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关于印发《2023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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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印发《2023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 (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 (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等文件要求,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际运行情况,为进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工作,我中心制定了《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协议签订工作, (略) 医保局《 (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和《 (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2023协议年度协议签订工作,与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保服务协议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二、组织形式及工作职责

市医保中心成立协议签订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协议签订工作办公室,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协议管理处及各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市医保中心负责拟定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指导各医保分中心签订相关业务; (略)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 (略) 医保局备案;对分中心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进行复核。

各医保分中心负责核实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含市属机构,下同)相关情况,拟定本区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将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 (略) 医保中心;组织、培训和指导本区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相关工作;发放、签章、收回医保服务协议文本等;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对协议签订结果的申诉并作出答复。

三、续签、缓签、不再签定协议的范围和条件

(一)2023年4月1日前已签订并正常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证照当前合法有效,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以及2022协议年度已签订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二)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以及相应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1.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不足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

2.发生重大信息变更,需综合考量、重新核定。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

4.正在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调查,被中止医保服务,且尚未结案。

5.未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完成区域点数法类别标识确认工作的。

6.定点医药机构被中止附加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应类别的医保服务,尚未恢复的,暂缓签订相应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

7.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存在尚未结清的医保费用。

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暂缓签订的情形消除后,符合签订协议情形且不存在暂缓签订、不再签订协议情形的,按照新增医保定点要求经评估合格后,可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存在不再签订协议情形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医药机构在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1.未提供医保服务超过1年(从2022年4月1日或之前起未申报医保结算费用),医保费用均已结清。

2.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医保费用均已结清。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被吊销、注销。

4.双方协商谈判,一致同意不再签订协议。

5.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参与协商谈判,或协商谈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其它情形。

不再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符合新增医保定点要求的,可按新增医保定点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达到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要求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申请签订医保统一结算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材料,认定该医疗卫生共同体为符合《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要求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

2.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的其他材料(包括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 (略) 卫生健康部门向国家报送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绩效评价监测系统”名单内等)。

3.所属区已成立符合《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实施方案》要求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管理委员会。

四、工作内容

(一)修订印刷

按 (略) 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当前协议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按程序完成协议文本印刷,并统一配送至各医保分中心。

(二)培训签订

1.确定名单。各区工作组核对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依据协议签订条件,与医药机构协商谈判,确定拟签订、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医药机 (略) 医保中心(附件1),并对辖区内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下发《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以下简称《预先告知书》,附件2)。

2.名单公示。市医保 (略) 拟签订、缓签、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3.两级培训。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各区工作组开展一级培训,针对协议重点章节的条款进行解读,并指导各区工作组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二级培训。

4.文本发放。各区工作组开展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发放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或《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件3)。

5.盖章返还。各区工作组收回定点医药机构签章的服务协议文本。按照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属机构盖分中心公章和分中心主任章,市属机构由分 (略) 中 (略) 中心公章和法人章。盖章后的协议文本应及时返还定点医药机构。

6.汇总公告。各区工作组将最终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略) 医保中心。市医保 (略) (略) 医疗保障局备案,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告。

(三)申诉、复核、复议和诉讼

医药机构对服务协议签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预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分中心提起申诉;因故未送达或拒不接收《预先告知书》的,医药机构应在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内提起申诉;超出申诉期限的,视为对《预先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医药机构对分中心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 (略) 医保中心提起复核。

医药机构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和 (略) 提起行政诉讼;因故未送达或拒不接收《告知书》的, (略)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药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和 (略) 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上述期限的,视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因今年医保中心印刷事项采取整体公开招标形式,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可印发纸质版协议文本。为保证4月1日以后正常履行2023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我中心已对续签协议的医药机构发放协议文本PDF版本,并以发通知的形式告知机构自4月1日起履行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待协议文本印刷完毕后,及时组织开展协议文本盖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市医保中心及各医保分中 (略) 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协议签订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职责明确、上下联动、共同推动落实协议签订的工作机制。

(二)高度重视,平稳推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签订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及时高效地完成好有关工作,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协议签订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严谨规范,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坚持工作原则,全程接受社会、行政和纪检部门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附件:1.协议签订情况汇总表

2.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

3.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

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 (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 (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等文件要求,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际运行情况,为进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工作,我中心制定了《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协议签订工作, (略) 医保局《 (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和《 (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2023协议年度协议签订工作,与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保服务协议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二、组织形式及工作职责

市医保中心成立协议签订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协议签订工作办公室,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协议管理处及各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市医保中心负责拟定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指导各医保分中心签订相关业务; (略)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 (略) 医保局备案;对分中心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进行复核。

各医保分中心负责核实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含市属机构,下同)相关情况,拟定本区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将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 (略) 医保中心;组织、培训和指导本区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相关工作;发放、签章、收回医保服务协议文本等;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对协议签订结果的申诉并作出答复。

三、续签、缓签、不再签定协议的范围和条件

(一)2023年4月1日前已签订并正常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证照当前合法有效,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以及2022协议年度已签订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二)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以及相应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1.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不足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

2.发生重大信息变更,需综合考量、重新核定。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

4.正在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调查,被中止医保服务,且尚未结案。

5.未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完成区域点数法类别标识确认工作的。

6.定点医药机构被中止附加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应类别的医保服务,尚未恢复的,暂缓签订相应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

7.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存在尚未结清的医保费用。

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暂缓签订的情形消除后,符合签订协议情形且不存在暂缓签订、不再签订协议情形的,按照新增医保定点要求经评估合格后,可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存在不再签订协议情形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医药机构在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1.未提供医保服务超过1年(从2022年4月1日或之前起未申报医保结算费用),医保费用均已结清。

2.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医保费用均已结清。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被吊销、注销。

4.双方协商谈判,一致同意不再签订协议。

5.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参与协商谈判,或协商谈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其它情形。

不再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符合新增医保定点要求的,可按新增医保定点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达到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要求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申请签订医保统一结算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材料,认定该医疗卫生共同体为符合《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要求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

2.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的其他材料(包括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 (略) 卫生健康部门向国家报送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绩效评价监测系统”名单内等)。

3.所属区已成立符合《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实施方案》要求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管理委员会。

四、工作内容

(一)修订印刷

按 (略) 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当前协议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按程序完成协议文本印刷,并统一配送至各医保分中心。

(二)培训签订

1.确定名单。各区工作组核对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依据协议签订条件,与医药机构协商谈判,确定拟签订、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医药机 (略) 医保中心(附件1),并对辖区内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下发《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以下简称《预先告知书》,附件2)。

2.名单公示。市医保 (略) 拟签订、缓签、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3.两级培训。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各区工作组开展一级培训,针对协议重点章节的条款进行解读,并指导各区工作组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二级培训。

4.文本发放。各区工作组开展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发放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或《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件3)。

5.盖章返还。各区工作组收回定点医药机构签章的服务协议文本。按照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属机构盖分中心公章和分中心主任章,市属机构由分 (略) 中 (略) 中心公章和法人章。盖章后的协议文本应及时返还定点医药机构。

6.汇总公告。各区工作组将最终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略) 医保中心。市医保 (略) (略) 医疗保障局备案,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告。

(三)申诉、复核、复议和诉讼

医药机构对服务协议签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预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分中心提起申诉;因故未送达或拒不接收《预先告知书》的,医药机构应在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内提起申诉;超出申诉期限的,视为对《预先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医药机构对分中心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 (略) 医保中心提起复核。

医药机构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和 (略) 提起行政诉讼;因故未送达或拒不接收《告知书》的, (略)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药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和 (略) 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上述期限的,视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因今年医保中心印刷事项采取整体公开招标形式,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可印发纸质版协议文本。为保证4月1日以后正常履行2023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我中心已对续签协议的医药机构发放协议文本PDF版本,并以发通知的形式告知机构自4月1日起履行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待协议文本印刷完毕后,及时组织开展协议文本盖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市医保中心及各医保分中 (略) 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协议签订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职责明确、上下联动、共同推动落实协议签订的工作机制。

(二)高度重视,平稳推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签订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及时高效地完成好有关工作,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协议签订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严谨规范,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坚持工作原则,全程接受社会、行政和纪检部门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附件:1.协议签订情况汇总表

2.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

3.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

相关附件: 附件1协议签订情况汇总表.xlsx 相关附件: 附件2-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doc 相关附件: 附件3-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doc

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 (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 (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等文件要求,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际运行情况,为进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工作,我中心制定了《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协议签订工作, (略) 医保局《 (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和《 (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2023协议年度协议签订工作,与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保服务协议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二、组织形式及工作职责

市医保中心成立协议签订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协议签订工作办公室,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协议管理处及各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市医保中心负责拟定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指导各医保分中心签订相关业务; (略)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 (略) 医保局备案;对分中心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进行复核。

各医保分中心负责核实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含市属机构,下同)相关情况,拟定本区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将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 (略) 医保中心;组织、培训和指导本区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相关工作;发放、签章、收回医保服务协议文本等;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对协议签订结果的申诉并作出答复。

三、续签、缓签、不再签定协议的范围和条件

(一)2023年4月1日前已签订并正常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证照当前合法有效,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以及2022协议年度已签订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二)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以及相应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1.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不足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

2.发生重大信息变更,需综合考量、重新核定。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

4.正在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调查,被中止医保服务,且尚未结案。

5.未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完成区域点数法类别标识确认工作的。

6.定点医药机构被中止附加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应类别的医保服务,尚未恢复的,暂缓签订相应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

7.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存在尚未结清的医保费用。

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暂缓签订的情形消除后,符合签订协议情形且不存在暂缓签订、不再签订协议情形的,按照新增医保定点要求经评估合格后,可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存在不再签订协议情形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医药机构在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1.未提供医保服务超过1年(从2022年4月1日或之前起未申报医保结算费用),医保费用均已结清。

2.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医保费用均已结清。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被吊销、注销。

4.双方协商谈判,一致同意不再签订协议。

5.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参与协商谈判,或协商谈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其它情形。

不再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符合新增医保定点要求的,可按新增医保定点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达到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要求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申请签订医保统一结算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材料,认定该医疗卫生共同体为符合《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要求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

2.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的其他材料(包括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 (略) 卫生健康部门向国家报送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绩效评价监测系统”名单内等)。

3.所属区已成立符合《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实施方案》要求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管理委员会。

四、工作内容

(一)修订印刷

按 (略) 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当前协议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按程序完成协议文本印刷,并统一配送至各医保分中心。

(二)培训签订

1.确定名单。各区工作组核对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依据协议签订条件,与医药机构协商谈判,确定拟签订、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医药机 (略) 医保中心(附件1),并对辖区内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下发《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以下简称《预先告知书》,附件2)。

2.名单公示。市医保 (略) 拟签订、缓签、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3.两级培训。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各区工作组开展一级培训,针对协议重点章节的条款进行解读,并指导各区工作组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二级培训。

4.文本发放。各区工作组开展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发放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或《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件3)。

5.盖章返还。各区工作组收回定点医药机构签章的服务协议文本。按照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属机构盖分中心公章和分中心主任章,市属机构由分 (略) 中 (略) 中心公章和法人章。盖章后的协议文本应及时返还定点医药机构。

6.汇总公告。各区工作组将最终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略) 医保中心。市医保 (略) (略) 医疗保障局备案,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告。

(三)申诉、复核、复议和诉讼

医药机构对服务协议签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预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分中心提起申诉;因故未送达或拒不接收《预先告知书》的,医药机构应在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内提起申诉;超出申诉期限的,视为对《预先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医药机构对分中心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 (略) 医保中心提起复核。

医药机构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和 (略) 提起行政诉讼;因故未送达或拒不接收《告知书》的, (略)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药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和 (略) 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上述期限的,视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因今年医保中心印刷事项采取整体公开招标形式,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可印发纸质版协议文本。为保证4月1日以后正常履行2023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我中心已对续签协议的医药机构发放协议文本PDF版本,并以发通知的形式告知机构自4月1日起履行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待协议文本印刷完毕后,及时组织开展协议文本盖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市医保中心及各医保分中 (略) 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协议签订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职责明确、上下联动、共同推动落实协议签订的工作机制。

(二)高度重视,平稳推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签订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及时高效地完成好有关工作,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协议签订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严谨规范,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坚持工作原则,全程接受社会、行政和纪检部门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附件:1.协议签订情况汇总表

2.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

3.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

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 (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 (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等文件要求,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际运行情况,为进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工作,我中心制定了《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协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协议签订工作, (略) 医保局《 (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和《 (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2023协议年度协议签订工作,与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保服务协议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二、组织形式及工作职责

市医保中心成立协议签订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协议签订工作办公室,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协议管理处及各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市医保中心负责拟定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指导各医保分中心签订相关业务; (略)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 (略) 医保局备案;对分中心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进行复核。

各医保分中心负责核实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含市属机构,下同)相关情况,拟定本区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将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 (略) 医保中心;组织、培训和指导本区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相关工作;发放、签章、收回医保服务协议文本等;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对协议签订结果的申诉并作出答复。

三、续签、缓签、不再签定协议的范围和条件

(一)2023年4月1日前已签订并正常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证照当前合法有效,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以及2022协议年度已签订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二)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以及相应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1.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不足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

2.发生重大信息变更,需综合考量、重新核定。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

4.正在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调查,被中止医保服务,且尚未结案。

5.未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完成区域点数法类别标识确认工作的。

6.定点医药机构被中止附加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应类别的医保服务,尚未恢复的,暂缓签订相应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

7.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存在尚未结清的医保费用。

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暂缓签订的情形消除后,符合签订协议情形且不存在暂缓签订、不再签订协议情形的,按照新增医保定点要求经评估合格后,可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存在不再签订协议情形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医药机构在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1.未提供医保服务超过1年(从2022年4月1日或之前起未申报医保结算费用),医保费用均已结清。

2.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医保费用均已结清。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被吊销、注销。

4.双方协商谈判,一致同意不再签订协议。

5.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参与协商谈判,或协商谈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其它情形。

不再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符合新增医保定点要求的,可按新增医保定点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达到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要求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申请签订医保统一结算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材料,认定该医疗卫生共同体为符合《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要求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

2.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的其他材料(包括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 (略) 卫生健康部门向国家报送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绩效评价监测系统”名单内等)。

3.所属区已成立符合《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实施方案》要求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管理委员会。

四、工作内容

(一)修订印刷

按 (略) 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当前协议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按程序完成协议文本印刷,并统一配送至各医保分中心。

(二)培训签订

1.确定名单。各区工作组核对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依据协议签订条件,与医药机构协商谈判,确定拟签订、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医药机 (略) 医保中心(附件1),并对辖区内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下发《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以下简称《预先告知书》,附件2)。

2.名单公示。市医保 (略) 拟签订、缓签、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3.两级培训。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各区工作组开展一级培训,针对协议重点章节的条款进行解读,并指导各区工作组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二级培训。

4.文本发放。各区工作组开展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发放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或《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件3)。

5.盖章返还。各区工作组收回定点医药机构签章的服务协议文本。按照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属机构盖分中心公章和分中心主任章,市属机构由分 (略) 中 (略) 中心公章和法人章。盖章后的协议文本应及时返还定点医药机构。

6.汇总公告。各区工作组将最终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略) 医保中心。市医保 (略) (略) 医疗保障局备案,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告。

(三)申诉、复核、复议和诉讼

医药机构对服务协议签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预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分中心提起申诉;因故未送达或拒不接收《预先告知书》的,医药机构应在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内提起申诉;超出申诉期限的,视为对《预先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医药机构对分中心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 (略) 医保中心提起复核。

医药机构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和 (略) 提起行政诉讼;因故未送达或拒不接收《告知书》的, (略)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药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和 (略) 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上述期限的,视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因今年医保中心印刷事项采取整体公开招标形式,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可印发纸质版协议文本。为保证4月1日以后正常履行2023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我中心已对续签协议的医药机构发放协议文本PDF版本,并以发通知的形式告知机构自4月1日起履行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待协议文本印刷完毕后,及时组织开展协议文本盖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市医保中心及各医保分中 (略) 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协议签订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职责明确、上下联动、共同推动落实协议签订的工作机制。

(二)高度重视,平稳推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签订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及时高效地完成好有关工作,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协议签订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严谨规范,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坚持工作原则,全程接受社会、行政和纪检部门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附件:1.协议签订情况汇总表

2.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

3.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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