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比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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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比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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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比选公告
招标编号:NTGY-2023-HW-BX-012
项目所在地区: (略) 市辖区
g430g1C3g190Bg1E37g1D91g526
本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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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详见比选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
g439g1C3g18C5g1E37g4EAg4374g1E6Cg3FB1g2272
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
详见比选公告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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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间:2023-05-26 17:00到2023-06-02 17:00
获取方式:南通轨道交通官方网站http://** e车网
http://**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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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截止时间:2023-06-07 14:30
递交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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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23-06-07 14:30
开标地点: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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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
进行公开比选采购。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
1.2项目编号:NTGY-2023-HW-BX-012
1.3采购人: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
1.4代理机构:苏世 (略)
1.5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1.6项目限价:50万元 人民币含税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进行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包括运输包装及出具检测报告等
2.2服务期限:3年
2.3服务地点: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1号线平东车辆段2号线幸福车辆段及采购人
指定的其它地点
2.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用户需求要求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3.2资质要求:具有CMA或者CNAS检测资质,且资质认定附表中的检测能力范围必须涵盖招
标范围检测内容中的所有检测项目。
3.3业绩要求: /
3.4信誉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各级信用平
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名单的
3.5人员要求: /
3.6联合体要求:不接受
3.7禁止情形:
3.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3.7.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3.8其他要求: /
4 预约与采购文件的获取
4.1预约方式:电子邮件预约,预约截止时间前必须将填写后的预约申请资料见附件一预约格
式文件加盖公章后发至代理机构邮箱 *qq.com。预约申请资料发送后请拨打电话
*与代理机构确认是否预约成功。
4.2预约截止时间:2023年6月2日17:00
4.3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在本网页内下载
5 参选文件的递交
5.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6月7日14:30
5.2参选文件递交地点: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5.3递交方式:纸质参选文件递交方式为现场提交或邮寄,若选择邮寄方式递交参选文件的,邮寄前
必须联系代理人孙女士,*且将邮寄参选文件情况说明函见附件二发送到代理人
邮箱*qq.com。
5.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密封的参选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6 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方式方法
6.1评审时间:同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2评审地点: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6.3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6.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6.5 评审方式: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评审会议腾讯视频会议号预约
后获取,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7 采购公告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体发布:
南通轨道交通官方网站http://**
e车网http://**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8 其他
/
9 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
联系人:顾先生
电话:0513-*
地址: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
代理机构:苏世 (略)
联系人:孙女士
电话:*
邮箱:*qq.com
地址: (略) 崇川区北大街88号威斯汀铂晶商业广场
监督部门: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纪检监督部
联系电话:0513-*
地址: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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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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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
地 址: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
联 系 人: 顾先生
电 话: 0513-*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苏世 (略)
地 址: (略) 崇川区北大街88号威斯汀铂晶商业广场
联 系 人: 孙女士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比 选 文 件
比 选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招 标 代 理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5 月
1
目 录第 一 章 比 选 公 告 ..............................................................2第 二 章 参 选 人 须 知 ...........................................................101.总 则 ..................................................................132.比 选 文 件 ..............................................................143 参 选 文 件 .............................................................154 参 选 .................................................................165 比 选 .................................................................176 评 标 .................................................................17
7 合 同 授 予 .............................................................208 重 新 比 选 和 不 再 比 选 ...................................................209 纪 律 和 监 督 ...........................................................2110.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1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 23第 一 条 评 标 原 则 .........................................................23第 二 条 开 评 标 程 序 .......................................................23第 三 条 评 标 过 程 .........................................................23第 四 条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25
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27第 五 章 合 同 书 格 式 ...................................................... 27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 34参 选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44资 格 审 查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45A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 45B 商 务 及 技 术 部 分 ........................................................ 51C 价 格 部 分 .............................................................. 57
2
第 一 章 比 选 公 告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 已 具 备 采购 条 件 , 现 进 行 公 开 比 选 采 购 。1 项 目 概 况1.1 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测 项 目1.2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HW-BX-0121.3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1.4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5标 段 划 分 : 不 划 分 标 段1.6项 目 限 价 : 50万 元 人 民 币 含 税 2 采 购 范 围 及 相 关 要 求2.1采 购 范 围 : 进 行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包 括 运 输 包 装 及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等 2.2服 务 期 限 : 3年2.3 服 务 地 点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1 号 线 平 东 车 辆 段 2 号 线 幸 福 车辆 段 及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其 它 地 点2.4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及 用 户 需 求 要 求
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3.1资 格 要 求 :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企 业 法 人 。3.2资 质 要 求 : 具 有 CMA 或 者 CNAS 检 测 资 质 , 且 资 质 认 定 附 表 中 的 检 测 能 力 范 围 必须 涵 盖 招 标 范 围 检 测 内 容 中 的 所 有 检 测 项 目 。3.3业 绩 要 求 : /3.4信 誉 要 求 : 供 应 商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或各 级 信 用 平 台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等 名 单 的 3.5人 员 要 求 : /3.6联 合 体 要 求 : 不 接 受
3.7禁 止 情 形 :3.7.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或 者
3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3.7.2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采 购 活 动 。3.8其 他 要 求 : /4 预 约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获 取4.1 预 约 方 式 : 电 子 邮 件 预 约 , 预 约 截 止 时 间 前 必 须 将 填 写 后 的 预 约 申 请 资 料 见 附 件一 预 约 格 式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后 发 至 代 理 机 构 邮 箱 *qq.com。 预 约 申 请 资 料发 送 后 请 拨 打 电 话 * 与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是 否 预 约 成 功 。
4.2预 约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6 月 2 日 17:004.3采 购 文 件 获 取 : 采 购 文 件 在 本 网 页 内 下 载5 参 选 文 件 的 递 交5.1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6 月 7 日 14:305.2参 选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 部 410会 议 室5.3 递 交 方 式 : 纸 质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方 式 为 现 场 提 交 或 邮 寄 , 若 选 择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参 选 文 件的 , 邮 寄 前 必 须 联 系 代 理 人 孙 女 士 , * 且 将 邮 寄 参 选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 见附 件 二 发 送 到 代 理 人 邮 箱 *qq.com。
5.4逾 期 送 达 的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或 未 密 封 的 参 选 文 件 ,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6 评 审 时 间 地 点 和 评 审 方 式 方 法6.1评 审 时 间 : 同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6.2评 审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 部 410 会 议 室6.3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后 审6.4 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6.5 评 审 方 式 : 邀 请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参 加 评 审 会 议 腾 讯 视 频 会议 号 预 约 后 获 取 , 供 应 商 未 派 代 表 参 加 的 , 视 为 默 认 开 启 结 果 。7 采 购 公 告 媒 介
本 公 告 同 时 在 以 下 媒 体 发 布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官 方 网 站 http://** 车 网 http://**
4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 其 他/9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联 系 人 : 顾 先 生电 话 : 0513-*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孙 女 士电 话 : *邮 箱 : *qq.com地 址 :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北 大 街 88号 威 斯 汀 铂 晶 商 业 广 场监 督 部 门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联 系 电 话 : 0513-*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5 楼
5
附 件 一 预 约 格 式 文 件1 预 约 申 请 表2 营 业 执 照 扫 描 件3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4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
6
1 预 约 申 请 表项 目 名 称供 应 商 单 位 全 称法 人 或 授 权 人 姓 名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联 系 方 式电 子 邮 箱
7
2 营 业 执 照 扫 描 件
8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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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供 应 商 单 位 全 称 江 苏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供 应 商 单 位 性 质 国 有 企 业
单 位 简 介 成 立 于 2004-04-21, 注 册 资 本 2500 万 , 主 要 从 事 国 际 国 内 工程 咨 询 服 务 , 国 际 国 内 项 目 招 询 价 代 理 , 国 际 国 内 工 程 造 价预 决 算 。 为 集 团 的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之 一 。主 要 相 关 业 绩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 号 线 一 期 工 程 设 备 类 招 标 代 理 01 标主 要 相 关 业 绩 金 额 84553.23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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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参 选 人 须 知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比 选 人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1.1.3 代 理 人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1.4 项 目 名 称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检 测 项 目
1.1.5 服 务 地 点 南 通 市1.2.1 资 金 来 源 企 业 自 筹1.2.2 出 资 比 例 100%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1.3.3 质 量 及 验 收 标 准 详 见 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1.4.1 参 选 人 资 质 条 件 能力 和 信 誉 详 见 比 选 公 告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选 不 接 受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 参 选 人 可 自 行 勘 察 现 场 并 承 担 勘 察 时 的 全 部 费 用 及 安 全 等相 关 责 任 。1.10 参 选 预 备 会 不 召 开1.11 分 包 不 允 许2.2.1 参 选 人 要 求 澄 清 比 选文 件 时 间 : 2023年 6月 2日 17时 00 分 前形 式 : 参 选 人 按 附 件 三 规 定 的 格 式 以 邮 件 形 式 盖 章 复 印 件 及
word版 发 送 至 比 选 人 电 子 邮 箱 *qq.com , 以 便 比 选 人 澄清 。 比 选 人 不 回 答 参 选 人 在 上 述 时 间 以 后 所 提 出 的 任 何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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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参 选 有 效 期 90 天 日 历 日 3.2.4 最 高 参 选 限 价 详 见 比 选 公 告3.4 参 选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免 收 保 证 金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参选 方 案 不 允 许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无 特 殊 要 求
3.7.4 参 选 文 件 份 数 参 选 文 件 正 本 1份 , 副 本 4 份 , , 电 子 文 本 1 份 U 盘 , 参 选 文 件扫 描 件 PDF版 本 以 及 可 编 辑 的 word 或 excel 版 本 。3.7.5 装 订 需 要 , 分 册 装 订 要 求 :参 选 文 件 分 资 格 审 查 商 务 及 技 术 部 分 和 价 格 部 分 三 册装 订 并 分 开 密 封 提 交 , 电 子 文 本 单 独 提 交 。详 见 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4.1.1 封 袋 上 应 载 明 的 信 息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器 具 检 测 项 目 参 选 文 件参 选 人 : 全 称 盖 章
在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开 启4.2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地 点 见 公 告4.4 是 否 退 还 参 选 文 件 否5.1 比 选 时 间 和 地 点 比 选 时 间 : 2023年 6月 7日 14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比 选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4楼 会 议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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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程 序 资 格 审 查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2 公 布 在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的 参 选 人 名 称 , 并 点 名 确认 参 选 人 是 否 在 线 3 检 查 参 选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4 按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在 本 阶 段 不 符 合 任 何一 项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的 参 选 人 将 被 比 选 人 拒 绝 ,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的 评审 。 商 务 技 术 标 及 价 格 标 评 审第 一 步 : 商 务 技 术 标 部 分 评 审 1 按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顺 序 当 众 开 启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参 选 文 件 ,公 布 比 选 项 目 名 称 参 选 人 名 称 等 内 容 , 并 记 录 2 公 布 商 务 部 分 及 技 术 部 分 的 评 审 结 果 。第 二 步 : 价 格 标 评 审 1 按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的 顺 序 当 众 开 启 报 价 部 分 参 选 文 件 , 宣 读 参选 人 名 称 报 价 等 信 息 , 并 记 录 2 公 布 参 选 人 得 分 ,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
6.1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审 委 员 会 : 5 人 及 以 上 单 数7.1 是 否 授 权 评 审 委 员 会确 定 成 交 人 否 ,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数 : 17.3 履 约 保 证 金 成 交 金 额 的 5%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1 比 选 人 内 部 监 督 部 门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投 诉 举 报 电 话 : 0513-*
通 信 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5 楼 纪 检 监 督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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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比 选 项 目 己 具 备 比 选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采 购进 行 比 选 。1.1.2 本 比 选 项 目 比 选 人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代 理 人 机 构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比 选 项 目 名 称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比 选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比 选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比 选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比 选 范 围 服 务 期 和 质 量 要 求1.3.1 本 次 比 选 范 围 : 详 见 第 四 章 。1.3.2 本 次 比 选 的 交 货 期 或 服 务 期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次 比 选 的 质 量 及 验 收 标 准 : 详 见 第 四 章 。1.4 参 选 人 资 格 要 求详 见 第 一 章 。
1.5 费 用 承 担参 选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参 选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选 人 应 对 比 选 文 件 及 比 选 活 动 中 获 知 的 比 选 人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未 公 开 信 息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比 选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1.9 踏 勘 现 场1.9.1 比 选 人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 参 选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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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参 选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参 选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等 全 部 责 任 。1.10 参 选 预 备 会不 召 开 参 选 预 备 会 。1.11 分 包不 允 许 参 选 人 在 成 交 后 将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部 分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2.比 选 文 件2.1比 选 文 件 组 成本 比 选 文 件 共 六 章 ,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比 选 公 告第 二 章 参 选 人 须 知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第 五 章 合 同 书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参 选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比 选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格 等 。 参 选 人 没 有 按 照 比选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参 选 没 有 对 比 选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参 选 人 的 风险 ,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参 选 被 拒 绝 。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比 选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比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比 选 文 件 的 澄 清2.2.1 参 选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比 选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比 选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信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下 同 , 要 求 比 选 人 对 比 选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比 选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所 有 报 名 成 功 的 参 选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不 足3 天 , 相 应 延 长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2.2.3 参 选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比 选 人 ,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澄 清 。
15
2.3 比 选 文 件 的 修 改2.3.1 在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 比 选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比 选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报 名 参选 人 。 如 果 修 改 比 选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3 天 , 相 应 延 长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2.3.2 参 选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 应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比选 人 ,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修 改 。3 参 选 文 件3.1 参 选 文 件 组 成3.1.1 参 选 人 编 写 的 参 选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内 容 及 格 式 详 见 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3.2 参 选 报 价
3.2.1 参 选 人 在 填 写 参 选 一 览 表 及 分 项 价 格 明 细 价 格 时 , 币 制 要 统 一 数 字 文 字 清 晰 ,无 涂 改 。3.2.2 除 第 3.6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 比 选 人 对 每 一 项 参 选 检 测 及 服 务 仅 接 受 一 个 价 格 。3.2.3 参 选 人 在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参 选 书 中 的 报 价 , 其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要 求 。3.2.4 比 选 人 设 有 最 高 参 选 限 价 的 , 参 选 人 的 参 选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参 选 限 价 , 最 高 参 选限 价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3.3 参 选 有 效 期3.3.1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参 选 有 效 期 内 , 参 选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参 选 文 件 。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参 选 有 效 期 的 , 比 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选 人 延 长 参 选有 效 期 。 参 选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参 选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撤 销 其 参 选 文 件 参 选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参 选 失 效 , 但 参 选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参 选 保 证 金 。3.4 参 选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免 收 保 证 金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3.5.1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应 附 报 价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他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3.5.2 参 选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拟 供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检 测 和 服 务 与 比 选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是 国 家 认 可 的 检 测 单 位 出 具 的 文 字 资 料 或 检 测 报 告 。3.6 备 选 参 选 方 案
参 选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参 选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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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参 选 文 件 的 编 制3.7.1 参 选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参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参 选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比 选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比选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比 选 人 的 承 诺 。3.7.2 参 选 文 件 应 当 对 比 选 文 件 有 关 交 货 期 或 交 付 使 用 期 参 选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标 准 和 要 求 比 选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出 响 应 。3.7.3 纸 质 参 选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由 参 选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公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参 选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参选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参
选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 电 子 参 选 文 件 应 在 签 字 盖 章 处 加 盖 电 子 签 章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4 参 选 文 件 纸 质 正 本 一 份 , 纸 质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本 份 数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在 电 子 辅 助 评 标 时 , 当 正 本 与 电 子 参 选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电 子 参 选 文 件 为 准 。3.7.5 参 选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参 选 人 须 知前 附 表 规 定 。4 参 选4.1 参 选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参 选 文 件 密 封 递 交 , 封 袋 上 最 外 面 都 应 写 明 比 选 人 名 称 参 选 单 位 名 称 项 目名 称 , 并 于 封 口 骑 缝 处 加 盖 参 选 单 位 公 章 。4.1.2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参 选 文 件 , 比 选 人 不 予 受 理 。4.2 参 选 文 件 的 递 交4.2.1 参 选 人 应 在 本 章 规 定 的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4.2.2 参 选 人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参 选 人 所 递 交 的 参 选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参 选 文 件 , 比 选 人 不 予 受 理 。4.3 参 选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规 定 的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前 , 参 选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参 选 文 件 , 但 应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比 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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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参 选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盖 章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参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修 改 的 参 选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4.4 参 选 文 件 及 样 品 的 退 还见 比 选 公 告5 比 选5.1 比 选 时 间 和 地 点比 选 人 在 本 章 规 定 的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并 邀 请 所 有 参 选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须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以 便 核 查 身 份 , 参 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代 表 未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视 为 其 认 同 比 选 结 果 。5.2 比 选 程 序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6 评 标6.1 评 审 委 员 会6.1.1 评 标 由 比 选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比 选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比 选 人 或 参 选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与 参 选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参 选 公 正 评 审 的 3 曾 因 在 招 标 /比 选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比 选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及 定 标 方 法
6.3.1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标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本 比 选 文 件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评 分 细 则 进 行评 分 。 在 完 成 评 分 后 , 评 审 委 员 会 向 比 选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对 各 供 应 商 按 得 分 高 低 次 序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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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名 次 , 并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人 数 向 比 选 人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6.3.2 如 果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规 定 否 决 不 合 格 参 选 后 , 有 效 参 选 数 量 少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数 量 但 大 于 等 于 成 交 人 数 量 的 , 则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将 所 有 有 效 参 选 按 最 终 得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作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向 比 选 人 推 荐 , 但 因 有 效 参 选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参 选 明 显 缺 乏 竞争 的 , 全 部 参 选 被 否 决 的 除 外 。6.3.3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的 , 如 果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评 分 相 同 , 则 参 选 报 价 低 的 供 应 商 排 名优 先 , 报 价 也 相 同 的 , 将 通 过 抽 签 形 式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相 同 得 分 供 应 商 的 排 名 。6.3.4 比 选 人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人 。 如 因 成 交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丧 失 中 标 资 格的 , 比 选 人 有 权 选 择 重 新 比 选 或 者 顺 延 排 名 后 一 位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人 。
6.4否 决 参 选 的 判 定6.4.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 若 发 现 供 应 商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参 选 串 通 参 选 以 行 贿 手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参 选 的 , 该 供 应 商 的 参 选 将 被 否 决 。6.4.2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比 选 文 件 要 求 的 , 或 者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参 选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其 参 选 。6.4.3 评 审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每 一 参 选 文 件 是 否 对 比 选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响 应 。 未 能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参 选 , 将 被 否 决 。6.4.4 参 选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参 选 : 1 参 选 文 件 未 密 封 或 者 虽 密 封 , 但 未 按 规 定 , 或 有 明 显 拆 封 现 象
2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参 选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的 3 参 选 文 件 未 加 盖 供 应 商 法 人 章 ,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签 署 4 如 有 授 权 , 未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5 未 按 比 选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编 制 ,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潦 草 模 糊 , 无 法 辨 认 6 未 按 照 比 选 文 件 要 求 的 方 式 金 额 提 交 参 选 保 证 金 7 供 应 商 在 一 份 参 选 文 件 中 , 对 同 一 比 选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 且 未 书 面 声 明 以 哪个 报 价 为 准 8 参 选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参 选 限 价 的 9 资 格 条 件 不 满 足 第 一 章 和 本 章 前 附 表 要 求 或 者 未 按 第 四 章 要 求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的 。
6.4.5 否 决 参 选 的 判 定 , 必 须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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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参 选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6.5.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所 提 交 参 选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内 容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 供 应 商 应 派 授 权 代 表 及 相 关 人 员 按 评 审 委 员会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接 受 询 标 。6.5.2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某 些 问 题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书 面 答 复 须 由 供应 商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并 作 为 参 选 文 件 的 补 充 , 参 与 评 标 。6.5.3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参 选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供应 商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参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6.5.4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6.5.5 评 审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6.5.6 并 非 每 个 供 应 商 都 会 被 询 标 。 如 供 应 商 未 对 比 选 范 围 内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 漏 报 项目 视 为 对 全 部 项 目 的 优 惠 , 供 应 商 中 标 的 , 仍 应 完 成 全 部 比 选 范 围 内 的 比 选 内 容 。6.6 价 格 计 算 错 误 的 确 定6.6.1 评 标 过 程 中 , 对 价 格 计 算 错 误 按 下 述 原 则 修 正 : 1 如 果 单 价 乘 数 量 不 等 于 总 价 , 应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 如 果 以 文 字 大 写 表 示 的 数 据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据 有 差 别 , 应 以 文 字 为 准 修 正 数 字 3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参 选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6.6.2 若 供 应 商 不 同 意 以 上 修 正 , 参 选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6.7 评 标 过 程 保 密6.7.1 在 宣 布 中 选 之 前 ,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比 较 参 选 文 件 和 中 选 意 向 等 有 关 信 息 ,均 不 得 泄 露 给 任 何 参 选 人 或 与 评 选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6.7.2 参 选 人 不 得 探 听 6.7.1 条 所 述 信 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评 选 过 程 , 否 则 将 被 否 决参 选 。6.7.3 在 评 选 期 间 , 比 选 人 将 指 定 联 络 员 与 参 选 人 进 行 联 络 。6.8 成 交 无 效6.8.1 参 选 人 相 互 串 通 参 选 或 者 与 比 选 人 串 通 参 选 的 , 参 选 人 以 向 比 选 人 或 者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选 的 , 成 交 无 效 。6.8.2 参 选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选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选 的 , 成 交 无 效 , 给 比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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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8.3 在 参 选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合 同 订 立 过 程 中 , 参 选 人 对 比 选 人 和 评审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导 致 取 消 其 中 选 资 格 。6.9 否 决 所 有 参 选6.9.1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规 定 否 决 不 合 格 参 选 后 , 因 有 效 参 选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比 选 明 显 缺 乏 竞争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参 选 文 件 。6.9.2 比 选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接 受 任 何 参 选 , 及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参 选 的 权 利 , 而 没 有 向 参选 人 解 释 原 因 的 义 务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比 选 人 依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成 交 人 ,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成 交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成 交 通 知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参 选 有 效 期 内 , 比 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同 时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参 选 人 。7.3 履 约 保 证 金无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比 选 人 和 成 交 人 应 当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根 据 比 选 文 件 和 成 交 人 的参 选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成 交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比 选 人 取 消 其 中 选 资 格 , 其 参 选 保 证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比 选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参 选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成 交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比 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比 选 人 向 成 交 人 退 还 参 选 保 证金 给 成 交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比 选 和 不 再 比 选8.1 重 新 比 选经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参 选 文 件 的 。8.2 不 再 比 选
参 选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三 个 时 , 进 入 评 选 程 序 ,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项 目 流 选 。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参 选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的 , 如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仍 有 竞 争 的 , 可 继 续 进 行 评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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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纪 律 和 监 督9.1 对 比 选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比 选 人 不 得 泄 漏 比 选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对 于 未 公 开 信 息 , 参 选 人 在 向 比 选 人提 供 时 应 注 明 保 密 字 样 , 否 则 比 选 人 无 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与 参 选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参 选 人 的 纪 律 要 求参 选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参 选 或 者 与 比 选 人 串 通 参 选 , 不 得 向 比 选 人 或 者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选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参 选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
9.3 对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参 选 文 件 的 评 审 和比 较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参 选 文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9.5 投 诉9.5.1 参 选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比 选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有 权 向有 关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9.5.2 参 选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比 选 参 选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的 证 明 材 料 。10.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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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邮 寄 响 应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致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关 于 我 公 司 参 与 的 (项 目 编 号 :), 因 原 因 , 我 公 司 认 为 可 以 邮 寄 递 交 方 式 递交 本 项 目 的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相 关 事 宜 承 诺 如 下 :1 我 司 认 可 如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EMS 顺 丰 速 运 等 邮 寄 方 式 , 一 旦 邮 寄 , 寄 错 地 址 逾 期 送 达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或 者 邮 寄 过 程 导 致 包 装 密 封 出 现 破 损 等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拒
收 的 后 果 , 由 我 司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与 后 果 。2 我 司 知 悉 如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时 间 以 贵 司 采 购 人 签 收 的 时 间 为 准 。3 我 司 会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 务 必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到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并 持 续 关 注 快 递 物 流 情 况 , 快 递 单 上 已 清 晰 写 明 如 下 信 息 :1 收 件 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 部 410会 议 室2 收 件 人 联 系 方 式 : 孙 女 士 * 快 递 外 包 装 注 明 我 司 公 司 名 字 项 目 名 称 : XXXX公 司 XXX 项 目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地 址 :电 话 :公 司 邮 箱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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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第 一 条 评 标 原 则1 参 选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三 个 时 , 进 入 评 选 程 序 ,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项 目 流 选 。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参 选 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的 , 如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仍 有 竞 争 的 , 可 继 续 进 行 评 选 。2 参 选 人 资 格 同 时 审 查 , 资 格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 不 再 对 其 后 续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3 本 项 目 参 选 报 价 以 一 次 性 报 价 为 准 。4 参 选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 评 委 在 评 审 中 如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按 无 效 参 选文 件 处 理 , 骗 取 成 交 的 , 将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将 提 交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5 如 成 交 候 选 人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的 或 者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则 重 新 比 选 , 并 且 该 单 位 将 按
比 选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条 开 评 标 程 序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第 三 条 评 标 过 程第 一 阶 段 :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评 审 参 选 人 全 部 进 入 资 格 审 查 , 由 本 项 目 评 选 小 组 根 据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参 选 人 递 交 的 资 格 证 明文 件 , 按 照 本 项 目 比 选 文 件 以 及 比 选 公 告 的 要 求 对 参 选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资 格 审 查 主 要 包 括以 下 内 容 :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合 格 条 件 须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1 参 选 人 应具 备 的 资质 条 件 要求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 具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持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法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法 人 证 书 。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件 参 选 人 若 为 事 业 法 人 单位 须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2 具 有 CMA 或 者 CNAS 检 测 资 质 ,且 资 质 认 定 附 表 中 的 检 测 能 力 范 围 必 须 涵 盖招 标 范 围 检 测 内 容 中 的 所 有 检 测 项 目 提 供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证 书 及 检 测 能 力 附 表
3 其 他 要 求 供 应 商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 查 询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响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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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等 名 单 的 。以 评 审 小 组 现 场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4 与 比 选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报价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比 选 。 提 供 承 诺 书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注 : 以 上 1-5所 有 材 料 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本 次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 各 参 选 人 只 有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后 , 方 可 参 与 后 续 的
评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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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阶 段 : 商 务 技 术 价 格 标 评 审分 值 构 成 商 务 技 术 : 10分 报 价 : 90 分(总 分 100分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商 务 技 术部 分 10分 参 选 人 业绩 参 选 人 自 2020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每 具 有 一 个 单 项 合 同 金额 不 少 于 25 万 元 的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检 测 业 绩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得 2 分 , 满 分 4分 4服 务 方 案 总 体 服 务 方 案 中 ,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取 送 工作 安 排 增 值 服 务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培 训 等 等 进 行 评 分 ,
在 6,4.2 区 间 内 酌 情 打 分 6
报 价 部 分 90分 评 标 基 准价 计 算 方法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评 标 基 准 价 A。计 算 算 术 平 均 值 A时 , 所 有 有 效 评 标 价 数 量 5 家 时 , 取 所 有 有效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若 5 家 所 有 有 效 评 标 价 数 量 9家 时 , 去掉 其 中 的 1 个 最 高 价 和 1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若 所 有 有 效 评 标价 数 量 9 家 时 , 去 掉 2 个 最 高 和 2个 最 低 的 报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报 价 得 分 四 舍 五 入 后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点 。除 确 认 存 在 计 算 错 误 外 ,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比 选 参 选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偏 差 率 计算 公 式 偏 差 率 100% 参 选 人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基 准 价报 价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示 例 : 1 如 果 参 选 人 的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报 价 得 分 90-偏 差 率 100 E1 2 如 果 参 选 人 的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报 价 得 分 90偏 差 率 100 E2其 中 : E1是 评 标 价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扣 分 值 E2 是 评 标 价 每 低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扣 分 值 。 E10.9, E20.6, 扣 完 为 止 。 报 价 得 分 四 舍 五
入 后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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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参 选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按 从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排 名 次 序 , 并 推 荐 排 名 第 一 的 参选 人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如 遇 两 家 参 选 单 位 得 分 并 列 排 名 第 一 时 , 以 报 价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报 价 得 分也 相 等 的 , 技 术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技 术 得 分 也 相 等 的 将 通 过 抽 签 形 式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研 究 解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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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1 项 目 概 况1.1 系 统 概 况南 通 轨 道 交 通 1 号 线 已 开 通 运 行 , 2 号 线 也 将 于 今 年 开 通 , 为 满 足 供 电 车 辆 等 专 业 开 展日 常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 配 备 了 验 电 器 绝 缘 杆 接 地 线 等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 依 据 DL T 1476-2015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的 要 求 ,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需 要 组 织 进 行 定 期 的 性 能 试验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2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本 项 目 须 按 下 述 规 程 规 则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文 件 等 组 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2.1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接 触 网 安 全 规 则 (详 细 内 容 可 向 采 购 人 借 阅 ) 变 电 安 全 规 定 (详 细 内 容 可 向 采 购 人 借 阅 )2.2 其 他 国 家 及 相 关 标 准 与 规 范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DL/T 1476-2015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装 置 和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DL/T 976-2017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高 压 试 验 室 部 分 GB26861-2011 电 力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DL/T 596 2021
除 上 述 技 术 规 范 外 , 参 选 人 还 应 遵 守 招 标 单 位 的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3 术 语 及 相 关 定 义3.1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防 止 触 电 灼 伤 坠 落 摔 跌 等 事 故 , 保 障 工 作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的 各 种 专 用 工 具 和 器 具 。安 全 工 器 具 分 为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和 一 般 防 护 安 全 工 器 具 两 大 类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又 分 为 基 本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和 辅 助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基 本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是 指 能 直 接 操 作 带 电 设 备 或 接 触 及 可 能 接 触 带 电 体 的 工 器 具 , 如 电 容型 验 电 器 绝 缘 杆 核 相 器 绝 缘 罩 绝 缘 隔 板 等 , 这 类 工 器 具 和 带 电 作 业 工 器 具 的 区 别 在 于工 作 过 程 中 为 短 时 间 接 触 带 电 体 或 非 接 触 带 电 体 , 携 带 型 短 路 接 地 线 也 归 为 这 个 范 畴 。
辅 助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是 指 绝 缘 强 度 不 是 承 受 设 备 或 线 路 的 工 作 电 压 只 是 用 于 加 强 基 本 绝 缘安 全 工 器 具 的 保 安 作 用 , 用 以 防 止 接 触 电 压 跨 步 电 压 泄 漏 电 流 电 弧 对 操 作 人 员 的 伤 害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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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用 辅 助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直 接 接 触 高 压 设 备 带 电 部 分 。 属 于 这 一 类 的 安 全 工 器 具 有 : 绝 缘 手 套 绝 缘 靴 绝 缘 胶 垫 等 。一 般 防 护 用 具 是 指 防 护 工 作 人 员 发 生 事 故 的 工 器 具 , 如 安 全 带 安 全 帽 等 。3.2 预 防 性 试 验为 防 止 使 用 中 的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性 能 改 变 或 存 在 隐 患 而 导 致 在 使 用 中 发 生 事 故 , 对 电 力 安全 工 器 具 进 行 试 验 检 测 和 诊 断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4 送 检 模 式 及 具 体 工 作 内 容4.1 送 检 模 式 和 合 同 期 限根 据 采 购 人 相 关 要 求 , 由 参 选 人 负 责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送 检 工 作 包 括 取 /送 件 运 输
邮 寄 等 。 合 同 履 行 期 三 年 , 暂 定 履 行 阶 段 为 2023 年 6 月 1 日 2026年 5月 31 日 具 体 以 合同 生 效 日 期 算 起 。4.2 具 体 工 作 内 容序 号 名 称 周 期 月 电 压 等级 千伏 试 验电 压 千 伏 试 验 时间 分 试 验 负 荷 N 泄 漏电 流 毫安 合 格 标 准1 绝 缘 棒 杆 * 物钳 12 110 220 1 无过热闪
络击穿 灼伤和变形35 95 10 45 2 绝 缘 手 套 6 高压 8 1 9低压 2.5 2.53 绝 缘 靴 6 25 15 1 64 携 带 型 短路 接 地 线 12 0.4 45 1 - -10 4535 955 安 全 带 12 试 验静 拉力 - 5 3300 - 无 变形 或 断 裂
6 验 电 器 12 110 220 1 外 观良 好 , 应无 放 电 灼 伤 痕 迹 ,应 不 发热 。35 95 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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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作 为 检 验 周 期 参 考 , 实 际 以 采 购 人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相 关 要 求 为 准 。4.3 检 测 方 法现 场 实 际 检 测 试 验 方 法 , 以 DL/T 1476-2015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或 DL/T 976-2017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装 置 和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中 的 要 求 为 准 。5 项 目 资 源 配 备 及 组 织 的 要 求5.1 项 目 对 参 选 人 需 配 备 的 资 源 的 要 求5.1.1 参 选 人 资 质 要 求 :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a 具 有 合 格 有 效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CMA 标 志 , 且 认 定 的 检 验 检 测 能 力 范 围满 足 本 项 目 需 求
b 具 有 合 格 有 效 的 CNAS 实 验 室 认 可 资 质 且 认 可 项 目 包 含 合 同 相 应 检 测 服 务 项 目 。5.1.2 参 选 人 应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上 门 取 送 待 检 安 全 工 器 具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完 成 相 关 检测 任 务 , 确 保 有 效 , 并 做 好 送 检 记 录 留 存 工 作 , 上 门 取 送 费 用 包 含 在 合 同 费 用 中 。5.1.3 参 选 人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设 备 , 设 备 所 带 的 计 量 仪 器 应 提 供 有 效 期内 的 检 定 校 准 报 告 , 报 告 必 须 涵 盖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试 验 范 围 。5.2 项 目 对 参 选 人 组 织 架 构 及 组 织 保 证 措 施 的 要 求5.2.1 参 选 人 相 关 人 员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的 时 间 安 排 人 员 开 展 工 作 。5.2.2 参 选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合 同 , 组 织 足 够 力 量 的 人 员 完 成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试 验 工 作 。5.2.3 参 选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国 家 地 方 行 业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及 采 购 人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及 规 定 。5.2.4 参 选 人 应 同 采 购 人 密 切 配 合 , 有 权 利 也 有 义 务 为 采 购 人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6 项 目 对 质 量 管 理 的 要 求6.1 项 目 质 量 标 准6.1.1 不 发 生 因 参 选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器 具 损 坏 。6.1.2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送 检 率 100%6.1.3 不 发 生 捏 造 试 验 数 据 的 情 况 。6.2 项 目 其 他 管 理 要 求6.2.1 参 选 人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采 购 人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以 完 整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对 待 每 一 项
维 保 工 作 , 对 维 修 质 量 严 格 要 求 。6.2.2 参 选 人 必 须 保 证 所 填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规 范 及 时 和 满 足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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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检 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或 质 量 事 故 , 参 选 人 要 及 时 报 告 采 购 人 。6.2.4 项 目 所 有 人 员 均 需 要 持 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定 的 资 格 证 书 , 如 遇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定 调 整 的 , 项 目 人 员 持 证 情 况 应 相 应 调 整 , 相 关 费 用 包 含 在 项 目 费 用 内 。6.2.5 如 采 购 人 因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国 家 法 规 和 行 业 标 准 变 化 , 调 整 相 关 试 验 项 目 和 周 期 的 ,参 选 人 应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程 要 求 落 实 , 相 关 费 用 不 再 调 整 。7 项 目 对 考 核 评 价 的 要 求7.1.1 若 参 选 人 在 服 务 期 内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 无 需 参 选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同 时 参 选 人 需 承 担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直 接 扣 款 :1 检 验 工 器 具 未 能 出 具 合 格 报 告 。
2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完 成 检 验 工 作7.1.2 采 购 人 付 款 时 , 统 一 为 按 件 计 价 支 付 , 即 按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计 每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参 选人 提 交 上 季 度 付 款 申 请 及 工 作 量 清 单 全 额 发 票 , 采 购 人 确 认 无 误 审 核 批 准 后 , 在 30 天 内支 付 给 参 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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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 录8.1目 前 配 置 安 全 工 器 具 情 况 一 览 :种 类 数 量 件 检 测 频 次 检 测 总 量 件 备 注绝 缘 杆 类 92 1次 /年 276验 电 器 198 1次 /年 594便 携 式 短路 接 地 线 420 1次 /年 1260绝 缘 靴 227 2次 /年 1362
绝 缘 手 套 219 2次 /年 1314安 全 带 107 1次 /年 321费 用 结 算 以 实 际 送 检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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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书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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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公 司 2023-2026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检 测 项 目合 同 编 号 :
* 方 :* 方 : 二 二 三 年 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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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方 :* 方 :买 卖 双 方 遵 循 自 愿 平 等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过 协 商 按 照 下 述 条 款 , * 方 同 意 购买 * 方 同 意 出 售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检 测 及 伴 随 服 务 。1. 合 同 概 况* 方 负 责 对 * 方 电 力 安 全 用 按 照 标 准 做 预 防 性 试 验 检 测 试 验 所 需 的 人 员 与 所 用 的 所 有检 测 设 备 与 材 料 由 * 方 提 供 。
2. 合 同 价 款2.1 本 合 同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整 , (小 写 元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 委 托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 检 测 项 目内 容 : 见 附 件 : 检 测 价 格 清 单 )。2.2 本 合 同 价 款 是 指 * 方 在 检 测 期 间 , 所 有 费 用 均 由 * 方 承 担 , 包 括 检 测 费 运 输 费 人 工 费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粘 贴 合 格 证 费 保 管 费 税 费 验 收 技 术 咨 询 出 具 具 有 相应 法 律 效 力 的 , 受 国 家 和 社 会 认 可 的 检 测 报 告 等 一 切 费 用 。2.3 检 测 价 格 清 单 中 只 列 物 品 名 称 , 不 细 列 规 格 型 号 , 同 一 物 品 名 称 不 同 规 格 型 号 的 物品 检 测 单 价 固 定 不 变 。 检 测 的 价 格 以 合 同 单 价 为 准 , 据 实 结 算 。
2.4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检 测 单 价 为 固 定 价 格 ,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不 受 政 策 法 规 变 化 以 及 汇 率浮 动 物 价 指 数 浮 动 等 影 响 。 但 条 款 2.5的 情 形 除 外 。2.5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国 家 对 涉 及 税 的 相 关 税 率 进 行 调 整 的 , 则 执 行 最 新 的 规 定 , 以原 不 含 税 单 价 1新 税 率 , 计 算 已 检 测 为 开 票 部 分 金 额 。 其 中 原 不 含 税 单 价 应 以 原 单 价按 旧 税 率 换 算 得 出 。2.6 物 流 方 式 : 由 * 方 取 送 。3. 合 同 支 付3.1 本 合 同 为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结 算 时 间 为 季 度 结 算 。 * 方 在 收 到 * 方 收 费 清 单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通 知 * 方 开 具 全 额 合 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率 : % , * 方 收 到 发 票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60 日 内 予 以 全 额 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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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必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上 声 明 的 发 票 种 类 及 税 率 一 致 , 若 * 方 报 价 时 声明 税 率 错 误 导 致 比 选 人 少 抵 扣 增 值 税 款 的 部 分 , * 方 付 款 时 有 权 给 予 相 关 扣 回 。3.2 * 方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应 标 明 品 名 规 格 型 号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等 检 测 明 细 信 息 ,若 供 货 项 目 较 多 发 票 上 无 法 全 部 列 示 可 附 带 销 售 检 测 清 单 。3.3 * 方 应 开 具 与 合 同 义 务 相 符 的 合 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须 认 证 期 满 前送 交 至 * 方 。 若 发 票 内 容 税 率 有 误 , 发 票 认 证 超 期 等 原 因 * 方 有 权 拒 收 。4. 履 约 担 保4.1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 * 方 应 向 *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本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款 5%。 * 方 须 以 银 行 转 账 的 方 式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4.2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 方 持 有 , * 方 有 权 在 该 保 证 金 内 扣 除 任 何 * 方 应 付 而 未 付 之 任 何 款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 方 应 支 付 款 项 * 方 垫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等 , 及 任 何 因 * 方在 不 遵 守 或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条 款 之 任 何 部 分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费 用 支 出 违 约 金 损 失 或 损 害 赔偿 金 。 如 * 方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扣 除 保 证 金 , * 方 必 须 在 扣 款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补 足 相 等 于 该扣 除 款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以 保 证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完 整 。 如 履 约 保 证 金 尚 不 能 弥补 * 方 的 损 失 , * 方 有 权 另 行 向 * 方 主 张 赔 偿 。4.3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 方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全 部 内 容 后 60 天 内 , * 方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息退 还 给 * 方 。
5. 预 付 款 无 6. 取 货 及 交 货 地 点 和 验 收6.1 取 货 及 交 货 地 点 : * 方 指 定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 按 实 际 6.2 交 货 方 式 : 按 * 方 分 批 取 货 及 交 货 。6.2 检 测 工 期 : * 方 每 次 需 检 测 物 资 , * 方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实 物 交 接 结 果 标 识及 出 具 具 有 相 应 法 律 效 力 的 , 受 国 家 和 社 会 认 可 的 检 测 报 告 含 物 流 时 间 , 检 测 报 告 应明 确 受 检 产 品 是 否 合 格 并 提 出 意 见 。6.3 *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方 式 , 向 * 方 交 付 检 测 。 如 未 遵 循 送 货 规 定 ,
由 此 引 起 的 遗 失 或 损 坏 等 一 切 问 题 ,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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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在 * 方 的 电 力 安 全 用 具 检 测 期 间 , 保 证 * 方 不 受 因 * 方 的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电 力 安 全 用具 的 损 坏 丢 失 等 损 失 , 否 则 * 方 应 按 价 赔 偿 。6.5 当 * 方 选 择 第 三 方 物 流 /快 递 公 司 承 担 运 输 交 货 工 作 时 , 除 需 遵 照 包 装 包 装 标 志 及环 境 保 护 在 包 装 箱 的 适 当 位 置 做 出 相 关 标 记 外 , 另 需 在 包 装 箱 内 附 上 详 细 的 装 箱 清 单 , 具体 内 容 参 照 交 货 和 验 收 相 应 条 款 执 行 。 * 方 在 清 点 检 测 时 发 现 的 问 题 , 将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责 任 。6.6 检 测 试 验 应 在 CMA 资 质 认 定 的 检 测 实 验 室 完 成 , 检 测 试 验 场 所 的 设 施 及 环 境 条 件 应符 合 GB26861要 求 。6.7 检 测 所 用 的 实 验 设 备 应 符 合 所 进 行 的 预 防 性 试 验 的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 所 有 设 备 应 通 过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计 量 机 构 检 定 校 准 合 格 。6.8 * 方 不 得 将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检 测 费 用 。 违 约 金 赔 偿 款 等债 权 进 行 转 让 。7. 保 密7.1 * 方 应 对 所 有 参 与 该 项 目 的 人 员 加 强 保 密 性 教 育 , 对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接 触 到 的 * 方 的任 何 资 料 , 负 有 为 * 方 保 密 的 责 任 , 未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外 传 * 方 任 何 文 件 及 规 章 制 度 。* 方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 方 的 生 产 信 息 , 坚 决 杜 绝 无 事 生 非 , 造 谣 生 事 现 象 的 出 现 。 由 于 * 方原 因 给 *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 方 赔 偿 , 同 时 追 究 * 方 相 应 责 任 。 本 保 密 义 务 在 本 协 议 期 满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仍 然 有 效 。8. 知 识 产 权8.1 * 方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的 检 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涉 及 的 元 素 字 体 等 , 均 系 自 主 研 发 设 计或 者 经 过 第 三 方 合 法 授 权 , 没 有 违 反 国 家 的 有 关 出 版 管 理 的 法 律 和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 如因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检 测 与 第 三 人 包 括 有 关 国 家 管 理 部 门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 争 议 的 解 决 以 及 由 此产 生 的 后 果 均 由 * 方 负 责 和 承 担 , * 方 除 应 更 换 新 的 设 计 方 案 检 测 外 , 还 应 赔 偿 * 方 由此 产 生 的 所 有 损 失 含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及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赔 偿 款 等 。8.2 * 方 应 保 证 * 方 在 使 用 本 合 同 检 测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 如 本 合 同 项 下 设 计 方 案 /检 测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被 依 法 认 定 为 侵 犯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或 任 何 依 约 定 使 用 该 检 测 或 行 使 任 何 由 * 方 授 予 的 权 利 被 认 定 为 侵 权 的 , * 方 应 采 取 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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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措 施 为 * 方 免 费 更 换 所 涉 及 的 检 测 等 , 或 取 得 相 关 授 权 , 以 使 * 方 能 够 继 续 享 有 本 合 同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9. 包 装 包 装 标 志 及 环 境 保 护9.1 * 方 对 所 提 供 的 检 测 应 采 用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包 装 , * 方 应 对 包 装 不 妥 造 成 的 检 测 残 损及 其 它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 包 装 材 料 应 采 用 可 回 收 材 料 并 确 保 不 会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 检 测 标 识 必须 明 确 规 范 , 标 识 种 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特 殊 携 带 要 求 标 识 和 危 险 品 警 示 标 识 等 。10. 违 约 责 任
10.1 *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检 测 , 每 延 迟 一 日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10%, 逾 期超 过 十 日 , *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0.2 因 *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义 务 而 导 致 *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检 测 ,*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完 成 检 测 的 时 间 顺 延 10.3 未 经 * 方 书 面 授 权 同 意 , * 方 不 得 擅 自 向 第 三 方 扩 散 或 提 供 检 测 报 告 中 的所 有 内 容 。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 视 为 * 方 违 约 , 对 于 由 此 给 *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 方 有 权 向 *方 索 赔 10.4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 方 发 生 漏 检 误 检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等 重 大 服 务 质 量 事 故 ,* 方 有 权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 方 承 担 相 应 损 失 10.5 * 方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检 测 项 目 转 包 给 他 人 或 者 部 分 检 测 项 目 肢 解 以 后 转 包 给 他
人 , *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并 扣 除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11. 伴 随 服 务 售 后 服 务11.1 在 配 送 期 间 , * 方 应 遵 守 * 方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做 好 自 身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 方 工作 人 员 自 身 的 一 切 安 全 问 题 ,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12. 不 可 抗 力12.1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发 生 不 能 预 见 并 且 对 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防 止 或 避 免 的 事 件 , 如 地 震 台 风 水 灾 火 灾 战 争 及 疫 情 爆 发 等 , 致 使 本 合 同 不 能 按 约 定 的 条 件 履 行 ,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12.2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提 前 或 在 事 发 当 天 就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的 影 响 通知 另 一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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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如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持 续 三 十 天 时 , 买 卖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本 合 同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或 终止 的 问 题 。13.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13.1 除 非 买 卖 双 方 签 署 书 面 变 更 协 议 , 并 成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之 情 形 外 , 本 合同 的 条 款 不 得 有 任 何 变 化 或 修 改 。13.2 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 买 卖 双 方 不 得 擅 自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13.3 当 *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履 约 能 力 时 , *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通 知 * 方 解 除 终 止 合 同 , 该 解 除 终 止 合 同 以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 方 已 采 取 或 将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任 何 权 利 为 条
件 , 亦 不 影 响 合 同 既 有 债 权 债 务 的 依 法 处 理 。13.4 * 方 不 得 擅 自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 如 * 方 发 现 * 方 有 * 方 不 能 接受 的 转 让 行 为 , * 方 有 权 中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 方 承 担 。13.5 本 合 同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的 自 动 终 止 : 1 法 律 规 定 的 终 止 情 形 2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如 有 3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金 额 /权 利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4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
14.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14.1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履 行 及 任 何 争 议 仅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14.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买 卖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如果 协 商 不 成 , 提 交 南 通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15. 合 同 生 效 条 件自 买 卖 双 方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合 同 包 括 附 件 一 式 * 份 , 正 本 * 份 , 买 卖 双 方 各 执 * 份 , 副 本 *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16. 特 别 约 定本 合 同 特 别 约 定 是 合 同 各 方 经 协 商 后 对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特 别 约 定 为 准 。
39
17. 合 同 附 件 及 其 它以 下 合 同 双 方 的 地 址 传 真 等 联 系 方 式 均 默 认 为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送 达 地 址 , 适 用 于 履 约文 书 及 诉 讼 全 程 法 律 文 书 的 送 达 。 如 有 变 更 ,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告 知 对 方 人 民 法 院 , 否 则 另一 方 人 民 法 院 按 本 合 同 中 所 载 明 的 通 讯 地 址 发 出 之 通 知 信 函 等 文 件 均 视 为 已 实 际 送 达 。下 列 附 件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附 件 1: 履 约 保 函 格 式 附 件 2: 物 资 检 测 清 单附 件 3: 廉 政 合 同
* 方 盖 章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 方 盖 章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日 期 :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地 址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平 东 车 辆 段电 话 : 电 话 :
40
合 同 附 件附 件 1 履 约 保 函 格 式 履 约 保 函 格 式 : 保 函 编 号 :鉴 于 你 方 向 以 下 简 称 卖 方 发 出 标 的 中 标 通 知书 , 并 将 与 卖 方 签 订 标 合 同 以 下 称 合 同 , 我 方 银 行名 称 同 意 为 卖 方 履 行 上 述 合 同 义 务 作 出 如 下 不 可 撤 销 的 担 保 :本 保 函 金 额 为 元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人 民 币 。 我 方 在 接 到
你 方 提 出 的 因 卖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未 能 履 约 或 者 违 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而 要 求 索 赔 的 书 面通 知 之 日 起 10 天 内 , 无 条 件 向 你 方 支 付 上 述 金 额 内 的 任 何 你 方 要 求 的 金 额 , 并 放 弃 向 你方 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 也 不 要 求 你 方 出 具 证 明 或 者 说 明 理 由 。我 方 确 认 并 同 意 , 我 方 受 本 保 函 制 约 的 责 任 是 连 续 的 , 在 你 方 和 卖 方 之 间 的 合 同 条 件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程 或 合 同 发 生 变 更 洽 商 解 除 终 止 或 失 效 , 我 方 承 担 保 函 的 责 任 也 不改 变 , 有 关 上 述 变 化 补 充 和 修 改 也 无 须 通 知 我 方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从 本 保 函 开 具 之 日 起 直 至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满 后 三 十 天 30 内 完全 有 效 , 若 本 保 函 原 件 在 到 期 前 退 回 我 行 , 则 本 保 函 自 我 行 收 到 该 保 函 原 件 之 日 起 失 效 。银 行 名 称 : 盖 章
银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签 字 职 务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日 期 :注 : 保 函 应 由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或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的 分 行 及 以 上 银 行 出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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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廉 政 合 同 格 式 廉 政 合 同* 方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方 :为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 规 范 * *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廉 政 建 设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廉 政 合 同 。
第 一 条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一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采 购 工 作 招 标 代 理 管 理 市 场活 动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政 策 ,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二 ) 严 格 执 行 本 项 目 * *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协 议 办 事 。(三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合 同 文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双 方 人 员 不 得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四 )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监 督 并 认 真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行 为 的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 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情节 严 重 的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第 二 条 * 方 的 责 任*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项 目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一 ) 不 准 向 * 方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不 准 在 * 方 报 销 任 何 由 *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二 ) 不 准 参 加 *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不 得 接 受 *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三 )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和 接 受 * 方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工 作 安 排 以 及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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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 方 承 接 本 项 目 工 作 有 关 业 务 活 动 。第 三 条 * 方 责 任* 方 应 与 *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 并 遵 守以 下 规 定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二 )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三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 和 旅 游 等 活 动 。
(四 ) 不 准 为 * 方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和 装修 住 房 等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一 )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二 )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第 五 条 双 方 约 定 : 本 合 同 由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 负 责 监 督 , 并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检 查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 双 方 签 署 后 立 即生 效 。
* 方 盖 章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方 盖 章 :运 营 分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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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说 明 : 对 本 章 所 有 的 格 式 , 参 选 方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进 行 补 充 和 修 改 , 但补 充 和 修 改 不 得 造 成 与 本 格 式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的 违 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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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选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参 选 文 件
参 选 人 :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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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 审 查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资 格 审 查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参 选 人 :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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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资 格 审 查 部 分A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A2 授 权 委 托 书A3营 业 执 照 副 本A4提 供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及 检 测 能 力 附 表A5企 业 经 营 状 况 及 履 约 情 况 承 诺 书A6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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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系 参 选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 证 明 。 参 选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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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 系 参 选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有 权 签 署 澄 清 确 认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参 选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注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需 由 参 选 人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参 选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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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A4 提 供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及 检 测 能 力 附 表A5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及 履 约 情 况 承 诺 书 承 诺 书致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我 方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1.我 方 具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经 营 状 况 商 业 信 誉 和 财 务 信 用 良 好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未 处 于 与 债 权 人 进 行 债 务 重 组 或 其 他 债 务 安 排 状 况 下 未 处 于 法 院清 盘 令 下 未 处 于 自 动 破 产 申 请 状 态 下
2.我 方 没 有 骗 取 中 选 和 严 重 违 约 引 起 的 合 同 中 止 纠 纷 争 议 仲 裁 和 诉 讼 记 录 等 情 况 3.我 方 未 与 比 选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与 参 与 本 项 目 比 选 的 其 他 参 选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为 同 一 人 且 不 存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未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选 未 与 比 选 人 参 选 人 串 通 参 选 我 方 未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存在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4.我 方 未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开 网 http://**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在 参 与 本 次 比 选 活 动 中 , 如 有 上 述 行 为 , 我 方 将 自 动 放 弃 参 选 或 中 选 资 格 , 已 签 订 合 同 的 项 目合 同 无 效 。
参 选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50
A6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1
B商 务 及 技 术 部 分一 参 选 函 格 式 见 B1二 企 业 简 介 格 式 见 B2三 企 业 业 绩 汇 总 表 格 式 见 B3四 企 业 业 绩 概 况 表 格 式 见 B4五 服 务 方 案 合 理 化 建 议 及 增 值 服 务 格 式 见 B5
52
B1 参 选 函 参 选 函至 比 选 人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项 目 名 称 比 选 文 件 , 遵 照 规 定 ,我 方 经 考 察 现 场 和 认 真 研 究 上 述 比 选 文 件 后 ,愿 承 认 其 全 部 内 容 。1 我 方 以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参 选 总 报 价 , 按 比 选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承 担 项 目 名 称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2 我 方 承 诺 服 务 周 期 及 参 选 文 件 响 应 比 选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工 作 完 成 时 间 均 满 足 合 同 条 款 。3 如 果 贵 方 接 受 我 方 参 选 , 我 方 在 接 到 中 选 通 知 书 后 将 按 中 选 通 知 书 和 比 选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时 签订 合 同 。 我 方 保 证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成 果 。
4 我 方 同 意 在 贵 方 比 选 文 件 规 定 的 参 选 有 效 期 内 遵 守 约 定 。 在 该 期 限 期 满 之 前 , 本 参 选 书 对 我方 始 终 具 有 约 束 力 。5 在 正 式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之 前 , 本 参 选 书 连 同 贵 方 的 中 选 通 知 书 应 成 为 约 束 贵 方 我 方 的 合 同文 件 。6 我 方 理 解 ,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标 价 的 参 选 或 可 能 接 受 其 他 任 何 参 选 同 时 也 理 解 , 贵 方 不负 担 我 单 位 的 任 何 参 选 费 用 。7 我 方 承 诺 : 本 参 选 文 件 提 供 的 信 息 数 据 资 料 或 证 书 均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贵 方 有 权 取 消 我 方的 参 选 或 中 选 资 格 。 参 选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53
B2 企 业 简 介 企 业 简 介 格 式 自 拟
54
B3 企 业 业 绩 汇 总 表 企 业 业 绩 汇 总 表序 号 业 主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工 程 概 况 完 成 时 间 备 注1
234
注 : 本 页 可 续 表 。
55
B4 企 业 业 绩 概 况 表 企 业 业 绩 概 况 表序 号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在 地业 主 名 称业 主 地 址
业 主 电 话合 同 价 格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服 务 周 期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描 述备 注
注 : 每 一 个 项 目 填 一 张 表 , 本 表 后 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若 有 相 关 验 收 证 明 需 一 并 提 供 等 ,并 与 原 件 一 致 , 未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只 提 供 原 件 的 , 不 予 认 可 。
56
B5 服 务 方 案 合 理 化 建 议 及 增 值 服 务 格 式 自 拟
57
C 价 格 部 分一 参 选 函 格 式 见 C1二 参 选 报 价 表 格 式 见 C2
58
C1参 选 函 参 选 函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测 项 目参 选 报 价 (人 民 币 小 写 , 精 确到 元 , 含 税 )
参 选 报 价 (人 民 币 大 写 , 精 确到 元 , 含 税 )税 率 % 目 录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 ................ 0比 选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司 ......................................................................... 0招 标 代 理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0第 一 章 ......................... 比 选 公 告 2第 二 章 参 选 人 须 知 ......................................... 10附 件 二 ............................................................... 22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 23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 27
第 五 章 合 同 书 格 式 ................................. 32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 43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59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60附 件 一 : 预 约 申 请 表 格 式 ............................... 61本 次 预 约 需 要 的 申 请 材 料 ............................... 61附 件 三 : 参 选 人 要 求 澄 清 比 选 文 件 的 格 式 ... 62备 注注 : 1.本 表 包 括 了 参 选 人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及 其 费 用 2.参 选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 否 则 参 选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
参 选 人 :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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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60
C2参 选 报 价 表种 类 数 量 件 检 测 频 次 检 测 总 量 件 含 税 单 价 元 含 税 总价 元 绝 缘 杆 类 92 1次 /年 276验 电 器 198 1次 /年 594便 携 式 短 路接 地 线 420 1次 /年 1260绝 缘 靴 227 2次 /年 1362绝 缘 手 套 219 2次 /年 1314
安 全 带 107 1次 /年 321合 计 参 选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61
附 件 一 : 预 约 申 请 表 格 式本 次 预 约 需 要 的 申 请 材 料序 号 名 称1 预 约 申 请 表2 营 业 执 照 扫 描 件3 资 质 证 书 及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扫 描 件4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5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
62
附 件 三 : 参 选 人 要 求 澄 清 比 选 文 件 的 格 式序 号 比 选 文 件 条 款 号 及 页 码 原 文 内 容 问 题123
4 参 选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比选公告
招标编号:NTGY-2023-HW-BX-012
项目所在地区: (略) 市辖区
g430g1C3g190Bg1E37g1D91g526
本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g4BCg1C3g4EA9g2D1Eg1FB2g7E5gABCg190Bg1E37g3933gD24
规模: 详见比选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
g439g1C3g18C5g1E37g4EAg4374g1E6Cg3FB1g2272
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
详见比选公告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gD0Bg1C3g190Bg1E37g1BB7g526g2CB4g39E7gA06
获取时间:2023-05-26 17:00到2023-06-02 17:00
获取方式:南通轨道交通官方网站http://** e车网
http://**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g4C4g1C3g18C5g1E37g1BB7g526g2CB4g4642g4D4
递交截止时间:2023-06-07 14:30
递交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
g79Dg1C3g1530g1E37g1C26g4C24g9FAgD60g26E9
开标时间:2023-06-07 14:30
开标地点: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g433g1C3g7A6g506
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
进行公开比选采购。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项目
1.2项目编号:NTGY-2023-HW-BX-012
1.3采购人: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
1.4代理机构:苏世 (略)
1.5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1.6项目限价:50万元 人民币含税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进行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包括运输包装及出具检测报告等
2.2服务期限:3年
2.3服务地点: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1号线平东车辆段2号线幸福车辆段及采购人
指定的其它地点
2.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用户需求要求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3.2资质要求:具有CMA或者CNAS检测资质,且资质认定附表中的检测能力范围必须涵盖招
标范围检测内容中的所有检测项目。
3.3业绩要求: /
3.4信誉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各级信用平
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名单的
3.5人员要求: /
3.6联合体要求:不接受
3.7禁止情形:
3.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3.7.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3.8其他要求: /
4 预约与采购文件的获取
4.1预约方式:电子邮件预约,预约截止时间前必须将填写后的预约申请资料见附件一预约格
式文件加盖公章后发至代理机构邮箱 *qq.com。预约申请资料发送后请拨打电话
*与代理机构确认是否预约成功。
4.2预约截止时间:2023年6月2日17:00
4.3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在本网页内下载
5 参选文件的递交
5.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6月7日14:30
5.2参选文件递交地点: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5.3递交方式:纸质参选文件递交方式为现场提交或邮寄,若选择邮寄方式递交参选文件的,邮寄前
必须联系代理人孙女士,*且将邮寄参选文件情况说明函见附件二发送到代理人
邮箱*qq.com。
5.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密封的参选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6 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方式方法
6.1评审时间:同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2评审地点: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6.3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6.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6.5 评审方式: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评审会议腾讯视频会议号预约
后获取,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7 采购公告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体发布:
南通轨道交通官方网站http://**
e车网http://**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8 其他
/
9 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
联系人:顾先生
电话:0513-*
地址: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
代理机构:苏世 (略)
联系人:孙女士
电话:*
邮箱:*qq.com
地址: (略) 崇川区北大街88号威斯汀铂晶商业广场
监督部门: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纪检监督部
联系电话:0513-*
地址: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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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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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
地 址: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
联 系 人: 顾先生
电 话: 0513-*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苏世 (略)
地 址: (略) 崇川区北大街88号威斯汀铂晶商业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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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比 选 文 件
比 选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招 标 代 理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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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比 选 公 告 ..............................................................2第 二 章 参 选 人 须 知 ...........................................................101.总 则 ..................................................................132.比 选 文 件 ..............................................................143 参 选 文 件 .............................................................154 参 选 .................................................................165 比 选 .................................................................176 评 标 .................................................................17
7 合 同 授 予 .............................................................208 重 新 比 选 和 不 再 比 选 ...................................................209 纪 律 和 监 督 ...........................................................2110.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1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 23第 一 条 评 标 原 则 .........................................................23第 二 条 开 评 标 程 序 .......................................................23第 三 条 评 标 过 程 .........................................................23第 四 条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25
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27第 五 章 合 同 书 格 式 ...................................................... 27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 34参 选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44资 格 审 查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45A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 45B 商 务 及 技 术 部 分 ........................................................ 51C 价 格 部 分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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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比 选 公 告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 已 具 备 采购 条 件 , 现 进 行 公 开 比 选 采 购 。1 项 目 概 况1.1 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测 项 目1.2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HW-BX-0121.3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1.4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5标 段 划 分 : 不 划 分 标 段1.6项 目 限 价 : 50万 元 人 民 币 含 税 2 采 购 范 围 及 相 关 要 求2.1采 购 范 围 : 进 行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包 括 运 输 包 装 及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等 2.2服 务 期 限 : 3年2.3 服 务 地 点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1 号 线 平 东 车 辆 段 2 号 线 幸 福 车辆 段 及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其 它 地 点2.4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及 用 户 需 求 要 求
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3.1资 格 要 求 :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企 业 法 人 。3.2资 质 要 求 : 具 有 CMA 或 者 CNAS 检 测 资 质 , 且 资 质 认 定 附 表 中 的 检 测 能 力 范 围 必须 涵 盖 招 标 范 围 检 测 内 容 中 的 所 有 检 测 项 目 。3.3业 绩 要 求 : /3.4信 誉 要 求 : 供 应 商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或各 级 信 用 平 台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等 名 单 的 3.5人 员 要 求 : /3.6联 合 体 要 求 : 不 接 受
3.7禁 止 情 形 :3.7.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或 者
3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3.7.2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采 购 活 动 。3.8其 他 要 求 : /4 预 约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获 取4.1 预 约 方 式 : 电 子 邮 件 预 约 , 预 约 截 止 时 间 前 必 须 将 填 写 后 的 预 约 申 请 资 料 见 附 件一 预 约 格 式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后 发 至 代 理 机 构 邮 箱 *qq.com。 预 约 申 请 资 料发 送 后 请 拨 打 电 话 * 与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是 否 预 约 成 功 。
4.2预 约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6 月 2 日 17:004.3采 购 文 件 获 取 : 采 购 文 件 在 本 网 页 内 下 载5 参 选 文 件 的 递 交5.1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6 月 7 日 14:305.2参 选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 部 410会 议 室5.3 递 交 方 式 : 纸 质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方 式 为 现 场 提 交 或 邮 寄 , 若 选 择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参 选 文 件的 , 邮 寄 前 必 须 联 系 代 理 人 孙 女 士 , * 且 将 邮 寄 参 选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 见附 件 二 发 送 到 代 理 人 邮 箱 *qq.com。
5.4逾 期 送 达 的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或 未 密 封 的 参 选 文 件 ,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6 评 审 时 间 地 点 和 评 审 方 式 方 法6.1评 审 时 间 : 同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6.2评 审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 部 410 会 议 室6.3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后 审6.4 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6.5 评 审 方 式 : 邀 请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参 加 评 审 会 议 腾 讯 视 频 会议 号 预 约 后 获 取 , 供 应 商 未 派 代 表 参 加 的 , 视 为 默 认 开 启 结 果 。7 采 购 公 告 媒 介
本 公 告 同 时 在 以 下 媒 体 发 布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官 方 网 站 http://** 车 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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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 其 他/9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联 系 人 : 顾 先 生电 话 : 0513-*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孙 女 士电 话 : *邮 箱 : *qq.com地 址 :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北 大 街 88号 威 斯 汀 铂 晶 商 业 广 场监 督 部 门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联 系 电 话 : 0513-*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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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预 约 格 式 文 件1 预 约 申 请 表2 营 业 执 照 扫 描 件3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4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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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 约 申 请 表项 目 名 称供 应 商 单 位 全 称法 人 或 授 权 人 姓 名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联 系 方 式电 子 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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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 业 执 照 扫 描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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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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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供 应 商 单 位 全 称 江 苏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供 应 商 单 位 性 质 国 有 企 业
单 位 简 介 成 立 于 2004-04-21, 注 册 资 本 2500 万 , 主 要 从 事 国 际 国 内 工程 咨 询 服 务 , 国 际 国 内 项 目 招 询 价 代 理 , 国 际 国 内 工 程 造 价预 决 算 。 为 集 团 的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之 一 。主 要 相 关 业 绩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 号 线 一 期 工 程 设 备 类 招 标 代 理 01 标主 要 相 关 业 绩 金 额 84553.23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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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参 选 人 须 知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比 选 人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1.1.3 代 理 人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1.4 项 目 名 称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检 测 项 目
1.1.5 服 务 地 点 南 通 市1.2.1 资 金 来 源 企 业 自 筹1.2.2 出 资 比 例 100%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1.3.3 质 量 及 验 收 标 准 详 见 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1.4.1 参 选 人 资 质 条 件 能力 和 信 誉 详 见 比 选 公 告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选 不 接 受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 参 选 人 可 自 行 勘 察 现 场 并 承 担 勘 察 时 的 全 部 费 用 及 安 全 等相 关 责 任 。1.10 参 选 预 备 会 不 召 开1.11 分 包 不 允 许2.2.1 参 选 人 要 求 澄 清 比 选文 件 时 间 : 2023年 6月 2日 17时 00 分 前形 式 : 参 选 人 按 附 件 三 规 定 的 格 式 以 邮 件 形 式 盖 章 复 印 件 及
word版 发 送 至 比 选 人 电 子 邮 箱 *qq.com , 以 便 比 选 人 澄清 。 比 选 人 不 回 答 参 选 人 在 上 述 时 间 以 后 所 提 出 的 任 何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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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参 选 有 效 期 90 天 日 历 日 3.2.4 最 高 参 选 限 价 详 见 比 选 公 告3.4 参 选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免 收 保 证 金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参选 方 案 不 允 许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无 特 殊 要 求
3.7.4 参 选 文 件 份 数 参 选 文 件 正 本 1份 , 副 本 4 份 , , 电 子 文 本 1 份 U 盘 , 参 选 文 件扫 描 件 PDF版 本 以 及 可 编 辑 的 word 或 excel 版 本 。3.7.5 装 订 需 要 , 分 册 装 订 要 求 :参 选 文 件 分 资 格 审 查 商 务 及 技 术 部 分 和 价 格 部 分 三 册装 订 并 分 开 密 封 提 交 , 电 子 文 本 单 独 提 交 。详 见 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4.1.1 封 袋 上 应 载 明 的 信 息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器 具 检 测 项 目 参 选 文 件参 选 人 : 全 称 盖 章
在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开 启4.2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地 点 见 公 告4.4 是 否 退 还 参 选 文 件 否5.1 比 选 时 间 和 地 点 比 选 时 间 : 2023年 6月 7日 14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比 选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4楼 会 议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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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程 序 资 格 审 查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2 公 布 在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的 参 选 人 名 称 , 并 点 名 确认 参 选 人 是 否 在 线 3 检 查 参 选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4 按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在 本 阶 段 不 符 合 任 何一 项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的 参 选 人 将 被 比 选 人 拒 绝 ,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的 评审 。 商 务 技 术 标 及 价 格 标 评 审第 一 步 : 商 务 技 术 标 部 分 评 审 1 按 参 选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顺 序 当 众 开 启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参 选 文 件 ,公 布 比 选 项 目 名 称 参 选 人 名 称 等 内 容 , 并 记 录 2 公 布 商 务 部 分 及 技 术 部 分 的 评 审 结 果 。第 二 步 : 价 格 标 评 审 1 按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的 顺 序 当 众 开 启 报 价 部 分 参 选 文 件 , 宣 读 参选 人 名 称 报 价 等 信 息 , 并 记 录 2 公 布 参 选 人 得 分 ,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
6.1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审 委 员 会 : 5 人 及 以 上 单 数7.1 是 否 授 权 评 审 委 员 会确 定 成 交 人 否 ,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数 : 17.3 履 约 保 证 金 成 交 金 额 的 5%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1 比 选 人 内 部 监 督 部 门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投 诉 举 报 电 话 : 0513-*
通 信 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5 楼 纪 检 监 督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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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比 选 项 目 己 具 备 比 选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采 购进 行 比 选 。1.1.2 本 比 选 项 目 比 选 人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代 理 人 机 构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比 选 项 目 名 称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比 选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比 选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比 选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比 选 范 围 服 务 期 和 质 量 要 求1.3.1 本 次 比 选 范 围 : 详 见 第 四 章 。1.3.2 本 次 比 选 的 交 货 期 或 服 务 期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次 比 选 的 质 量 及 验 收 标 准 : 详 见 第 四 章 。1.4 参 选 人 资 格 要 求详 见 第 一 章 。
1.5 费 用 承 担参 选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参 选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选 人 应 对 比 选 文 件 及 比 选 活 动 中 获 知 的 比 选 人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未 公 开 信 息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比 选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1.9 踏 勘 现 场1.9.1 比 选 人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 参 选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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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参 选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参 选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等 全 部 责 任 。1.10 参 选 预 备 会不 召 开 参 选 预 备 会 。1.11 分 包不 允 许 参 选 人 在 成 交 后 将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部 分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2.比 选 文 件2.1比 选 文 件 组 成本 比 选 文 件 共 六 章 ,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比 选 公 告第 二 章 参 选 人 须 知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第 五 章 合 同 书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参 选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比 选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格 等 。 参 选 人 没 有 按 照 比选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参 选 没 有 对 比 选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参 选 人 的 风险 ,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参 选 被 拒 绝 。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比 选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比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比 选 文 件 的 澄 清2.2.1 参 选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比 选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比 选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信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下 同 , 要 求 比 选 人 对 比 选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比 选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所 有 报 名 成 功 的 参 选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不 足3 天 , 相 应 延 长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2.2.3 参 选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比 选 人 ,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澄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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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比 选 文 件 的 修 改2.3.1 在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 比 选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比 选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报 名 参选 人 。 如 果 修 改 比 选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3 天 , 相 应 延 长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2.3.2 参 选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 应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比选 人 ,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修 改 。3 参 选 文 件3.1 参 选 文 件 组 成3.1.1 参 选 人 编 写 的 参 选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内 容 及 格 式 详 见 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3.2 参 选 报 价
3.2.1 参 选 人 在 填 写 参 选 一 览 表 及 分 项 价 格 明 细 价 格 时 , 币 制 要 统 一 数 字 文 字 清 晰 ,无 涂 改 。3.2.2 除 第 3.6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 比 选 人 对 每 一 项 参 选 检 测 及 服 务 仅 接 受 一 个 价 格 。3.2.3 参 选 人 在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参 选 书 中 的 报 价 , 其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要 求 。3.2.4 比 选 人 设 有 最 高 参 选 限 价 的 , 参 选 人 的 参 选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参 选 限 价 , 最 高 参 选限 价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3.3 参 选 有 效 期3.3.1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参 选 有 效 期 内 , 参 选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参 选 文 件 。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参 选 有 效 期 的 , 比 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选 人 延 长 参 选有 效 期 。 参 选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参 选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撤 销 其 参 选 文 件 参 选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参 选 失 效 , 但 参 选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参 选 保 证 金 。3.4 参 选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免 收 保 证 金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3.5.1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应 附 报 价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他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3.5.2 参 选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拟 供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检 测 和 服 务 与 比 选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是 国 家 认 可 的 检 测 单 位 出 具 的 文 字 资 料 或 检 测 报 告 。3.6 备 选 参 选 方 案
参 选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参 选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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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参 选 文 件 的 编 制3.7.1 参 选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参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参 选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比 选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比选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比 选 人 的 承 诺 。3.7.2 参 选 文 件 应 当 对 比 选 文 件 有 关 交 货 期 或 交 付 使 用 期 参 选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标 准 和 要 求 比 选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出 响 应 。3.7.3 纸 质 参 选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由 参 选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公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参 选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参选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参
选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 电 子 参 选 文 件 应 在 签 字 盖 章 处 加 盖 电 子 签 章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4 参 选 文 件 纸 质 正 本 一 份 , 纸 质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本 份 数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在 电 子 辅 助 评 标 时 , 当 正 本 与 电 子 参 选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电 子 参 选 文 件 为 准 。3.7.5 参 选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参 选 人 须 知前 附 表 规 定 。4 参 选4.1 参 选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参 选 文 件 密 封 递 交 , 封 袋 上 最 外 面 都 应 写 明 比 选 人 名 称 参 选 单 位 名 称 项 目名 称 , 并 于 封 口 骑 缝 处 加 盖 参 选 单 位 公 章 。4.1.2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参 选 文 件 , 比 选 人 不 予 受 理 。4.2 参 选 文 件 的 递 交4.2.1 参 选 人 应 在 本 章 规 定 的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4.2.2 参 选 人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参 选 人 所 递 交 的 参 选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参 选 文 件 , 比 选 人 不 予 受 理 。4.3 参 选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规 定 的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前 , 参 选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参 选 文 件 , 但 应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比 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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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参 选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参 选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盖 章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参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修 改 的 参 选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4.4 参 选 文 件 及 样 品 的 退 还见 比 选 公 告5 比 选5.1 比 选 时 间 和 地 点比 选 人 在 本 章 规 定 的 参 选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并 邀 请 所 有 参 选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须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以 便 核 查 身 份 , 参 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代 表 未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视 为 其 认 同 比 选 结 果 。5.2 比 选 程 序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6 评 标6.1 评 审 委 员 会6.1.1 评 标 由 比 选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比 选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比 选 人 或 参 选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与 参 选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参 选 公 正 评 审 的 3 曾 因 在 招 标 /比 选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比 选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及 定 标 方 法
6.3.1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标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本 比 选 文 件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评 分 细 则 进 行评 分 。 在 完 成 评 分 后 , 评 审 委 员 会 向 比 选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对 各 供 应 商 按 得 分 高 低 次 序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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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名 次 , 并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人 数 向 比 选 人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6.3.2 如 果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规 定 否 决 不 合 格 参 选 后 , 有 效 参 选 数 量 少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数 量 但 大 于 等 于 成 交 人 数 量 的 , 则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将 所 有 有 效 参 选 按 最 终 得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作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向 比 选 人 推 荐 , 但 因 有 效 参 选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参 选 明 显 缺 乏 竞争 的 , 全 部 参 选 被 否 决 的 除 外 。6.3.3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的 , 如 果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评 分 相 同 , 则 参 选 报 价 低 的 供 应 商 排 名优 先 , 报 价 也 相 同 的 , 将 通 过 抽 签 形 式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相 同 得 分 供 应 商 的 排 名 。6.3.4 比 选 人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人 。 如 因 成 交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丧 失 中 标 资 格的 , 比 选 人 有 权 选 择 重 新 比 选 或 者 顺 延 排 名 后 一 位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人 。
6.4否 决 参 选 的 判 定6.4.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 若 发 现 供 应 商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参 选 串 通 参 选 以 行 贿 手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参 选 的 , 该 供 应 商 的 参 选 将 被 否 决 。6.4.2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比 选 文 件 要 求 的 , 或 者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参 选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其 参 选 。6.4.3 评 审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每 一 参 选 文 件 是 否 对 比 选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响 应 。 未 能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参 选 , 将 被 否 决 。6.4.4 参 选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参 选 : 1 参 选 文 件 未 密 封 或 者 虽 密 封 , 但 未 按 规 定 , 或 有 明 显 拆 封 现 象
2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参 选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的 3 参 选 文 件 未 加 盖 供 应 商 法 人 章 ,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签 署 4 如 有 授 权 , 未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5 未 按 比 选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编 制 ,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潦 草 模 糊 , 无 法 辨 认 6 未 按 照 比 选 文 件 要 求 的 方 式 金 额 提 交 参 选 保 证 金 7 供 应 商 在 一 份 参 选 文 件 中 , 对 同 一 比 选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 且 未 书 面 声 明 以 哪个 报 价 为 准 8 参 选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参 选 限 价 的 9 资 格 条 件 不 满 足 第 一 章 和 本 章 前 附 表 要 求 或 者 未 按 第 四 章 要 求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的 。
6.4.5 否 决 参 选 的 判 定 , 必 须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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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参 选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6.5.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所 提 交 参 选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内 容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 供 应 商 应 派 授 权 代 表 及 相 关 人 员 按 评 审 委 员会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接 受 询 标 。6.5.2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某 些 问 题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书 面 答 复 须 由 供应 商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并 作 为 参 选 文 件 的 补 充 , 参 与 评 标 。6.5.3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参 选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供应 商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参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6.5.4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6.5.5 评 审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6.5.6 并 非 每 个 供 应 商 都 会 被 询 标 。 如 供 应 商 未 对 比 选 范 围 内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 漏 报 项目 视 为 对 全 部 项 目 的 优 惠 , 供 应 商 中 标 的 , 仍 应 完 成 全 部 比 选 范 围 内 的 比 选 内 容 。6.6 价 格 计 算 错 误 的 确 定6.6.1 评 标 过 程 中 , 对 价 格 计 算 错 误 按 下 述 原 则 修 正 : 1 如 果 单 价 乘 数 量 不 等 于 总 价 , 应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 如 果 以 文 字 大 写 表 示 的 数 据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据 有 差 别 , 应 以 文 字 为 准 修 正 数 字 3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参 选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6.6.2 若 供 应 商 不 同 意 以 上 修 正 , 参 选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6.7 评 标 过 程 保 密6.7.1 在 宣 布 中 选 之 前 ,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比 较 参 选 文 件 和 中 选 意 向 等 有 关 信 息 ,均 不 得 泄 露 给 任 何 参 选 人 或 与 评 选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6.7.2 参 选 人 不 得 探 听 6.7.1 条 所 述 信 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评 选 过 程 , 否 则 将 被 否 决参 选 。6.7.3 在 评 选 期 间 , 比 选 人 将 指 定 联 络 员 与 参 选 人 进 行 联 络 。6.8 成 交 无 效6.8.1 参 选 人 相 互 串 通 参 选 或 者 与 比 选 人 串 通 参 选 的 , 参 选 人 以 向 比 选 人 或 者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选 的 , 成 交 无 效 。6.8.2 参 选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选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选 的 , 成 交 无 效 , 给 比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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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8.3 在 参 选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合 同 订 立 过 程 中 , 参 选 人 对 比 选 人 和 评审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导 致 取 消 其 中 选 资 格 。6.9 否 决 所 有 参 选6.9.1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规 定 否 决 不 合 格 参 选 后 , 因 有 效 参 选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比 选 明 显 缺 乏 竞争 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参 选 文 件 。6.9.2 比 选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接 受 任 何 参 选 , 及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参 选 的 权 利 , 而 没 有 向 参选 人 解 释 原 因 的 义 务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比 选 人 依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成 交 人 ,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成 交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成 交 通 知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参 选 有 效 期 内 , 比 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同 时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参 选 人 。7.3 履 约 保 证 金无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比 选 人 和 成 交 人 应 当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根 据 比 选 文 件 和 成 交 人 的参 选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成 交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比 选 人 取 消 其 中 选 资 格 , 其 参 选 保 证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比 选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参 选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成 交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比 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比 选 人 向 成 交 人 退 还 参 选 保 证金 给 成 交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比 选 和 不 再 比 选8.1 重 新 比 选经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参 选 文 件 的 。8.2 不 再 比 选
参 选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三 个 时 , 进 入 评 选 程 序 ,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项 目 流 选 。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参 选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的 , 如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仍 有 竞 争 的 , 可 继 续 进 行 评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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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纪 律 和 监 督9.1 对 比 选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比 选 人 不 得 泄 漏 比 选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对 于 未 公 开 信 息 , 参 选 人 在 向 比 选 人提 供 时 应 注 明 保 密 字 样 , 否 则 比 选 人 无 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与 参 选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参 选 人 的 纪 律 要 求参 选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参 选 或 者 与 比 选 人 串 通 参 选 , 不 得 向 比 选 人 或 者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选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参 选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
9.3 对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参 选 文 件 的 评 审 和比 较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参 选 文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9.5 投 诉9.5.1 参 选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比 选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有 权 向有 关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9.5.2 参 选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比 选 参 选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的 证 明 材 料 。10.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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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邮 寄 响 应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致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关 于 我 公 司 参 与 的 (项 目 编 号 :), 因 原 因 , 我 公 司 认 为 可 以 邮 寄 递 交 方 式 递交 本 项 目 的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相 关 事 宜 承 诺 如 下 :1 我 司 认 可 如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EMS 顺 丰 速 运 等 邮 寄 方 式 , 一 旦 邮 寄 , 寄 错 地 址 逾 期 送 达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或 者 邮 寄 过 程 导 致 包 装 密 封 出 现 破 损 等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拒
收 的 后 果 , 由 我 司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与 后 果 。2 我 司 知 悉 如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时 间 以 贵 司 采 购 人 签 收 的 时 间 为 准 。3 我 司 会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 务 必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到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并 持 续 关 注 快 递 物 流 情 况 , 快 递 单 上 已 清 晰 写 明 如 下 信 息 :1 收 件 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 部 410会 议 室2 收 件 人 联 系 方 式 : 孙 女 士 * 快 递 外 包 装 注 明 我 司 公 司 名 字 项 目 名 称 : XXXX公 司 XXX 项 目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地 址 :电 话 :公 司 邮 箱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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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第 一 条 评 标 原 则1 参 选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三 个 时 , 进 入 评 选 程 序 ,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项 目 流 选 。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参 选 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的 , 如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仍 有 竞 争 的 , 可 继 续 进 行 评 选 。2 参 选 人 资 格 同 时 审 查 , 资 格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 不 再 对 其 后 续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3 本 项 目 参 选 报 价 以 一 次 性 报 价 为 准 。4 参 选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 评 委 在 评 审 中 如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按 无 效 参 选文 件 处 理 , 骗 取 成 交 的 , 将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将 提 交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5 如 成 交 候 选 人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的 或 者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则 重 新 比 选 , 并 且 该 单 位 将 按
比 选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条 开 评 标 程 序见 参 选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第 三 条 评 标 过 程第 一 阶 段 :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评 审 参 选 人 全 部 进 入 资 格 审 查 , 由 本 项 目 评 选 小 组 根 据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参 选 人 递 交 的 资 格 证 明文 件 , 按 照 本 项 目 比 选 文 件 以 及 比 选 公 告 的 要 求 对 参 选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资 格 审 查 主 要 包 括以 下 内 容 :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合 格 条 件 须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1 参 选 人 应具 备 的 资质 条 件 要求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 具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持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法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法 人 证 书 。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件 参 选 人 若 为 事 业 法 人 单位 须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2 具 有 CMA 或 者 CNAS 检 测 资 质 ,且 资 质 认 定 附 表 中 的 检 测 能 力 范 围 必 须 涵 盖招 标 范 围 检 测 内 容 中 的 所 有 检 测 项 目 提 供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证 书 及 检 测 能 力 附 表
3 其 他 要 求 供 应 商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 查 询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响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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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等 名 单 的 。以 评 审 小 组 现 场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4 与 比 选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报价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比 选 。 提 供 承 诺 书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注 : 以 上 1-5所 有 材 料 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本 次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 各 参 选 人 只 有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后 , 方 可 参 与 后 续 的
评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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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阶 段 : 商 务 技 术 价 格 标 评 审分 值 构 成 商 务 技 术 : 10分 报 价 : 90 分(总 分 100分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商 务 技 术部 分 10分 参 选 人 业绩 参 选 人 自 2020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每 具 有 一 个 单 项 合 同 金额 不 少 于 25 万 元 的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检 测 业 绩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得 2 分 , 满 分 4分 4服 务 方 案 总 体 服 务 方 案 中 ,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取 送 工作 安 排 增 值 服 务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培 训 等 等 进 行 评 分 ,
在 6,4.2 区 间 内 酌 情 打 分 6
报 价 部 分 90分 评 标 基 准价 计 算 方法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评 标 基 准 价 A。计 算 算 术 平 均 值 A时 , 所 有 有 效 评 标 价 数 量 5 家 时 , 取 所 有 有效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若 5 家 所 有 有 效 评 标 价 数 量 9家 时 , 去掉 其 中 的 1 个 最 高 价 和 1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若 所 有 有 效 评 标价 数 量 9 家 时 , 去 掉 2 个 最 高 和 2个 最 低 的 报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报 价 得 分 四 舍 五 入 后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点 。除 确 认 存 在 计 算 错 误 外 ,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比 选 参 选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偏 差 率 计算 公 式 偏 差 率 100% 参 选 人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基 准 价报 价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示 例 : 1 如 果 参 选 人 的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报 价 得 分 90-偏 差 率 100 E1 2 如 果 参 选 人 的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报 价 得 分 90偏 差 率 100 E2其 中 : E1是 评 标 价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扣 分 值 E2 是 评 标 价 每 低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扣 分 值 。 E10.9, E20.6, 扣 完 为 止 。 报 价 得 分 四 舍 五
入 后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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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参 选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按 从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排 名 次 序 , 并 推 荐 排 名 第 一 的 参选 人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如 遇 两 家 参 选 单 位 得 分 并 列 排 名 第 一 时 , 以 报 价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报 价 得 分也 相 等 的 , 技 术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技 术 得 分 也 相 等 的 将 通 过 抽 签 形 式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研 究 解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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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1 项 目 概 况1.1 系 统 概 况南 通 轨 道 交 通 1 号 线 已 开 通 运 行 , 2 号 线 也 将 于 今 年 开 通 , 为 满 足 供 电 车 辆 等 专 业 开 展日 常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 配 备 了 验 电 器 绝 缘 杆 接 地 线 等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 依 据 DL T 1476-2015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的 要 求 ,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需 要 组 织 进 行 定 期 的 性 能 试验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2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本 项 目 须 按 下 述 规 程 规 则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文 件 等 组 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2.1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接 触 网 安 全 规 则 (详 细 内 容 可 向 采 购 人 借 阅 ) 变 电 安 全 规 定 (详 细 内 容 可 向 采 购 人 借 阅 )2.2 其 他 国 家 及 相 关 标 准 与 规 范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DL/T 1476-2015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装 置 和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DL/T 976-2017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高 压 试 验 室 部 分 GB26861-2011 电 力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DL/T 596 2021
除 上 述 技 术 规 范 外 , 参 选 人 还 应 遵 守 招 标 单 位 的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3 术 语 及 相 关 定 义3.1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防 止 触 电 灼 伤 坠 落 摔 跌 等 事 故 , 保 障 工 作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的 各 种 专 用 工 具 和 器 具 。安 全 工 器 具 分 为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和 一 般 防 护 安 全 工 器 具 两 大 类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又 分 为 基 本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和 辅 助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基 本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是 指 能 直 接 操 作 带 电 设 备 或 接 触 及 可 能 接 触 带 电 体 的 工 器 具 , 如 电 容型 验 电 器 绝 缘 杆 核 相 器 绝 缘 罩 绝 缘 隔 板 等 , 这 类 工 器 具 和 带 电 作 业 工 器 具 的 区 别 在 于工 作 过 程 中 为 短 时 间 接 触 带 电 体 或 非 接 触 带 电 体 , 携 带 型 短 路 接 地 线 也 归 为 这 个 范 畴 。
辅 助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是 指 绝 缘 强 度 不 是 承 受 设 备 或 线 路 的 工 作 电 压 只 是 用 于 加 强 基 本 绝 缘安 全 工 器 具 的 保 安 作 用 , 用 以 防 止 接 触 电 压 跨 步 电 压 泄 漏 电 流 电 弧 对 操 作 人 员 的 伤 害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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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用 辅 助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直 接 接 触 高 压 设 备 带 电 部 分 。 属 于 这 一 类 的 安 全 工 器 具 有 : 绝 缘 手 套 绝 缘 靴 绝 缘 胶 垫 等 。一 般 防 护 用 具 是 指 防 护 工 作 人 员 发 生 事 故 的 工 器 具 , 如 安 全 带 安 全 帽 等 。3.2 预 防 性 试 验为 防 止 使 用 中 的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性 能 改 变 或 存 在 隐 患 而 导 致 在 使 用 中 发 生 事 故 , 对 电 力 安全 工 器 具 进 行 试 验 检 测 和 诊 断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4 送 检 模 式 及 具 体 工 作 内 容4.1 送 检 模 式 和 合 同 期 限根 据 采 购 人 相 关 要 求 , 由 参 选 人 负 责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送 检 工 作 包 括 取 /送 件 运 输
邮 寄 等 。 合 同 履 行 期 三 年 , 暂 定 履 行 阶 段 为 2023 年 6 月 1 日 2026年 5月 31 日 具 体 以 合同 生 效 日 期 算 起 。4.2 具 体 工 作 内 容序 号 名 称 周 期 月 电 压 等级 千伏 试 验电 压 千 伏 试 验 时间 分 试 验 负 荷 N 泄 漏电 流 毫安 合 格 标 准1 绝 缘 棒 杆 * 物钳 12 110 220 1 无过热闪
络击穿 灼伤和变形35 95 10 45 2 绝 缘 手 套 6 高压 8 1 9低压 2.5 2.53 绝 缘 靴 6 25 15 1 64 携 带 型 短路 接 地 线 12 0.4 45 1 - -10 4535 955 安 全 带 12 试 验静 拉力 - 5 3300 - 无 变形 或 断 裂
6 验 电 器 12 110 220 1 外 观良 好 , 应无 放 电 灼 伤 痕 迹 ,应 不 发热 。35 95 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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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作 为 检 验 周 期 参 考 , 实 际 以 采 购 人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相 关 要 求 为 准 。4.3 检 测 方 法现 场 实 际 检 测 试 验 方 法 , 以 DL/T 1476-2015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或 DL/T 976-2017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装 置 和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中 的 要 求 为 准 。5 项 目 资 源 配 备 及 组 织 的 要 求5.1 项 目 对 参 选 人 需 配 备 的 资 源 的 要 求5.1.1 参 选 人 资 质 要 求 :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a 具 有 合 格 有 效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CMA 标 志 , 且 认 定 的 检 验 检 测 能 力 范 围满 足 本 项 目 需 求
b 具 有 合 格 有 效 的 CNAS 实 验 室 认 可 资 质 且 认 可 项 目 包 含 合 同 相 应 检 测 服 务 项 目 。5.1.2 参 选 人 应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上 门 取 送 待 检 安 全 工 器 具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完 成 相 关 检测 任 务 , 确 保 有 效 , 并 做 好 送 检 记 录 留 存 工 作 , 上 门 取 送 费 用 包 含 在 合 同 费 用 中 。5.1.3 参 选 人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设 备 , 设 备 所 带 的 计 量 仪 器 应 提 供 有 效 期内 的 检 定 校 准 报 告 , 报 告 必 须 涵 盖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试 验 范 围 。5.2 项 目 对 参 选 人 组 织 架 构 及 组 织 保 证 措 施 的 要 求5.2.1 参 选 人 相 关 人 员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的 时 间 安 排 人 员 开 展 工 作 。5.2.2 参 选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合 同 , 组 织 足 够 力 量 的 人 员 完 成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试 验 工 作 。5.2.3 参 选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国 家 地 方 行 业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及 采 购 人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及 规 定 。5.2.4 参 选 人 应 同 采 购 人 密 切 配 合 , 有 权 利 也 有 义 务 为 采 购 人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6 项 目 对 质 量 管 理 的 要 求6.1 项 目 质 量 标 准6.1.1 不 发 生 因 参 选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器 具 损 坏 。6.1.2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送 检 率 100%6.1.3 不 发 生 捏 造 试 验 数 据 的 情 况 。6.2 项 目 其 他 管 理 要 求6.2.1 参 选 人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采 购 人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以 完 整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对 待 每 一 项
维 保 工 作 , 对 维 修 质 量 严 格 要 求 。6.2.2 参 选 人 必 须 保 证 所 填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规 范 及 时 和 满 足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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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检 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或 质 量 事 故 , 参 选 人 要 及 时 报 告 采 购 人 。6.2.4 项 目 所 有 人 员 均 需 要 持 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定 的 资 格 证 书 , 如 遇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定 调 整 的 , 项 目 人 员 持 证 情 况 应 相 应 调 整 , 相 关 费 用 包 含 在 项 目 费 用 内 。6.2.5 如 采 购 人 因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国 家 法 规 和 行 业 标 准 变 化 , 调 整 相 关 试 验 项 目 和 周 期 的 ,参 选 人 应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程 要 求 落 实 , 相 关 费 用 不 再 调 整 。7 项 目 对 考 核 评 价 的 要 求7.1.1 若 参 选 人 在 服 务 期 内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 无 需 参 选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同 时 参 选 人 需 承 担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直 接 扣 款 :1 检 验 工 器 具 未 能 出 具 合 格 报 告 。
2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完 成 检 验 工 作7.1.2 采 购 人 付 款 时 , 统 一 为 按 件 计 价 支 付 , 即 按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计 每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参 选人 提 交 上 季 度 付 款 申 请 及 工 作 量 清 单 全 额 发 票 , 采 购 人 确 认 无 误 审 核 批 准 后 , 在 30 天 内支 付 给 参 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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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 录8.1目 前 配 置 安 全 工 器 具 情 况 一 览 :种 类 数 量 件 检 测 频 次 检 测 总 量 件 备 注绝 缘 杆 类 92 1次 /年 276验 电 器 198 1次 /年 594便 携 式 短路 接 地 线 420 1次 /年 1260绝 缘 靴 227 2次 /年 1362
绝 缘 手 套 219 2次 /年 1314安 全 带 107 1次 /年 321费 用 结 算 以 实 际 送 检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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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书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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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公 司 2023-2026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检 测 项 目合 同 编 号 :
* 方 :* 方 : 二 二 三 年 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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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方 :* 方 :买 卖 双 方 遵 循 自 愿 平 等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过 协 商 按 照 下 述 条 款 , * 方 同 意 购买 * 方 同 意 出 售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检 测 及 伴 随 服 务 。1. 合 同 概 况* 方 负 责 对 * 方 电 力 安 全 用 按 照 标 准 做 预 防 性 试 验 检 测 试 验 所 需 的 人 员 与 所 用 的 所 有检 测 设 备 与 材 料 由 * 方 提 供 。
2. 合 同 价 款2.1 本 合 同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整 , (小 写 元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 委 托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 检 测 项 目内 容 : 见 附 件 : 检 测 价 格 清 单 )。2.2 本 合 同 价 款 是 指 * 方 在 检 测 期 间 , 所 有 费 用 均 由 * 方 承 担 , 包 括 检 测 费 运 输 费 人 工 费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粘 贴 合 格 证 费 保 管 费 税 费 验 收 技 术 咨 询 出 具 具 有 相应 法 律 效 力 的 , 受 国 家 和 社 会 认 可 的 检 测 报 告 等 一 切 费 用 。2.3 检 测 价 格 清 单 中 只 列 物 品 名 称 , 不 细 列 规 格 型 号 , 同 一 物 品 名 称 不 同 规 格 型 号 的 物品 检 测 单 价 固 定 不 变 。 检 测 的 价 格 以 合 同 单 价 为 准 , 据 实 结 算 。
2.4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检 测 单 价 为 固 定 价 格 ,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不 受 政 策 法 规 变 化 以 及 汇 率浮 动 物 价 指 数 浮 动 等 影 响 。 但 条 款 2.5的 情 形 除 外 。2.5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国 家 对 涉 及 税 的 相 关 税 率 进 行 调 整 的 , 则 执 行 最 新 的 规 定 , 以原 不 含 税 单 价 1新 税 率 , 计 算 已 检 测 为 开 票 部 分 金 额 。 其 中 原 不 含 税 单 价 应 以 原 单 价按 旧 税 率 换 算 得 出 。2.6 物 流 方 式 : 由 * 方 取 送 。3. 合 同 支 付3.1 本 合 同 为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结 算 时 间 为 季 度 结 算 。 * 方 在 收 到 * 方 收 费 清 单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通 知 * 方 开 具 全 额 合 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率 : % , * 方 收 到 发 票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60 日 内 予 以 全 额 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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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必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上 声 明 的 发 票 种 类 及 税 率 一 致 , 若 * 方 报 价 时 声明 税 率 错 误 导 致 比 选 人 少 抵 扣 增 值 税 款 的 部 分 , * 方 付 款 时 有 权 给 予 相 关 扣 回 。3.2 * 方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应 标 明 品 名 规 格 型 号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等 检 测 明 细 信 息 ,若 供 货 项 目 较 多 发 票 上 无 法 全 部 列 示 可 附 带 销 售 检 测 清 单 。3.3 * 方 应 开 具 与 合 同 义 务 相 符 的 合 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须 认 证 期 满 前送 交 至 * 方 。 若 发 票 内 容 税 率 有 误 , 发 票 认 证 超 期 等 原 因 * 方 有 权 拒 收 。4. 履 约 担 保4.1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 * 方 应 向 *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本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款 5%。 * 方 须 以 银 行 转 账 的 方 式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4.2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 方 持 有 , * 方 有 权 在 该 保 证 金 内 扣 除 任 何 * 方 应 付 而 未 付 之 任 何 款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 方 应 支 付 款 项 * 方 垫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等 , 及 任 何 因 * 方在 不 遵 守 或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条 款 之 任 何 部 分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费 用 支 出 违 约 金 损 失 或 损 害 赔偿 金 。 如 * 方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扣 除 保 证 金 , * 方 必 须 在 扣 款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补 足 相 等 于 该扣 除 款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以 保 证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完 整 。 如 履 约 保 证 金 尚 不 能 弥补 * 方 的 损 失 , * 方 有 权 另 行 向 * 方 主 张 赔 偿 。4.3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 方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全 部 内 容 后 60 天 内 , * 方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息退 还 给 * 方 。
5. 预 付 款 无 6. 取 货 及 交 货 地 点 和 验 收6.1 取 货 及 交 货 地 点 : * 方 指 定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 按 实 际 6.2 交 货 方 式 : 按 * 方 分 批 取 货 及 交 货 。6.2 检 测 工 期 : * 方 每 次 需 检 测 物 资 , * 方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实 物 交 接 结 果 标 识及 出 具 具 有 相 应 法 律 效 力 的 , 受 国 家 和 社 会 认 可 的 检 测 报 告 含 物 流 时 间 , 检 测 报 告 应明 确 受 检 产 品 是 否 合 格 并 提 出 意 见 。6.3 *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方 式 , 向 * 方 交 付 检 测 。 如 未 遵 循 送 货 规 定 ,
由 此 引 起 的 遗 失 或 损 坏 等 一 切 问 题 ,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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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在 * 方 的 电 力 安 全 用 具 检 测 期 间 , 保 证 * 方 不 受 因 * 方 的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电 力 安 全 用具 的 损 坏 丢 失 等 损 失 , 否 则 * 方 应 按 价 赔 偿 。6.5 当 * 方 选 择 第 三 方 物 流 /快 递 公 司 承 担 运 输 交 货 工 作 时 , 除 需 遵 照 包 装 包 装 标 志 及环 境 保 护 在 包 装 箱 的 适 当 位 置 做 出 相 关 标 记 外 , 另 需 在 包 装 箱 内 附 上 详 细 的 装 箱 清 单 , 具体 内 容 参 照 交 货 和 验 收 相 应 条 款 执 行 。 * 方 在 清 点 检 测 时 发 现 的 问 题 , 将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责 任 。6.6 检 测 试 验 应 在 CMA 资 质 认 定 的 检 测 实 验 室 完 成 , 检 测 试 验 场 所 的 设 施 及 环 境 条 件 应符 合 GB26861要 求 。6.7 检 测 所 用 的 实 验 设 备 应 符 合 所 进 行 的 预 防 性 试 验 的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 所 有 设 备 应 通 过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计 量 机 构 检 定 校 准 合 格 。6.8 * 方 不 得 将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检 测 费 用 。 违 约 金 赔 偿 款 等债 权 进 行 转 让 。7. 保 密7.1 * 方 应 对 所 有 参 与 该 项 目 的 人 员 加 强 保 密 性 教 育 , 对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接 触 到 的 * 方 的任 何 资 料 , 负 有 为 * 方 保 密 的 责 任 , 未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外 传 * 方 任 何 文 件 及 规 章 制 度 。* 方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 方 的 生 产 信 息 , 坚 决 杜 绝 无 事 生 非 , 造 谣 生 事 现 象 的 出 现 。 由 于 * 方原 因 给 *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 方 赔 偿 , 同 时 追 究 * 方 相 应 责 任 。 本 保 密 义 务 在 本 协 议 期 满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仍 然 有 效 。8. 知 识 产 权8.1 * 方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的 检 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涉 及 的 元 素 字 体 等 , 均 系 自 主 研 发 设 计或 者 经 过 第 三 方 合 法 授 权 , 没 有 违 反 国 家 的 有 关 出 版 管 理 的 法 律 和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 如因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检 测 与 第 三 人 包 括 有 关 国 家 管 理 部 门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 争 议 的 解 决 以 及 由 此产 生 的 后 果 均 由 * 方 负 责 和 承 担 , * 方 除 应 更 换 新 的 设 计 方 案 检 测 外 , 还 应 赔 偿 * 方 由此 产 生 的 所 有 损 失 含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及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赔 偿 款 等 。8.2 * 方 应 保 证 * 方 在 使 用 本 合 同 检 测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 如 本 合 同 项 下 设 计 方 案 /检 测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被 依 法 认 定 为 侵 犯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或 任 何 依 约 定 使 用 该 检 测 或 行 使 任 何 由 * 方 授 予 的 权 利 被 认 定 为 侵 权 的 , * 方 应 采 取 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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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措 施 为 * 方 免 费 更 换 所 涉 及 的 检 测 等 , 或 取 得 相 关 授 权 , 以 使 * 方 能 够 继 续 享 有 本 合 同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9. 包 装 包 装 标 志 及 环 境 保 护9.1 * 方 对 所 提 供 的 检 测 应 采 用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包 装 , * 方 应 对 包 装 不 妥 造 成 的 检 测 残 损及 其 它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 包 装 材 料 应 采 用 可 回 收 材 料 并 确 保 不 会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 检 测 标 识 必须 明 确 规 范 , 标 识 种 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特 殊 携 带 要 求 标 识 和 危 险 品 警 示 标 识 等 。10. 违 约 责 任
10.1 *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检 测 , 每 延 迟 一 日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10%, 逾 期超 过 十 日 , *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0.2 因 *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义 务 而 导 致 *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检 测 ,*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完 成 检 测 的 时 间 顺 延 10.3 未 经 * 方 书 面 授 权 同 意 , * 方 不 得 擅 自 向 第 三 方 扩 散 或 提 供 检 测 报 告 中 的所 有 内 容 。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 视 为 * 方 违 约 , 对 于 由 此 给 *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 方 有 权 向 *方 索 赔 10.4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 方 发 生 漏 检 误 检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等 重 大 服 务 质 量 事 故 ,* 方 有 权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 方 承 担 相 应 损 失 10.5 * 方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检 测 项 目 转 包 给 他 人 或 者 部 分 检 测 项 目 肢 解 以 后 转 包 给 他
人 , *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并 扣 除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11. 伴 随 服 务 售 后 服 务11.1 在 配 送 期 间 , * 方 应 遵 守 * 方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做 好 自 身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 方 工作 人 员 自 身 的 一 切 安 全 问 题 ,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12. 不 可 抗 力12.1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发 生 不 能 预 见 并 且 对 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防 止 或 避 免 的 事 件 , 如 地 震 台 风 水 灾 火 灾 战 争 及 疫 情 爆 发 等 , 致 使 本 合 同 不 能 按 约 定 的 条 件 履 行 ,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12.2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提 前 或 在 事 发 当 天 就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的 影 响 通知 另 一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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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如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持 续 三 十 天 时 , 买 卖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本 合 同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或 终止 的 问 题 。13.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13.1 除 非 买 卖 双 方 签 署 书 面 变 更 协 议 , 并 成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之 情 形 外 , 本 合同 的 条 款 不 得 有 任 何 变 化 或 修 改 。13.2 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 买 卖 双 方 不 得 擅 自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13.3 当 *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履 约 能 力 时 , *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通 知 * 方 解 除 终 止 合 同 , 该 解 除 终 止 合 同 以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 方 已 采 取 或 将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任 何 权 利 为 条
件 , 亦 不 影 响 合 同 既 有 债 权 债 务 的 依 法 处 理 。13.4 * 方 不 得 擅 自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 如 * 方 发 现 * 方 有 * 方 不 能 接受 的 转 让 行 为 , * 方 有 权 中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 方 承 担 。13.5 本 合 同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的 自 动 终 止 : 1 法 律 规 定 的 终 止 情 形 2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如 有 3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金 额 /权 利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4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
14.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14.1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履 行 及 任 何 争 议 仅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14.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买 卖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如果 协 商 不 成 , 提 交 南 通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15. 合 同 生 效 条 件自 买 卖 双 方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合 同 包 括 附 件 一 式 * 份 , 正 本 * 份 , 买 卖 双 方 各 执 * 份 , 副 本 *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16. 特 别 约 定本 合 同 特 别 约 定 是 合 同 各 方 经 协 商 后 对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特 别 约 定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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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 同 附 件 及 其 它以 下 合 同 双 方 的 地 址 传 真 等 联 系 方 式 均 默 认 为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送 达 地 址 , 适 用 于 履 约文 书 及 诉 讼 全 程 法 律 文 书 的 送 达 。 如 有 变 更 ,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告 知 对 方 人 民 法 院 , 否 则 另一 方 人 民 法 院 按 本 合 同 中 所 载 明 的 通 讯 地 址 发 出 之 通 知 信 函 等 文 件 均 视 为 已 实 际 送 达 。下 列 附 件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附 件 1: 履 约 保 函 格 式 附 件 2: 物 资 检 测 清 单附 件 3: 廉 政 合 同
* 方 盖 章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 方 盖 章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日 期 :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地 址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平 东 车 辆 段电 话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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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附 件附 件 1 履 约 保 函 格 式 履 约 保 函 格 式 : 保 函 编 号 :鉴 于 你 方 向 以 下 简 称 卖 方 发 出 标 的 中 标 通 知书 , 并 将 与 卖 方 签 订 标 合 同 以 下 称 合 同 , 我 方 银 行名 称 同 意 为 卖 方 履 行 上 述 合 同 义 务 作 出 如 下 不 可 撤 销 的 担 保 :本 保 函 金 额 为 元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人 民 币 。 我 方 在 接 到
你 方 提 出 的 因 卖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未 能 履 约 或 者 违 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而 要 求 索 赔 的 书 面通 知 之 日 起 10 天 内 , 无 条 件 向 你 方 支 付 上 述 金 额 内 的 任 何 你 方 要 求 的 金 额 , 并 放 弃 向 你方 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 也 不 要 求 你 方 出 具 证 明 或 者 说 明 理 由 。我 方 确 认 并 同 意 , 我 方 受 本 保 函 制 约 的 责 任 是 连 续 的 , 在 你 方 和 卖 方 之 间 的 合 同 条 件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程 或 合 同 发 生 变 更 洽 商 解 除 终 止 或 失 效 , 我 方 承 担 保 函 的 责 任 也 不改 变 , 有 关 上 述 变 化 补 充 和 修 改 也 无 须 通 知 我 方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从 本 保 函 开 具 之 日 起 直 至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满 后 三 十 天 30 内 完全 有 效 , 若 本 保 函 原 件 在 到 期 前 退 回 我 行 , 则 本 保 函 自 我 行 收 到 该 保 函 原 件 之 日 起 失 效 。银 行 名 称 : 盖 章
银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签 字 职 务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日 期 :注 : 保 函 应 由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或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的 分 行 及 以 上 银 行 出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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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廉 政 合 同 格 式 廉 政 合 同* 方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方 :为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 规 范 * *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廉 政 建 设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廉 政 合 同 。
第 一 条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一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采 购 工 作 招 标 代 理 管 理 市 场活 动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政 策 ,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二 ) 严 格 执 行 本 项 目 * *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协 议 办 事 。(三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合 同 文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双 方 人 员 不 得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四 )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监 督 并 认 真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行 为 的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 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情节 严 重 的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第 二 条 * 方 的 责 任*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项 目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一 ) 不 准 向 * 方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不 准 在 * 方 报 销 任 何 由 *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二 ) 不 准 参 加 *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不 得 接 受 *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三 )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和 接 受 * 方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工 作 安 排 以 及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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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 方 承 接 本 项 目 工 作 有 关 业 务 活 动 。第 三 条 * 方 责 任* 方 应 与 *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 并 遵 守以 下 规 定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二 )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三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 和 旅 游 等 活 动 。
(四 ) 不 准 为 * 方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和 装修 住 房 等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一 )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二 )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第 五 条 双 方 约 定 : 本 合 同 由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 负 责 监 督 , 并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检 查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 双 方 签 署 后 立 即生 效 。
* 方 盖 章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方 盖 章 :运 营 分 公 司
43
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说 明 : 对 本 章 所 有 的 格 式 , 参 选 方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进 行 补 充 和 修 改 , 但补 充 和 修 改 不 得 造 成 与 本 格 式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的 违 背 。
44
参 选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参 选 文 件
参 选 人 :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45
资 格 审 查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资 格 审 查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参 选 人 :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A资 格 审 查 部 分A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A2 授 权 委 托 书A3营 业 执 照 副 本A4提 供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及 检 测 能 力 附 表A5企 业 经 营 状 况 及 履 约 情 况 承 诺 书A6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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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系 参 选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 证 明 。 参 选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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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 系 参 选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有 权 签 署 澄 清 确 认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参 选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注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需 由 参 选 人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参 选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日 期 : 年 月 日
49
A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A4 提 供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及 检 测 能 力 附 表A5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及 履 约 情 况 承 诺 书 承 诺 书致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我 方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1.我 方 具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经 营 状 况 商 业 信 誉 和 财 务 信 用 良 好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未 处 于 与 债 权 人 进 行 债 务 重 组 或 其 他 债 务 安 排 状 况 下 未 处 于 法 院清 盘 令 下 未 处 于 自 动 破 产 申 请 状 态 下
2.我 方 没 有 骗 取 中 选 和 严 重 违 约 引 起 的 合 同 中 止 纠 纷 争 议 仲 裁 和 诉 讼 记 录 等 情 况 3.我 方 未 与 比 选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与 参 与 本 项 目 比 选 的 其 他 参 选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为 同 一 人 且 不 存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未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选 未 与 比 选 人 参 选 人 串 通 参 选 我 方 未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存在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4.我 方 未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开 网 http://**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在 参 与 本 次 比 选 活 动 中 , 如 有 上 述 行 为 , 我 方 将 自 动 放 弃 参 选 或 中 选 资 格 , 已 签 订 合 同 的 项 目合 同 无 效 。
参 选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50
A6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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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商 务 及 技 术 部 分一 参 选 函 格 式 见 B1二 企 业 简 介 格 式 见 B2三 企 业 业 绩 汇 总 表 格 式 见 B3四 企 业 业 绩 概 况 表 格 式 见 B4五 服 务 方 案 合 理 化 建 议 及 增 值 服 务 格 式 见 B5
52
B1 参 选 函 参 选 函至 比 选 人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项 目 名 称 比 选 文 件 , 遵 照 规 定 ,我 方 经 考 察 现 场 和 认 真 研 究 上 述 比 选 文 件 后 ,愿 承 认 其 全 部 内 容 。1 我 方 以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参 选 总 报 价 , 按 比 选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承 担 项 目 名 称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2 我 方 承 诺 服 务 周 期 及 参 选 文 件 响 应 比 选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工 作 完 成 时 间 均 满 足 合 同 条 款 。3 如 果 贵 方 接 受 我 方 参 选 , 我 方 在 接 到 中 选 通 知 书 后 将 按 中 选 通 知 书 和 比 选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时 签订 合 同 。 我 方 保 证 在 参 选 人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成 果 。
4 我 方 同 意 在 贵 方 比 选 文 件 规 定 的 参 选 有 效 期 内 遵 守 约 定 。 在 该 期 限 期 满 之 前 , 本 参 选 书 对 我方 始 终 具 有 约 束 力 。5 在 正 式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之 前 , 本 参 选 书 连 同 贵 方 的 中 选 通 知 书 应 成 为 约 束 贵 方 我 方 的 合 同文 件 。6 我 方 理 解 ,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标 价 的 参 选 或 可 能 接 受 其 他 任 何 参 选 同 时 也 理 解 , 贵 方 不负 担 我 单 位 的 任 何 参 选 费 用 。7 我 方 承 诺 : 本 参 选 文 件 提 供 的 信 息 数 据 资 料 或 证 书 均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贵 方 有 权 取 消 我 方的 参 选 或 中 选 资 格 。 参 选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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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企 业 简 介 企 业 简 介 格 式 自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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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企 业 业 绩 汇 总 表 企 业 业 绩 汇 总 表序 号 业 主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工 程 概 况 完 成 时 间 备 注1
234
注 : 本 页 可 续 表 。
55
B4 企 业 业 绩 概 况 表 企 业 业 绩 概 况 表序 号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在 地业 主 名 称业 主 地 址
业 主 电 话合 同 价 格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服 务 周 期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描 述备 注
注 : 每 一 个 项 目 填 一 张 表 , 本 表 后 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若 有 相 关 验 收 证 明 需 一 并 提 供 等 ,并 与 原 件 一 致 , 未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只 提 供 原 件 的 , 不 予 认 可 。
56
B5 服 务 方 案 合 理 化 建 议 及 增 值 服 务 格 式 自 拟
57
C 价 格 部 分一 参 选 函 格 式 见 C1二 参 选 报 价 表 格 式 见 C2
58
C1参 选 函 参 选 函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测 项 目参 选 报 价 (人 民 币 小 写 , 精 确到 元 , 含 税 )
参 选 报 价 (人 民 币 大 写 , 精 确到 元 , 含 税 )税 率 % 目 录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检 测 项 目 ................ 0比 选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司 ......................................................................... 0招 标 代 理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0第 一 章 ......................... 比 选 公 告 2第 二 章 参 选 人 须 知 ......................................... 10附 件 二 ............................................................... 22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 23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 27
第 五 章 合 同 书 格 式 ................................. 32第 六 章 参 选 文 件 格 式 ..................................... 43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59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60附 件 一 : 预 约 申 请 表 格 式 ............................... 61本 次 预 约 需 要 的 申 请 材 料 ............................... 61附 件 三 : 参 选 人 要 求 澄 清 比 选 文 件 的 格 式 ... 62备 注注 : 1.本 表 包 括 了 参 选 人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及 其 费 用 2.参 选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 否 则 参 选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
参 选 人 : 盖 章
59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60
C2参 选 报 价 表种 类 数 量 件 检 测 频 次 检 测 总 量 件 含 税 单 价 元 含 税 总价 元 绝 缘 杆 类 92 1次 /年 276验 电 器 198 1次 /年 594便 携 式 短 路接 地 线 420 1次 /年 1260绝 缘 靴 227 2次 /年 1362绝 缘 手 套 219 2次 /年 1314
安 全 带 107 1次 /年 321合 计 参 选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61
附 件 一 : 预 约 申 请 表 格 式本 次 预 约 需 要 的 申 请 材 料序 号 名 称1 预 约 申 请 表2 营 业 执 照 扫 描 件3 资 质 证 书 及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扫 描 件4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5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
62
附 件 三 : 参 选 人 要 求 澄 清 比 选 文 件 的 格 式序 号 比 选 文 件 条 款 号 及 页 码 原 文 内 容 问 题123
4 参 选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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