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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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财政局组织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申请事项);

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

3.营业执照(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6.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7.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8.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人需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县行政审批局核查审批。

1、受理环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和决定环节。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材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办结和送达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办结通知书》,制作《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电话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到县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寄送服务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告知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一)持续深入推进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原则上除需按存档要求由行政相对人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外,一律不再收取行政相对人的纸质材料,推进无纸化办公,落实“只来一次”承诺。

(二)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三) (略) 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财政局组织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申请事项);

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

3.营业执照(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6.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7.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8.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人需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县行政审批局核查审批。

1、受理环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和决定环节。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材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办结和送达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办结通知书》,制作《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电话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到县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寄送服务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告知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一)持续深入推进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原则上除需按存档要求由行政相对人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外,一律不再收取行政相对人的纸质材料,推进无纸化办公,落实“只来一次”承诺。

(二)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三) (略) 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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