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丰台区2023年孵化机构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丰台区2023年孵化机构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公告
根据《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丰投促发〔2022〕9号)、《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丰科信发〔2023〕1号)的相关要求,丰台区科信局公开征集“丰台区2023年孵化机构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采购金额
“丰台区2023年孵化机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35万元。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资格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等渠道查询征集截止日前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小微企业优先,如需标明小微企业身份,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自行声明企业类型,企业对声明和相应佐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6、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孵化机构研究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推荐本单位的业务骨干作为项目负责人,一名负责人不能同时承担两个或以上的项目;
7、项目承担团队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承担单位对项目组成员的业务素质负责;
8、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孵化工作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且主持完成过2个及以上孵化工作服务项目;
9、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承担实质性研究和管理工作。挂名或不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本项目。
三、项目服务具体要求
(一)项目服务内容。
详见附件。
(二)项目服务期限。除调研评估类服务事项可在2024年1季度完成外,其他服务事项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前将“丰台区2023年孵化机构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单位简介(不超过200字)、项目明细报价、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相关项目经验、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企业类型声明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ttp://**.cn。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服务费用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咨询信息及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所有。
(三)承担单位不得将我局委托的服务事项内容透露给除我局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我局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担单位违约责任。
(四)本次项目服务机构征集公告发布在丰台区政府网站和“丰台科信”微信公众号上,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高新科具体负责。
联系人:陈士辉 崔颖 联系电话:* *
附件:
是根据《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丰投促发〔2022〕9号)、《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丰科信发〔2023〕1号)的相关要求,丰台区科信局公开征集“丰台区2023年孵化机构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采购金额
“丰台区2023年孵化机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35万元。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资格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等渠道查询征集截止日前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小微企业优先,如需标明小微企业身份,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自行声明企业类型,企业对声明和相应佐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6、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孵化机构研究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推荐本单位的业务骨干作为项目负责人,一名负责人不能同时承担两个或以上的项目;
7、项目承担团队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承担单位对项目组成员的业务素质负责;
8、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孵化工作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且主持完成过2个及以上孵化工作服务项目;
9、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承担实质性研究和管理工作。挂名或不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本项目。
三、项目服务具体要求
(一)项目服务内容。
详见附件。
(二)项目服务期限。除调研评估类服务事项可在2024年1季度完成外,其他服务事项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前将“丰台区2023年孵化机构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单位简介(不超过200字)、项目明细报价、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相关项目经验、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企业类型声明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ttp://**.cn。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服务费用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咨询信息及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所有。
(三)承担单位不得将我局委托的服务事项内容透露给除我局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我局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担单位违约责任。
(四)本次项目服务机构征集公告发布在丰台区政府网站和“丰台科信”微信公众号上,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高新科具体负责。
联系人:陈士辉 崔颖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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