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江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 (略) 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略) (略) 场的公平竞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 (略) 实际,修订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7月8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箱方式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物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63.com
地址: (略) 砂山路92号402室
邮政编码:*
附件:《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 (略) 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 (略) 物业管理条例》、《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评级,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略) 行政主管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部门,是指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物业管理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 (略)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记分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镇街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
2.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 (略) 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4.市房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5. (略) 镇街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得到表彰的;
6.作为 (略) 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 (略)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 (略) 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 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 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略) 物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 (略) 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7.市房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填报,物业服务 (略)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计分;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项目和项目经理的基础信用信息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评价计分。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 (略)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或资料库,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或资料库查询。
以下情形可作为物业服务企 (略) 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信息:
(一)住建部、 (略) 住 (略) 住建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 (略) 住 (略) 住建局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略) 房地产业 (略) 物业管理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第十条 法院、人社、市场监督、公安、消防、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 (略) 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市行政主管部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 (略)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部门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 (略) 信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做好相应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确认和计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或资料库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11月份公布年度阶段评分情况,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二)定期评级。市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依法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 (略) 住建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用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由企业申报评价分值、信用机构评价分值、物业管理部门 (略) 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分值4部分构成,各部分分值占比分别为25%、15%、25%和35%。项目经理信用分值由企业申报记分分值、物业管理部门 (略) 行政主管部门记分分值3部分构成,各部分分值占比分别为30%、30%和40%。
上述各部分评价(记分)分值实行加减分制,评价(记分)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
具体评分条款详见附件。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条款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信用信息限期内落实整改措施的,信息记录时效为2个月,限期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信息记录时效为12个月,情节严重的信息记录时效不低于24个月。
第十七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作出整改的,将 (略) 企业“黑名单”。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最高标识为C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后标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B级(无项目);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三)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参考;
(五)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六)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七)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 (略) 级守信示范企业;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六)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对于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最高标识为C级(缺失)的企业,凡是有在管项目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 (略)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七)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考虑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D级,在6个月内仍未整改的,依照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 (略) 发 (略) 失信“黑榜”企业名单, (略) 联合惩戒措施;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六条 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 (略)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在管项目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实施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 (略) 行政主管 (略) 物业项目底册,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建筑面积、所在社区名称、社区物业管理人及联系方式等,每年3月份完成辖区内物业项目信息的更新。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在规定的期 (略) 物业项目底册内物业项目管理信息的补充完善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申报评价标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机构评价标准》和《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记分标准》的要求完成相关信用评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物业管理的记录,完成《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物业管理部门评价标准》和《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物业管理部门记分标准》的评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三条 (略) 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自律管理的记录情况,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相应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在自主申报时一并提供,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四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管理的各项记录和第十条第一款相关部门提供的不良信用信息,完成《 (略) 物业服务企 (略) 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标准》和《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 (略) 行政主管部门记分标准》的评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的得分,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区域内服务物业项目总建筑 (略) 服务物业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计分。
第三十六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五条的计算规则完成对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分工作和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报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如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略) 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行。
原《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澄住建规〔2018〕4号)即行废止,但按照上述文件已记入信用信息平台的不良信息在有效期限内的,按本法办计分规则实施。
附件:1. (略)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构成一览表
2.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申报评价标准
3.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机构评价标准
4.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物业管理部门评价标准
5. (略) 物业服务企 (略) 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标准
6.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企业申报记分标准
7.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物业管理部门记分标准
8.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 (略) 行政主管部门记分标准
附件1
(略)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构成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组成部分 | 占比(100%) | 评分细则 | 备注 |
1 | 物业服务企业 | 企业申报评价 | 25% | 见附表2 | |
2 | 信用机构评价 | 15% | 见附表3 | ||
3 | 物业管理部门评价 | 25% | 见附表4 | ||
4 | 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 35% | 见附表5 | ||
5 | 项目经理 | 企业申报记分 | 30% | 见附表6 | |
6 | 物业管理部门记分 | 30% | 见附表7 | ||
7 | 市行政主管部门记分 | 40% | 见附表8 |
注:信用分值均采用综合评分制,评价(记分)分值实行加减分制。
附件2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1 | 基础信用信息 | 企业信息 | 申报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时,完整、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 平台信息按要求填报的,或申报时提供完整信息的,在职项目经理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加3分 | ||
2 | 定期更新信用信息,保持信息及时、完整、有效 | 平台信息及时更新维护的,或在职项目经理备案工作保持及时、完整、有效,加3分 | ||||
3 | 鼓励企业负责人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 负责人的培训记录,加2分 | ||||
4 | (略) 管理两种类型物业 | 管理居住物业及公共物业两种类型物业的,加2分 | ||||
5 | 良好信用信息 | 荣誉信息 | 本市的项目获得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注1) | 国家级一个加8分,省级一个加5分,市级一个加3分,最多加16分 | ||
6 | 企业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注2) | 国家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5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分,市级党委、政府、市级物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物业协会表彰一个加2分,最多加10分 | ||||
7 | 服务科技创新 | 获得国家级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成果的加8分,省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3分,最多加8分 | ||||
8 | 企业通过三大体系认证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之一的加2分,通过其中两项的加4分,三体系认证全部通过的加6分 | ||||
9 | 先进典型 |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企业积极配合落实 | (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10分 | |||
10 | 良好信用信息 | 先进典型 | 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 (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8分 | ||
11 | 自 律 管 理 | (略) 物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情况 | 参与加2分 | |||
12 | 是否承诺按不低于物业服务标准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 提交承诺书的加1分 | ||||
13 | 定制协议及履行情况是否完成备案 | 完成备案一项加0.2分,最高加3分 | ||||
14 | 培 训 信 息 |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培训 | 参加一人加0.1分,最高加3分 | |||
15 |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 | 参加一人加0.1分,最高加3分 | ||||
16 | 荣 誉 信 息 |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 | 有一项加1分,最多加3分 | |||
17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 良信用 信 息 | 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 有一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
合计 |
注:1.该项加分,记入获得称号时或通过复查时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企业档案中。当项目的服务单位发生变更后,原服务单位不再予以加分;新服务单位在该项目通过示范项目复查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加分。
2.该项所称表彰指针对企业的表 (略) 行政区域内项目的表彰;表彰由企业自行申报通过审核后记入档案。
附件3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1 | 基础信息 | 管理信息 |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方式 | 信息完整加3分,法人代表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扣2分 | ||
2 | 财务制度 | 制度完善加2分 | ||||
3 | 良好信用信息 | 经营信息 | (略) 纳税总额达到一定规模 | 达50万元的加3分,达100万元的加5分,达150万元的加8分,达300万元的加10分,达450万元以上的加15分 | ||
4 | (略) 提供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 | 达30万㎡的加5分,达90万㎡的加8分,达150万㎡的加10分,达300万㎡及以上的加15分,不累计加分 | ||||
5 | 公司财务情况说明 | 1、第三方审计报告加16分, 2、提交税审报告加8分。(不累加) | ||||
6 | 不良信用信息 | 收费公示 | 各项目物业费收支情况 | 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 | ||
7 | 各项目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 | 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 | ||||
8 | 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 | 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 | ||||
9 | 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 | 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 | ||||
合 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注:物业服务合同对收费公示项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公示。
附件4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管理部门评价表)
物业服务企业: 辖区内管理项目规模(平方米):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1 | 良好信息 | 荣誉信息 | 在属地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 根据属地物业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8分 | ||
不良信用评价信息 | 日常检查 | 在属地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不积极配合落实 | 根据属地物业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扣8分 | |||
2 | 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略) 、 (略) 创建等工作 | 不积极配合发生1次扣0.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1次扣1分 | ||||
3 |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 发生1个项目不合格或不达标扣0.3分 | ||||
4 | 12345等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物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 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发生一次扣0.2分 | ||||
5 | 市场不良行为 | 不依照程序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退出物业项目 | 单个项目(包括分期交付)交付2年(含)之内弃管的扣15分,交付2至5年(含)弃管的扣5分,5年以上的扣3分。 | |||
6 |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保,相关设施设备不能良好运行 | 发生一项扣10分 | ||||
7 | 民防、防雷等未定期检测的 | 发生一项扣2分 | ||||
8 | 物业用房使用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引发矛盾纠纷未妥善处理的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9 | 服务不良行为 |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导致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 | 发生1次扣5分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承诺整改到位 | 发生1次扣0.3分 | ||||
11 | 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电梯 | 发生1次扣2分 | ||||
12 | 因物业企业原因,项目建设、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全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13 | 装修管理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业主、使用人;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未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台账,导致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 |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1起扣1分 | ||||
14 | 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时,未有效实施管理的 | 未及时劝阻、制止的;或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1起扣0.2分 | ||||
15 | 不良信用评价信息 | 服务收费不良行为 | 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发生一次扣5分 | ||
16 | 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 | 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扣10分 | ||||
17 |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未单独列账、定期公示 | 未单独列账扣1分,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扣10分 | ||||
18 | 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 发生一次扣10分 | ||||
19 |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违规或违约使用 | 违规或违约使用发生一次扣10分 | ||||
20 | 项目经理不良行为 | 聘用不符合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 发生1人扣0.3分 | |||
21 | 聘用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项目经理 | 发生1人扣25分 | ||||
22 | 项目经理信用等级当年度被评定为D级 | 发生1人扣25分 | ||||
23 | 更换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 发生1次扣0.2分 | ||||
24 | 未按照业主共同决定及时更换项目经理 | 发生1次扣0.2分 | ||||
25 | 直接降为D级行为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有效期2年 | |||
26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项目被停电停水、电梯被封停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 | 有效期2年 | ||||
27 | 企业工作人员涉及项目装修、封阳台、搬运“强买强卖”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 有效期2年 | ||||
合 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5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表)
物业服务企业: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1 | 基础信息 | 业务信息 | 合同备案工作 | 1、当年按要求完成前期合同备案的,每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10分; 2、当年完成业主大会合同备案的,每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10分 | ||
2 | 项目经理未执行登记和变更制度 | 发生1次扣0.2分 | ||||
3 | 投诉信息 | 12345等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物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 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发生一次扣0.1分 | |||
4 | 创优信息 | 按要求 (略)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未申报或申报后未通过,下年度继续申报,第二年仍 (略)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验收 | 每个项目扣0.2分,最多扣1分 | |||
5 | 检查信息 | 市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 发生1个项目不合格或不达标扣0.2分 | |||
6 | 不良信息 | 通报信息 | 市物业管理部门的通报批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7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略) 房地产业 (略) 物业管理协会通报批评的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8 | 住建部、 (略) 住 (略) 住建局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9 | 不良信息 | 通报信息 | 已生 (略) 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 发生一次扣0.5分 | ||
10 | 市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物价、安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等 | 发生一次扣0.2分 | ||||
11 | 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物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为妥善处理的 | 发生一次扣0.2分 | ||||
12 | 直接降为C级行为 | 企业聘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 | 有效期2年 | |||
13 | 直接降为D级行为 | 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陪标、串标、弄虚作假、贿赂评委、投标人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规行为 | 有效期2年 | |||
14 | 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 有效期2年 | ||||
15 | 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 有效期2年 | ||||
16 | 违规强行接管项目造成严重后果 | 有效期2年 | ||||
合 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6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经理及联系方式:
序号 |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分) | 得分 | 备注 | |
1 | 基 础 信 息 | 个人信息 | 项目经理身份证、项目经理证、任职文件齐全 | 齐全加3分,缺一项扣1分 | ||
2 | 鼓励项目经理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 参加培训的加1分 | ||||
3 | 信 用 信 息 | 任职信息 | 在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 | 在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满3年到5年(按照缴纳社保时间计算)的,加5分;满5年及以上的加10分 | ||
4 |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 荣誉信息 | 个人获得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 | 国家级一个加10分,省级一个加5分,市级一个加3分,最多加18分 | ||
5 | 先进典型 | 项目经理积极配 (略) 、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 | (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10分 | |||
6 | 服务的项目或个人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18分 | 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 |||
合 计 |
附件7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物业管理部门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项目经理:
序号 |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1 | 不良信用信息 | 扣分行为 | 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 扣3分 | ||
2 | 对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的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又不配合政府调查指导的 | 发生一次扣1分 | ||||
3 | 不配合政府筹建、换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 扣2分 | ||||
4 | 项目员工有不良行为造成较大影响且未妥善处理的 | 扣2分 | ||||
5 | 物业用房经营因项目经理原因引发矛盾纠纷未妥善处理的 | 扣3分 | ||||
6 | 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 扣5分 | ||||
7 | 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 扣5分 | ||||
8 | 因未履行设施设备管理责任,导致电梯被封停、被停电停水等影响业主生活的 | 扣5分 | ||||
9 | 项目员工有主动向业主强行推荐封阳台装修、搬运等行为的 | 扣3分 | ||||
10 | 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的 | 有一项未公示扣2分 | ||||
11 |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公共水电费)等未定期公示的 | 有一项未公示扣1分 | ||||
12 | 未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 | 扣2分 | ||||
13 | 公共水电费分摊不规范而导致业主投诉未妥善处理的 | 扣2分 | ||||
14 | 项目建设、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全的 | 扣3分 | ||||
15 | 区域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 扣5分 | ||||
16 | 未公示值班电话(报修电话、投诉电话)的 | 扣2分 | ||||
17 | 对投诉信访事项不按要求上报处理答复意见或弄虚作假的 | 扣2分 | ||||
18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扣2分 | ||||
合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8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项目经理:
序号 |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分) | 得分 | 备注 | |
1 | 基 础 信 息 | 管理信息 | 依法完成项目经理备案 | 完成的加2分 | ||
2 | 前三个年度完成项目经理信用评价 | 齐全加3分,缺一年扣1分 | ||||
3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 扣分行为 | 管理项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 扣3分 | ||
4 | (略) 级行政主管通报批评的 | 扣3分 | ||||
5 | 对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的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又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指导的 | 发生一次扣1分 | ||||
6 | 管理项目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扣5分 | ||||
7 | 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 扣1分 | ||||
8 | 直接降级为D行为 | 项目物业服务年度考核或双随机检查不合格 | 有效期2年 | |||
9 | 因管理责任造成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 | 有效期2年 | ||||
10 | 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 | 有效期2年 | ||||
合 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关于征求《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 (略) 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略) (略) 场的公平竞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 (略) 实际,修订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7月8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箱方式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物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63.com
地址: (略) 砂山路92号402室
邮政编码:*
附件:《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 (略) 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 (略) 物业管理条例》、《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评级,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略) 行政主管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部门,是指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物业管理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 (略)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记分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镇街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
2.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 (略) 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4.市房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5. (略) 镇街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得到表彰的;
6.作为 (略) 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 (略)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 (略) 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 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 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略) 物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 (略) 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7.市房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填报,物业服务 (略)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计分;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项目和项目经理的基础信用信息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评价计分。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 (略)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或资料库,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或资料库查询。
以下情形可作为物业服务企 (略) 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信息:
(一)住建部、 (略) 住 (略) 住建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 (略) 住 (略) 住建局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略) 房地产业 (略) 物业管理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第十条 法院、人社、市场监督、公安、消防、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 (略) 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市行政主管部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 (略)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部门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市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 (略) 信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做好相应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确认和计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或资料库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11月份公布年度阶段评分情况,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二)定期评级。市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依法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 (略) 住建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用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由企业申报评价分值、信用机构评价分值、物业管理部门 (略) 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分值4部分构成,各部分分值占比分别为25%、15%、25%和35%。项目经理信用分值由企业申报记分分值、物业管理部门 (略) 行政主管部门记分分值3部分构成,各部分分值占比分别为30%、30%和40%。
上述各部分评价(记分)分值实行加减分制,评价(记分)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
具体评分条款详见附件。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条款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信用信息限期内落实整改措施的,信息记录时效为2个月,限期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信息记录时效为12个月,情节严重的信息记录时效不低于24个月。
第十七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作出整改的,将 (略) 企业“黑名单”。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最高标识为C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后标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B级(无项目);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三)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参考;
(五)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六)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七)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 (略) 级守信示范企业;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六)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对于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最高标识为C级(缺失)的企业,凡是有在管项目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 (略)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七)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考虑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D级,在6个月内仍未整改的,依照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 (略) 发 (略) 失信“黑榜”企业名单, (略) 联合惩戒措施;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六条 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 (略)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在管项目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实施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 (略) 行政主管 (略) 物业项目底册,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建筑面积、所在社区名称、社区物业管理人及联系方式等,每年3月份完成辖区内物业项目信息的更新。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在规定的期 (略) 物业项目底册内物业项目管理信息的补充完善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申报评价标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机构评价标准》和《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记分标准》的要求完成相关信用评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物业管理的记录,完成《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物业管理部门评价标准》和《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物业管理部门记分标准》的评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三条 (略) 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自律管理的记录情况,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相应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在自主申报时一并提供,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四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管理的各项记录和第十条第一款相关部门提供的不良信用信息,完成《 (略) 物业服务企 (略) 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标准》和《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 (略) 行政主管部门记分标准》的评分,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资料库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的得分,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区域内服务物业项目总建筑 (略) 服务物业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计分。
第三十六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五条的计算规则完成对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分工作和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报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如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略) 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行。
原《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澄住建规〔2018〕4号)即行废止,但按照上述文件已记入信用信息平台的不良信息在有效期限内的,按本法办计分规则实施。
附件:1. (略)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构成一览表
2.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申报评价标准
3.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机构评价标准
4.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物业管理部门评价标准
5. (略) 物业服务企 (略) 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标准
6.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企业申报记分标准
7.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物业管理部门记分标准
8.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 (略) 行政主管部门记分标准
附件1
(略)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构成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组成部分 | 占比(100%) | 评分细则 | 备注 |
1 | 物业服务企业 | 企业申报评价 | 25% | 见附表2 | |
2 | 信用机构评价 | 15% | 见附表3 | ||
3 | 物业管理部门评价 | 25% | 见附表4 | ||
4 | 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 35% | 见附表5 | ||
5 | 项目经理 | 企业申报记分 | 30% | 见附表6 | |
6 | 物业管理部门记分 | 30% | 见附表7 | ||
7 | 市行政主管部门记分 | 40% | 见附表8 |
注:信用分值均采用综合评分制,评价(记分)分值实行加减分制。
附件2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1 | 基础信用信息 | 企业信息 | 申报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时,完整、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 平台信息按要求填报的,或申报时提供完整信息的,在职项目经理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加3分 | ||
2 | 定期更新信用信息,保持信息及时、完整、有效 | 平台信息及时更新维护的,或在职项目经理备案工作保持及时、完整、有效,加3分 | ||||
3 | 鼓励企业负责人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 负责人的培训记录,加2分 | ||||
4 | (略) 管理两种类型物业 | 管理居住物业及公共物业两种类型物业的,加2分 | ||||
5 | 良好信用信息 | 荣誉信息 | 本市的项目获得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注1) | 国家级一个加8分,省级一个加5分,市级一个加3分,最多加16分 | ||
6 | 企业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注2) | 国家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5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分,市级党委、政府、市级物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物业协会表彰一个加2分,最多加10分 | ||||
7 | 服务科技创新 | 获得国家级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成果的加8分,省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3分,最多加8分 | ||||
8 | 企业通过三大体系认证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之一的加2分,通过其中两项的加4分,三体系认证全部通过的加6分 | ||||
9 | 先进典型 |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企业积极配合落实 | (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10分 | |||
10 | 良好信用信息 | 先进典型 | 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 (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8分 | ||
11 | 自 律 管 理 | (略) 物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情况 | 参与加2分 | |||
12 | 是否承诺按不低于物业服务标准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 提交承诺书的加1分 | ||||
13 | 定制协议及履行情况是否完成备案 | 完成备案一项加0.2分,最高加3分 | ||||
14 | 培 训 信 息 |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培训 | 参加一人加0.1分,最高加3分 | |||
15 |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 | 参加一人加0.1分,最高加3分 | ||||
16 | 荣 誉 信 息 |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 | 有一项加1分,最多加3分 | |||
17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 良信用 信 息 | 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 有一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
合计 |
注:1.该项加分,记入获得称号时或通过复查时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企业档案中。当项目的服务单位发生变更后,原服务单位不再予以加分;新服务单位在该项目通过示范项目复查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加分。
2.该项所称表彰指针对企业的表 (略) 行政区域内项目的表彰;表彰由企业自行申报通过审核后记入档案。
附件3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1 | 基础信息 | 管理信息 |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方式 | 信息完整加3分,法人代表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扣2分 | ||
2 | 财务制度 | 制度完善加2分 | ||||
3 | 良好信用信息 | 经营信息 | (略) 纳税总额达到一定规模 | 达50万元的加3分,达100万元的加5分,达150万元的加8分,达300万元的加10分,达450万元以上的加15分 | ||
4 | (略) 提供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 | 达30万㎡的加5分,达90万㎡的加8分,达150万㎡的加10分,达300万㎡及以上的加15分,不累计加分 | ||||
5 | 公司财务情况说明 | 1、第三方审计报告加16分, 2、提交税审报告加8分。(不累加) | ||||
6 | 不良信用信息 | 收费公示 | 各项目物业费收支情况 | 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 | ||
7 | 各项目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 | 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 | ||||
8 | 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 | 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 | ||||
9 | 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 | 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 | ||||
合 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注:物业服务合同对收费公示项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公示。
附件4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管理部门评价表)
物业服务企业: 辖区内管理项目规模(平方米):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1 | 良好信息 | 荣誉信息 | 在属地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 根据属地物业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8分 | ||
不良信用评价信息 | 日常检查 | 在属地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不积极配合落实 | 根据属地物业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扣8分 | |||
2 | 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略) 、 (略) 创建等工作 | 不积极配合发生1次扣0.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1次扣1分 | ||||
3 |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 发生1个项目不合格或不达标扣0.3分 | ||||
4 | 12345等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物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 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发生一次扣0.2分 | ||||
5 | 市场不良行为 | 不依照程序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退出物业项目 | 单个项目(包括分期交付)交付2年(含)之内弃管的扣15分,交付2至5年(含)弃管的扣5分,5年以上的扣3分。 | |||
6 |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保,相关设施设备不能良好运行 | 发生一项扣10分 | ||||
7 | 民防、防雷等未定期检测的 | 发生一项扣2分 | ||||
8 | 物业用房使用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引发矛盾纠纷未妥善处理的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9 | 服务不良行为 |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导致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 | 发生1次扣5分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承诺整改到位 | 发生1次扣0.3分 | ||||
11 | 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电梯 | 发生1次扣2分 | ||||
12 | 因物业企业原因,项目建设、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全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13 | 装修管理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业主、使用人;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未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台账,导致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 |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1起扣1分 | ||||
14 | 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时,未有效实施管理的 | 未及时劝阻、制止的;或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1起扣0.2分 | ||||
15 | 不良信用评价信息 | 服务收费不良行为 | 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发生一次扣5分 | ||
16 | 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 | 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扣10分 | ||||
17 |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未单独列账、定期公示 | 未单独列账扣1分,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扣10分 | ||||
18 | 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 发生一次扣10分 | ||||
19 |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违规或违约使用 | 违规或违约使用发生一次扣10分 | ||||
20 | 项目经理不良行为 | 聘用不符合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 发生1人扣0.3分 | |||
21 | 聘用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项目经理 | 发生1人扣25分 | ||||
22 | 项目经理信用等级当年度被评定为D级 | 发生1人扣25分 | ||||
23 | 更换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 发生1次扣0.2分 | ||||
24 | 未按照业主共同决定及时更换项目经理 | 发生1次扣0.2分 | ||||
25 | 直接降为D级行为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有效期2年 | |||
26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项目被停电停水、电梯被封停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 | 有效期2年 | ||||
27 | 企业工作人员涉及项目装修、封阳台、搬运“强买强卖”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 有效期2年 | ||||
合 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5
(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表)
物业服务企业: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1 | 基础信息 | 业务信息 | 合同备案工作 | 1、当年按要求完成前期合同备案的,每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10分; 2、当年完成业主大会合同备案的,每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10分 | ||
2 | 项目经理未执行登记和变更制度 | 发生1次扣0.2分 | ||||
3 | 投诉信息 | 12345等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物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 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发生一次扣0.1分 | |||
4 | 创优信息 | 按要求 (略)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未申报或申报后未通过,下年度继续申报,第二年仍 (略)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验收 | 每个项目扣0.2分,最多扣1分 | |||
5 | 检查信息 | 市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 发生1个项目不合格或不达标扣0.2分 | |||
6 | 不良信息 | 通报信息 | 市物业管理部门的通报批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7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略) 房地产业 (略) 物业管理协会通报批评的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8 | 住建部、 (略) 住 (略) 住建局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生一次扣0.3分 | ||||
9 | 不良信息 | 通报信息 | 已生 (略) 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 发生一次扣0.5分 | ||
10 | 市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物价、安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等 | 发生一次扣0.2分 | ||||
11 | 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物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为妥善处理的 | 发生一次扣0.2分 | ||||
12 | 直接降为C级行为 | 企业聘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 | 有效期2年 | |||
13 | 直接降为D级行为 | 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陪标、串标、弄虚作假、贿赂评委、投标人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规行为 | 有效期2年 | |||
14 | 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 有效期2年 | ||||
15 | 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 有效期2年 | ||||
16 | 违规强行接管项目造成严重后果 | 有效期2年 | ||||
合 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6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经理及联系方式:
序号 |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分) | 得分 | 备注 | |
1 | 基 础 信 息 | 个人信息 | 项目经理身份证、项目经理证、任职文件齐全 | 齐全加3分,缺一项扣1分 | ||
2 | 鼓励项目经理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 参加培训的加1分 | ||||
3 | 信 用 信 息 | 任职信息 | 在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 | 在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满3年到5年(按照缴纳社保时间计算)的,加5分;满5年及以上的加10分 | ||
4 |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 荣誉信息 | 个人获得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 | 国家级一个加10分,省级一个加5分,市级一个加3分,最多加18分 | ||
5 | 先进典型 | 项目经理积极配 (略) 、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 | (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10分 | |||
6 | 服务的项目或个人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18分 | 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 |||
合 计 |
附件7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物业管理部门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项目经理:
序号 |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1 | 不良信用信息 | 扣分行为 | 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 扣3分 | ||
2 | 对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的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又不配合政府调查指导的 | 发生一次扣1分 | ||||
3 | 不配合政府筹建、换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 扣2分 | ||||
4 | 项目员工有不良行为造成较大影响且未妥善处理的 | 扣2分 | ||||
5 | 物业用房经营因项目经理原因引发矛盾纠纷未妥善处理的 | 扣3分 | ||||
6 | 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 扣5分 | ||||
7 | 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 扣5分 | ||||
8 | 因未履行设施设备管理责任,导致电梯被封停、被停电停水等影响业主生活的 | 扣5分 | ||||
9 | 项目员工有主动向业主强行推荐封阳台装修、搬运等行为的 | 扣3分 | ||||
10 | 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的 | 有一项未公示扣2分 | ||||
11 |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公共水电费)等未定期公示的 | 有一项未公示扣1分 | ||||
12 | 未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 | 扣2分 | ||||
13 | 公共水电费分摊不规范而导致业主投诉未妥善处理的 | 扣2分 | ||||
14 | 项目建设、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全的 | 扣3分 | ||||
15 | 区域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 扣5分 | ||||
16 | 未公示值班电话(报修电话、投诉电话)的 | 扣2分 | ||||
17 | 对投诉信访事项不按要求上报处理答复意见或弄虚作假的 | 扣2分 | ||||
18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扣2分 | ||||
合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8
(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项目经理:
序号 |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分) | 得分 | 备注 | |
1 | 基 础 信 息 | 管理信息 | 依法完成项目经理备案 | 完成的加2分 | ||
2 | 前三个年度完成项目经理信用评价 | 齐全加3分,缺一年扣1分 | ||||
3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 扣分行为 | 管理项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 扣3分 | ||
4 | (略) 级行政主管通报批评的 | 扣3分 | ||||
5 | 对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的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又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指导的 | 发生一次扣1分 | ||||
6 | 管理项目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扣5分 | ||||
7 | 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 扣1分 | ||||
8 | 直接降级为D行为 | 项目物业服务年度考核或双随机检查不合格 | 有效期2年 | |||
9 | 因管理责任造成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 | 有效期2年 | ||||
10 | 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 | 有效期2年 | ||||
合 计 |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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