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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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连翘采收秩序,切实提高连翘产量和药用功效,维护洛宁连翘的品牌和声誉,拟发布《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到下述邮箱。

  联系单位:洛宁县园艺技术服务中心

  邮箱:*@*26.com

  电话:0379-*

  2023年6月12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连翘采收秩序,切实提高连翘产量和药用功效,维护洛宁连翘的品牌和声誉,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连翘抢青采收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县域地理区位和气侯特征,对照2022版《中国药典》检测项标准,将2023年全县连翘的采摘时间确定为7月25日之后,在此之前的一切采摘、收购、销售行为,均视为抢青采收,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严禁连翘抢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辖区内连翘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采取召开会议、设卡检查、刷写标语、张贴通告等措施,把禁止连翘抢青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发现连翘抢青采收行为的,立即制止和处理。

  三、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连翘采收工作, (略) 场趋势、抢青危害性等信息的宣传,农业执法大队要加强巡查管护力度,及时制止抢青采收行为。

  四、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盗采、抢摘他人连翘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县范围内收购连翘的企业和商贩予以查处。对未到采收期在我县范围内收购、储存、加工、贩运不合格连翘的企业、合作社和商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采摘连翘时毁坏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查处。

  七、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加强对严禁连翘抢青采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禁止连翘抢青的自觉性。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举报电话:洛宁县农业农村局 *

  洛宁县林业局 *

  洛宁县公安局 110

   (略) 场监管局 12315


  为规范连翘采收秩序,切实提高连翘产量和药用功效,维护洛宁连翘的品牌和声誉,拟发布《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到下述邮箱。

  联系单位:洛宁县园艺技术服务中心

  邮箱:*@*26.com

  电话:0379-*

  2023年6月12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连翘采收秩序,切实提高连翘产量和药用功效,维护洛宁连翘的品牌和声誉,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连翘抢青采收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县域地理区位和气侯特征,对照2022版《中国药典》检测项标准,将2023年全县连翘的采摘时间确定为7月25日之后,在此之前的一切采摘、收购、销售行为,均视为抢青采收,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严禁连翘抢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辖区内连翘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采取召开会议、设卡检查、刷写标语、张贴通告等措施,把禁止连翘抢青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发现连翘抢青采收行为的,立即制止和处理。

  三、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连翘采收工作, (略) 场趋势、抢青危害性等信息的宣传,农业执法大队要加强巡查管护力度,及时制止抢青采收行为。

  四、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盗采、抢摘他人连翘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县范围内收购连翘的企业和商贩予以查处。对未到采收期在我县范围内收购、储存、加工、贩运不合格连翘的企业、合作社和商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采摘连翘时毁坏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查处。

  七、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加强对严禁连翘抢青采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禁止连翘抢青的自觉性。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举报电话:洛宁县农业农村局 *

  洛宁县林业局 *

  洛宁县公安局 110

   (略) 场监管局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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