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财政局关于区本级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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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财政局关于区本级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试行

区直各预算单位、电源产业园、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

42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略) 、市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现对全区范国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参加牧野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供应商做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其他承诺,并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贵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进行投标响应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信用承诺(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

提供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书面承诺,不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允许供应商采用信用承诺制的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曾作出采购虚假承诺;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各级政策文件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牧野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点击下载][点击下载]

(略) 牧野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

区直各预算单位、电源产业园、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

42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略) 、市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现对全区范国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参加牧野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供应商做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其他承诺,并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贵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进行投标响应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信用承诺(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

提供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书面承诺,不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允许供应商采用信用承诺制的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曾作出采购虚假承诺;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各级政策文件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牧野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点击下载][点击下载]

(略) 牧野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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