔业有关任务;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渔业船舶登记》,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做好水面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合法进行渔业生产养殖、鱼苗引进工作;按照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 (略) 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改善和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进行渔业科技培训、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对渔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负责有关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进行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值渔业资源。 | 协助渔业管理部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生产日常监督、上报、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具体实施辖区内拟定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协助承担辖区内的渔业行业培训、渔情信息采集等公共信息服务,渔业技术普及及推广服务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5号修订)第三条。 | ||
11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 | 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村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村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查处违反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农村“三资”(资产、资金、资源)提供相关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管,开展宅基地相关工作;旗级经营管理机构和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包括:(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承担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第八十八条。 | ||
113 | 村级财务管理 | 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协调财政部门或乡镇负责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承担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苏木乡镇未设立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或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接由旗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 乡镇 | 旗农牧局、财政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 | ||
114 |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实地督导检查及试验示范,负责将农用揭膜、*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推广使用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工作,推广废旧农膜污染的防治技术。 | 负责辖区内农业面污染治理,维护管理现有地膜回收网点,组织引导农牧民做好农业面污染治理工作,做好的宣传引导及监督工作。 | 旗农牧局、工信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全文。 | ||
115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四条、第五条; 《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 号)第(六)项。 | ||
116 |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 | 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负责本辖区内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耕地质量监测点每年度正常运行,有专人负责各监测小区内容处理、田间管理、观察记载、调查取样等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 协助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农耕保字〔2022〕6号)全文。 | ||
117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加强对乡镇和街道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监管员进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培训。 |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乡镇、村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镇有监管员,村有协管员的网格管理,明确职能职责,建立起岗位责任、巡查检查、速测筛查、信息上报、宣传培训、考核奖励等监管制度。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全文。 | ||
118 |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积极参与学台对接。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镇街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时上报;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 旗应急管理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 |
146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 旗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现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 旗应急管理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 ||
147 |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 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农牧、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 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略) 场、 (略) )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 旗工信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农牧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 ||
148 | 安全生产和消防宣传服务 | 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意识。 |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旗应急管理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五、林草领域(47项) | ||||||||
149 | 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检查和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 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方案,审核及开展春秋防火宣传、检查,负责开展具体公共服务事项。 | 组织辖区居民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检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服务事项开展所需的辅助配合工作。 | 旗林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 乡镇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150 | 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监测工作 | 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 | 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 | 旗林草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51 | 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及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 | 组织编制本旗辖区内退牧还草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退牧还草工程目标、任务、责任、资金等方面工作。 |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退牧还草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上级批准的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合理确定退牧范围,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二十条。 | ||
152 | 统计基层乡镇草原保护和建设数据工作 | 负责对基层统计对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汇总上报,建立统计基层网络,按照草原法、统计法要求依法开展统计相关工作。 | 指定草原保护和建设统计人员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草原保护和建设数据收集上报,数据质量验收,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统计基层建设,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草原方面统计检查。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 ||
153 | 草原生物灾害监测上报以及草原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组织指导 | 负责行政区域内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上报,负责草原保护的动员、组织和技术协调服务工作和防控草原生物灾害工作。 | 负责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上报,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草原保护的动员、组织和技术协调服务工作和防控草原生物灾害工作。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
154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对辖区内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五项。 | ||
155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六项。 | ||
156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对辖区内非法开垦草原行为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非法开垦草原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七项。 | ||
157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八项。 | ||
158 |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 | 负责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监督封禁区日常监测、管护工作。 | 配合开展辖区封禁保护区内管护人员的选聘、日常巡护监管;对在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建设修筑设施、破坏基础设施、砍伐、开垦等一切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制止,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条第二款。 | ||
159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九项。 | ||
160 |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项。 | ||
161 |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二项。 | ||
162 | 对采售、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乡镇 | 旗林草局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三项。 | ||
163 |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四项。 | ||
164 |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对辖区内超载放牧的,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六项。 | ||
165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在辖区内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场上放牧,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七项。 | ||
166 |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对辖区内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农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八项。 | ||
167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九项。 | ||
168 | 非法使用草原或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处罚 | 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恢复草地植被。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
169 |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与各村、草原承包户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对辖区内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一项。 | ||
170 | 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对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对辖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 旗林草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 ||
171 | 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宣传草原鼠虫害毒害草防治知识。 | 组织草原鼠虫害毒害草情况调查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草原鼠虫害毒害草调查情况。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
172 | 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 旗林草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六条。 | ||
173 |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检查 |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火的检查工作的培训。 | 对行政辖区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林草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174 | 对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检查 |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火的检查和培训。 | 对行政辖区内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林草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175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负责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案件的查处。 | 对行政辖区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制止并报告林草局。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林草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176 | 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 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工作。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 | ||
177 | 林业科技推广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并对乡镇林业科技相关知识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组织人员向居民推广林业科技相关知识,做好技术服务、技术指导。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条。 | ||
178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并对乡镇植树造林工作进行指导。 |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旗林草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十四条。 | ||
179 | 提供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并对乡镇退耕还林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组织人员向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指导退耕还林技术和技术服务。 | 旗林草局 | 乡镇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
180 | 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 | 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发现或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 统筹网格力量对林业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
181 | 飞播治沙造林、封山(沙)育林技术指导及咨询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学衡和禁牧工作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 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 旗林草局、农牧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217 | 森林资源保护 |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 负责辖区内巡护工作,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
218 | 推广农用地膜使用及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 农牧部门负 (略) 场监管。严格执行《聚*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国家标准,禁止在旗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厚度低于0.01mm的非国标农用地膜。同时,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应用。建立专家工作指导组,强化对试点乡镇的技术指导服务。因地制宜开展地膜覆盖、机械化捡*回收等关键技术服务,加强地膜应用调查与残留污染检测,科学评价区域污染状况与治理成效。 | 做好科学使用农用地膜的宣传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关于禁产禁销禁用非标地膜的通知》全文。 | ||
219 |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稳定,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旗委、政府 (略) 、旗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 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制定、执行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各乡镇党委、政府 (略) 旗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 ||
220 |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
土默特左旗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 ||||||||
序号 | 具体事项 | 旗直部门责任 | 乡镇责任 | 主体责任部门 | 配合责任部门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城乡管理领域(38项) | ||||||||
1 | 对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中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筑垃圾、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照明管理等涉及城乡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事宜 | 做好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发现相关线索及时通报乡镇,配合乡镇开展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略) 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 《内蒙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四十二至四十七项、第六十三至六十八项、第七十四至九十二项。 | ||
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旗级自然资源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乡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项。 | ||
3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治理、户厕改建) | 建立健全规范相关制度,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资料和反馈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考评。乡村振兴及农牧部门履行改厕工作牵头责任,开展户厕改建摸排工作,科学制定改厕计划,严格改厕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改厕和垃圾治理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 1.按照“户投放、村收集、乡镇(村)转运、旗(乡镇)处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各乡镇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设施)或独立的垃圾转运站、购置压缩式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确保行政村产生的垃圾得到处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保洁人员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进行自查和评分。 2.做好户厕改建摸排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改厕计划,因地制宜选好模式,严格执行建设和验收标准,充分发动群众,强化对改厕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户厕档案,及时更新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 乡镇 | 旗乡村振兴局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厅发〔2022〕2号)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党乡振组办发〔2022〕8号)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党乡振组办发〔2022〕4号)全文。 | ||
4 |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 乡村振兴部门汇总乡镇报送的监测对象名单后,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审核,形成会商研判名单进行审定,根据需要组织抽样核查、重点审查,综合审定后书面批复有关乡镇,并在村进行公告,组织乡镇录入系统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及时向农户进行反馈;对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旗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按照相关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 以防止返贫致贫消除风险隐患为前提,综合收入、支出、“三保障”及饮水安全3个方面情况,开展防返贫监测工作,应纳尽纳、不限制规模。针对新识别监测对象要通过走访排查、农户授权、民主评议公开、乡镇审核后报旗级乡村振兴部门审定,最终审定并公告后乡镇统一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新识别监测对象数据信息。对于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按照程序开展入户核查、村评议公示、乡镇验收审核后报旗级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待书面批复公告后进行系统标注。按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和动态管理工作。精准落实对监测对象的帮扶措施,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风险类别、发展需求开展帮扶。 | 乡镇 | 旗乡村振兴局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党农牧组发〔2021〕2号)全文。 | ||
5 |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向旗委和政府提供意见建议,提出旗级收益金分配方案等。 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村将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地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旗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 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村“两委”负责确权到本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 乡镇 | 旗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牧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4号)。 | ||
6 | 农村房屋排查 | 组织实施农村房屋安全情况排查工作,组织各乡镇定期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对乡镇上报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开展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通知各乡镇,组织各乡镇按照鉴定结果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对农村房屋鉴定、建设等提供技术指导。 | 定期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将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立台账,上报住建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按照鉴定结果制定整治措施,分类落实整治措施。 | 乡镇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房屋安全常态化动态监测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 | ||
7 | 社区协商工作 | 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社区协商议事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社区协商议事成功案例,推进社区协商规范化、常态化机制。 | 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议事会、民情恳谈会、党建联席会等各项工作机制,为社区协商议事搭建载体。组织社区广泛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做好协商议事活动记录,提高社区协商成果运用。 | 乡镇 | 旗民政局 | 《中 (略)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第三条。 | ||
8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取证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 旗卫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 乡镇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八条。 | ||
9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监督管理 |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文化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发现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 | ||
10 |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工作程序,指导辖区内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负责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工作。指导危房改造对象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局 | 乡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 | ||
11 | 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实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及项目内容清单。加强对改造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项目有关的立项、资金计划申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筹措和年度预算编制以及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装电梯的安装监检和电梯检验检测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 掌握辖区内老旧小区基本情况、配套设施运行状况。做好改造政策宣传,动员居民自愿出资参与改造。街道、社区要统筹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发动、群众意愿征集、整理群众诉求、反馈意见建议、拟定改造内容清单、化解矛盾纠纷、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监督、落实改造后小区管理模式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 乡镇 |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全文; 《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工改办〔2021〕45号)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全文。 | ||
12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相关手续。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交付产权调换房屋。 |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乡镇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
13 | 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对辖区内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牧区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52号)全文。 | ||
14 | 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 |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 (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 | ||
15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对辖区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
16 | 村庄、集镇建设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建设管理工作。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开展村庄、集镇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 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整理归档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依法查处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违法行为。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第六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17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和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项目组织实施和租赁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分配和退出及后期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发放等工作。负责为各办事处提供和整理保障性住房入住家庭的年度审核数据信息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收缴工作。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使用情况。 | 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申请环节的初审、复审、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意见收集、纠纷调解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乡镇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18 |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负责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进行备案。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者调整。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住房和城乡建 (略) 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物业管理领域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进行业主委员会备案,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监督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移交、接管和退出。负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全文;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
19 | 城镇容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根据自治区政府赋权,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镇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内蒙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9﹞22号)。 | ||
20 |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 旗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略) 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影响。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 (略) 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等的宣传教育,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
21 | 城镇绿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开展古树养护管理、监测植物疫情、绿化植物检疫、有害生物防治、绿地普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负责保护和管理辖区内城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局等部门 | 乡镇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22 |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 (略) 令第68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23 | 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管理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对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对辖区内社会生活噪音污染进行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确认等工作。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
24 | 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监督 | 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 发现本辖区内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以及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
25 | 解决群众的信访事项,加强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 | 信访部门履行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等职责。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分情况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 |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乡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定期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部署信访重点工作任务,积极协调化解发生在辖区内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对辖区内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 | 旗信访局 | 乡镇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 (略) 发布)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26 | 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设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乡镇为社会服务工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结合当地需求和现有人员资格条件配备社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监督承接主体公开、公平、公正招聘社工,指导承接主体配齐社工,依法依规与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薪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用人档案并加强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乡镇坚持社工的专业化方向,按要求使用社工。 | 负责辖区内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党建和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管理,建立意见反馈和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 旗民政局 | 乡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推动全区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创新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能力行动计划(2021—2025年)》(内民政发〔2021〕102号)。 | ||
27 |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做好辖区内殡葬改革工作。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旗级审批局审批。 | 民政局、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乡镇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99号)全文。 | ||
28 | 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 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的制定、宣传、检查、督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团委、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办理辖区内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建档、动态管理,定期探访。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旗民政局、团旗委、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 | ||
29 | 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做好特殊困难群体享受政府扶助审批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探访工作。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开展医疗服务,建设“ (略) ”,持续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 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综合服务功能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做好辖区老年人信息摸查,采集、反映老年人需求及意见,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老年人关爱工作;做好辖区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助餐服务、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等政府扶助项目受理、核实工作,按要求向民政报送相关数据,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关注老年人健康,倡导老年人家庭参与老年人失能失智预防活动,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 旗民政局、卫健委等部门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通过)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 | ||
30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孤儿等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 民政部门对乡镇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审核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救助资金,统计汇总各类救助对象数量、资金发放情况。 | 做好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申请的受理、核实、家庭状况定期核实、审核确认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旗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6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 | ||
31 | 受灾人员救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 应急管理、民政、发改、卫健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安置,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履行救助工作程序,并建立台账。 | 旗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发改委、卫健委等部门 | 乡镇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32 | 特殊群体补贴的管理监督 | 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管理监督。残联审核认定残疾人证和重度残疾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初审材料退回乡镇,审核合格的转送民政部门进行审定。民政部门对残联提供审核合格材料中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政策衔接进行审定,对审定不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书面告知原因;审定合格的及时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三民”生活补助金、精简退职补助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补助金发放。 | 受理和初审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录入,并报送残联审核。 受理、核实高龄津贴、“三民”生活补助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精简退职补助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补助金发放对象情况,按月上报资金发放清册。 | 旗民政局、残联、财政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通过); (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规〔2019〕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22〕906号)全文。 | ||
3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审核结算乡镇报送的医疗救助申请。直接办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医疗救助。 |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费征缴的组织动员等工作。受理医疗救助相关材料,经审核、公示后,报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结算。 | 旗医疗保障局 | 乡镇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649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9号修改)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第二项。 | ||
34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缴费、宣传等工作 |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 协助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 旗医疗保障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 | ||
35 | 开展医疗保障经办相关工作 | 负责本级医保经办服务。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综合服务中心,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代办帮办等方式,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下沉。指导基层规范医保经办管理和服务。 | 健全辖区内乡镇、村(社区)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加强基层经办服务队*建设,在乡镇、村(社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领域群众经常办理的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常驻工作人员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门(急)诊费用零星(手工)报销、转诊备案、外埠长期 (略) 费用零星(手工)报销、探亲、 (略) 费用零星(手工)报销、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手工)报销等医保服务下沉事项,提升基层医疗保障服务能力。 | 旗医疗保障局 | 乡镇 | 中共中央、 (略)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十四项;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二项;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全文。 | ||
36 | 城乡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管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劳动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补贴等审核、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业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的业务经办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 配合开展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动态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城乡劳动力相关实名制信息的录入、汇总工作;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各类报表、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受理和初审就业援助申请,协助落实就业政策;初审、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旗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区)向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 ||
3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的业务经办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保险关系转移资格、丧葬费领取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做好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村(居)协办员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注销等环节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乡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全文。 | ||
38 | 组织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常规统计调查工作 |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 |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人口抽样调查、“四下”单位调查、劳动力调查、住户调查、名录库维护等常规统计调查工作 | 旗统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全文; 《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7号)全文。 | ||
二、自然资源领域(35项) | ||||||||
39 | 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接上级部门定期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并组织对图斑进行实地核查、合法性判定及系统填报工作。对判定为违法图斑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或部门依法查处,并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 |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对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
40 | 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核实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按照职责分工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或部门依法查处。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
41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立即报告旗自然资源部门。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乡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旗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土地性质,并进行反馈。对乡镇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乡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报旗级自然资源部门查看土地性质(地类及规划)及范围后作出相应处罚。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二项。 | ||
43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 条件的处罚 | 乡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旗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土地性质,并进行反馈。对乡镇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乡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报旗自然资源部门查看土地性质(地类及规划)后作出相应处罚。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四项。 | ||
44 | 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 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6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 ||
45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后,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报告旗级自然资源部门。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 ||
46 | 编制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 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技术指导、审核。 | 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47 | 农村宅基地管理 | 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 负责对宅基地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管。 | 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项。 | ||
48 | 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对旗级上级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 旗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七条。 | ||
49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监督执法 | 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并予以审查处理。 | 开展巡查和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旗级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50 | 对非法采矿(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旗执法机构或部门处理。旗级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对涉及案件按照法定权限、程序立案查处,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本辖区矿产企业开展巡查和宣传工作;如发现违法线索后,需要移交的可向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处理,涉及河道内非法采砂应向水利部门移交,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以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四条。 | ||
51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自然资源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接到举报或乡镇上报的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处理。确认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协助做好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巡查,发现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等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旗级自然资源部门。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 ||
52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对辖区内土地复垦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自然资源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
53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乡镇。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54 |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 水利部门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水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
55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乡镇。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56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处罚 |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乡镇。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57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乡镇。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58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水利部门发现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劝阻,取证并立即上报旗级水利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 ||
59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水利部门发现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略) 强制执行,或向旗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发现后及时劝阻、取证,并立即上报旗级水利部门。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 ||
60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四十八项、四十九项。 | ||
61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项。 | ||
6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八项。 | ||
63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九项。 | ||
64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六十一项。 | ||
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一项。 | ||
66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由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在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乡镇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七项。 | ||
6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二项。 | ||
6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六项。 | ||
69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乡镇 | 旗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六十二项。 | ||
70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旗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略) (略) 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旗级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旗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旗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乡镇 | 旗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71 |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门。 | 旗水务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 | ||
72 |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资格资质、质量体系、质量工作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 | 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抽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门。 | 旗水务局 | 乡镇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 ||
73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门。 | 旗水务局 | 乡镇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三、农牧领域(59项) | ||||||||
74 | 农机安全监管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负责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制定全旗农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推行农牧业机械安全“网格化”监管。 | 1.定期对辖区内有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维修农机场所进行排查,对农机服务组织、合作社、农机大户或农机作业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宣传农户正确操作农机保证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乡镇场农机安全网格化管理,村配备农牧机械安全协管员。 | 旗农牧局、工信和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全文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21〕1号)全文。 | ||
75 | 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政策,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 负责组织实施农机惠农补贴等支持农机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农机安全使用和学法、懂法、守法宣传教育。负责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 1.配合旗级农牧部门做好农机惠农补贴和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组织农机驾驶人员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农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违章行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3.配合旗级农牧部门开展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文。 | ||
76 | 农机事故应急处理 | 制订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机械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旗级农牧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要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定期将农机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牧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牧部门应当向上级农牧部门报告。 | 1.发现事故后,及时向旗级农牧部门报告,督促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2.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3.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配合上级部门对辖区内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 | 旗农牧局、公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交通运输厅 农牧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发〔2021〕64号)。 | ||
7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牌证管理、安全检验 | 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变更、转移、注销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申请、考试、发证、增驾、换证、补证、注销、培训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农机操作考试及农机牌照、操作证件的发放。 |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上下互动做好农机检验、安全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农户挂牌和操作证的办理。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七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 ||
78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发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发现违法行为后,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取劝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时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
79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旗、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 协助农牧局和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选址工作。 | 旗农牧局以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 乡镇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7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 ||
80 | 农药使用指导、服务、监测工作 |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监测;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
81 |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生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预报,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发布本地区病虫害信息,承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发现或接到有关的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 1.负责组建乡村防控队*,统筹网格力量对农业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2.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3.按上级业务部门发布的病虫害信息,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进行防控与防治,组织防控技术人员定期培训。 4.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
82 | 动物防疫工作 | 按照旗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加强动物防疫队*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承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对动物防疫技术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承担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培训 。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在发生疫情时,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疑似染疫及经检验检测确定染疫的动物采取对应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措施。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1.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监测、流调、预防、防疫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督促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2.宣传动物疫病免疫、检疫、消毒灭源、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员管理技术培训,组织防疫员参加疫病防治工作,进行疫病普查、流调、免疫档案建立。 3.定期监测辖区内的动物疫情并报告,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的防疫管理工作以及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如实做好当地动物的死亡信息详情,并及时向上级农牧主管部门汇报。 4.协助不明原因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负责疫情上报,协助旗直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5.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6. (略) 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三条、第四条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四条、第七条。 | ||
83 |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1.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2.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乡镇 | 旗农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十八条; (略) 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31号中(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第(十九)项。 | ||
84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 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 1.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配合农牧主管部门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引进动物落地监管工作。 2.配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三条、第四条。 | ||
85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 (略) 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基层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基层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 1.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2.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 | 旗农牧局 | 乡镇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6.2.5 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 ||
86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对辖区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旗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
87 | 对不遵守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情规定的处罚 | 发现不遵守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 ||
88 | 对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或其他 (略) 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对辖区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其他 (略) 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科技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 ||
89 |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对辖区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定期巡察,及时取证并立即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
90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对辖区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及时劝告制止,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 ||
91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 ||
92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
93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 (略) 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 发现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列举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经营动物和动物 (略) 场免疫的宣传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
94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发现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条。 | ||
95 | 对 (略)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发现未按处置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对在辖区内发现 (略)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及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四十九条。 | ||
96 | 对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对辖区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行为做好定期巡查跟踪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六十七条。 | ||
97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 发现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发现辖区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 ||
98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行政处罚。 | 发现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屠宰厂(场)的监督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公布)第四十二条。 | ||
99 | 对生猪和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牛羊屠宰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场所设施、卫生消毒、规范屠宰流程及操作等;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在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置。 |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牛羊屠宰的检疫、环境卫生治理、废水废物排放以及动物防疫条件提升等牛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公布)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 ||
100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发现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装载前和卸载后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配合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进行实地核查,协助其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
101 | 对从自治区 (略) 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动物、非种用动物未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 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公布)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
102 | 对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收购生鲜乳的处罚;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生鲜乳的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乳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六十条、第二十四条。 | ||
103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配合做好辖区内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
104 | 畜禽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技术指导 | 负责对辖区内畜禽优良品种改良、品种保护、养殖技术推广使用工作;制定畜禽改良、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乡镇畜牧业技术推广指导工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家畜改良员技术培训,从业资格证发放、注销等工作。 | 组织、实施管理辖区内的家畜改良工作,并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审核等工作;对家畜改良员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
105 | 农业保险补贴保障 | 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种植业保险工作,做好农业保险补贴保障有关工作;指导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程序;协助财政部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 协助组织农业保险宣传、服务咨询、组织承保和开展理赔等各项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 (略) 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第(二十一)、(二十二)项(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 银保监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2〕476号)。 | ||
106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协助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
107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对有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 发现假劣兽药进行查封、扣押时承担催告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 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假劣兽药的监督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 ||
10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109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 | 按照旗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旗 (略) 设立,也可 (略) (略) 辖区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通过)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经〔2013〕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 ||
110 | 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 依据职责,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服务和监督; 按照旗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配合旗级部门开展对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服务工作。 | 旗农牧局、供销社、乡村振兴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全文; 《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内党农牧办发〔2020〕114号)全文;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内党农牧办发〔2020〕12号)全文。 | ||
111 | 渔业管理工作 | 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拟定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并执行渔业有关任务;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渔业船舶登记》,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做好水面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合法进行渔业生产养殖、鱼苗引进工作;按照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 (略) 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改善和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进行渔业科技培训、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对渔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负责有关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进行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值渔业资源。 | 协助渔业管理部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生产日常监督、上报、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具体实施辖区内拟定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协助承担辖区内的渔业行业培训、渔情信息采集等公共信息服务,渔业技术普及及推广服务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5号修订)第三条。 | ||
11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 | 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村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村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查处违反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农村“三资”(资产、资金、资源)提供相关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管,开展宅基地相关工作;旗级经营管理机构和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包括:(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承担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第八十八条。 | ||
113 | 村级财务管理 | 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协调财政部门或乡镇负责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承担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苏木乡镇未设立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或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接由旗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 乡镇 | 旗农牧局、财政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 | ||
114 |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实地督导检查及试验示范,负责将农用揭膜、*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推广使用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工作,推广废旧农膜污染的防治技术。 | 负责辖区内农业面污染治理,维护管理现有地膜回收网点,组织引导农牧民做好农业面污染治理工作,做好的宣传引导及监督工作。 | 旗农牧局、工信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全文。 | ||
115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四条、第五条; 《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 号)第(六)项。 | ||
116 |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 | 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负责本辖区内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耕地质量监测点每年度正常运行,有专人负责各监测小区内容处理、田间管理、观察记载、调查取样等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 协助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农耕保字〔2022〕6号)全文。 | ||
117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加强对乡镇和街道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监管员进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培训。 |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乡镇、村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镇有监管员,村有协管员的网格管理,明确职能职责,建立起岗位责任、巡查检查、速测筛查、信息上报、宣传培训、考核奖励等监管制度。 | 旗农牧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全文。 | ||
118 |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积极参与学台对接。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镇街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时上报;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 旗应急管理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 |
146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 旗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现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 旗应急管理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 ||
147 |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 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农牧、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 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略) 场、 (略) )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 旗工信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农牧局等部门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 ||
148 | 安全生产和消防宣传服务 | 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意识。 |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旗应急管理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五、林草领域(47项) | ||||||||
149 | 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检查和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 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方案,审核及开展春秋防火宣传、检查,负责开展具体公共服务事项。 | 组织辖区居民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检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服务事项开展所需的辅助配合工作。 | 旗林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 乡镇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150 | 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监测工作 | 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 | 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 | 旗林草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51 | 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及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 | 组织编制本旗辖区内退牧还草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退牧还草工程目标、任务、责任、资金等方面工作。 |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退牧还草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上级批准的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合理确定退牧范围,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二十条。 | ||
152 | 统计基层乡镇草原保护和建设数据工作 | 负责对基层统计对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汇总上报,建立统计基层网络,按照草原法、统计法要求依法开展统计相关工作。 | 指定草原保护和建设统计人员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草原保护和建设数据收集上报,数据质量验收,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统计基层建设,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草原方面统计检查。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 ||
153 | 草原生物灾害监测上报以及草原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组织指导 | 负责行政区域内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上报,负责草原保护的动员、组织和技术协调服务工作和防控草原生物灾害工作。 | 负责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上报,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草原保护的动员、组织和技术协调服务工作和防控草原生物灾害工作。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
154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对辖区内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五项。 | ||
155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六项。 | ||
156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对辖区内非法开垦草原行为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非法开垦草原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七项。 | ||
157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八项。 | ||
158 |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 | 负责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监督封禁区日常监测、管护工作。 | 配合开展辖区封禁保护区内管护人员的选聘、日常巡护监管;对在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建设修筑设施、破坏基础设施、砍伐、开垦等一切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制止,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条第二款。 | ||
159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九项。 | ||
160 |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项。 | ||
161 |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二项。 | ||
162 | 对采售、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乡镇 | 旗林草局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三项。 | ||
163 |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四项。 | ||
164 |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对辖区内超载放牧的,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六项。 | ||
165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在辖区内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场上放牧,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七项。 | ||
166 |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对辖区内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农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八项。 | ||
167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九项。 | ||
168 | 非法使用草原或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处罚 | 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恢复草地植被。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
169 |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负责指导乡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与各村、草原承包户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对辖区内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依法进行查处。 | 乡镇 | 旗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一项。 | ||
170 | 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对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对辖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 旗林草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 ||
171 | 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宣传草原鼠虫害毒害草防治知识。 | 组织草原鼠虫害毒害草情况调查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草原鼠虫害毒害草调查情况。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
172 | 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 旗林草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六条。 | ||
173 |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检查 |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火的检查工作的培训。 | 对行政辖区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林草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174 | 对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检查 |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火的检查和培训。 | 对行政辖区内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林草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175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负责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案件的查处。 | 对行政辖区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制止并报告林草局。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旗林草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176 | 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 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工作。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 | ||
177 | 林业科技推广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并对乡镇林业科技相关知识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组织人员向居民推广林业科技相关知识,做好技术服务、技术指导。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条。 | ||
178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并对乡镇植树造林工作进行指导。 |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旗林草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十四条。 | ||
179 | 提供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并对乡镇退耕还林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组织人员向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指导退耕还林技术和技术服务。 | 旗林草局 | 乡镇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
180 | 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 | 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发现或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 统筹网格力量对林业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
181 | 飞播治沙造林、封山(沙)育林技术指导及咨询 | 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培训学衡和禁牧工作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 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 旗林草局、农牧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217 | 森林资源保护 |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 负责辖区内巡护工作,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 旗林草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
218 | 推广农用地膜使用及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 农牧部门负 (略) 场监管。严格执行《聚*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国家标准,禁止在旗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厚度低于0.01mm的非国标农用地膜。同时,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应用。建立专家工作指导组,强化对试点乡镇的技术指导服务。因地制宜开展地膜覆盖、机械化捡*回收等关键技术服务,加强地膜应用调查与残留污染检测,科学评价区域污染状况与治理成效。 | 做好科学使用农用地膜的宣传工作。 | 旗农牧局 | 乡镇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关于禁产禁销禁用非标地膜的通知》全文。 | ||
219 |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稳定,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旗委、政府 (略) 、旗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 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制定、执行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各乡镇党委、政府 (略) 旗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 ||
220 |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 (略)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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