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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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第51号部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等法律法规,现 (略) 建设工程领域从事消防工程检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息进行重新登记,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工商 (略) 行政区域内并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工程检测业务的全部企业(包括其执业人员)。工商注 (略)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工程检测服务的企业,进行信息登记填报。

  二、登记内容及提交资料

  1.《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企业法定代 (略) 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检测设备清单及其通过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的证书;

  5.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经过备案、公示信息打印件;

  6.技术服务机构驻商相关岗位人员(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的身份证、执业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及社保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上本人签名);

  7.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信用查询截图;

  8. (略) 固定办公场所的有效租赁证明或自有产权证明,固定办公场所彩色扫描件复印件。

各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应要逐项如实填写《 (略) 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息表》(附件),并加盖公章,及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11房间(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三、登记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宜

  1.符合登记条件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逾期未经登记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登记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信息登记资格。

  2.我局将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实、梳理、汇总,经专家评审后通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统一发布《 (略) 消防工程检测机构信息目录》。

  3.《 (略) 消防工程检测机构信息目录》由我局实行动态考核、定期更新、统一发布。同时, (略)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择优自主选取《 (略) 消防工程检测机构信息目录》中的单位。

  联系电话:*

  邮箱:sqxffw 126.com

  地址: (略) 神火大道南段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11房间

  附件: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息登记表.docx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第51号部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等法律法规,现 (略) 建设工程领域从事消防工程检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息进行重新登记,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工商 (略) 行政区域内并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工程检测业务的全部企业(包括其执业人员)。工商注 (略)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工程检测服务的企业,进行信息登记填报。

  二、登记内容及提交资料

  1.《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企业法定代 (略) 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检测设备清单及其通过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的证书;

  5.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经过备案、公示信息打印件;

  6.技术服务机构驻商相关岗位人员(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的身份证、执业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及社保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上本人签名);

  7.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信用查询截图;

  8. (略) 固定办公场所的有效租赁证明或自有产权证明,固定办公场所彩色扫描件复印件。

各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应要逐项如实填写《 (略) 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息表》(附件),并加盖公章,及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11房间(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三、登记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宜

  1.符合登记条件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逾期未经登记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登记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信息登记资格。

  2.我局将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实、梳理、汇总,经专家评审后通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统一发布《 (略) 消防工程检测机构信息目录》。

  3.《 (略) 消防工程检测机构信息目录》由我局实行动态考核、定期更新、统一发布。同时, (略)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择优自主选取《 (略) 消防工程检测机构信息目录》中的单位。

  联系电话:*

  邮箱:sqxffw 126.com

  地址: (略) 神火大道南段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11房间

  附件: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息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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