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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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荔浦市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一、住宅用地总量和结构

202 (略) ( (略) )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8755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1.8755公顷。

二、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略) 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房需求、 (略) 场的走势,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 (略) 前进路上计划供应1.8755公顷,宗地编号为:2022--01号,达到均衡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居住平衡。

三、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措施

组 (略) 自然资源局住宅用地供应领导小组,规划设计暂时还在报批中,本计划向社会公开,网址为:http://**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附表 2






荔浦市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宗地表

(略) 人民政府
(略) 自然资源局

单位:平方米
序号 宗地编号 宗地坐落 宗地面积 住房类型 供应方式 计划供应时间 备注
1 2022--01 荔城镇金雷村 18755 商品住房 挂牌出让 2022.11.25








注:1.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可选填此表。
2.住房类型按附表1的分类(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填写。


附件











(略) 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区县 合计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房用地



小计 商品住房用地( (略) 场化租赁住房用地)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 租赁住房 公共管理与商服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略) (略) 20.3755 0.5 8 1.8755 1.8755 0 0 10 0 0 0
附表1





荔浦市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市(县) 总量 商品住房用地( (略) 场化租赁住房用地)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 租赁住房
小计 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场化租赁住房
(略) 1.8755 1.8755 0 0 0 0
注:1.本示范文本及样式表格,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补充,住宅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2.对原住宅用地分类进行了调整,删除已不再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用地”,删除“廉租房用地”;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原“商品房用地”调整为“商品住房用地”。
3.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等带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 (略) 场化租赁住房。
4. (略) 供应的租赁住房用地一般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

荔浦市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一、住宅用地总量和结构

202 (略) ( (略) )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8755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1.8755公顷。

二、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略) 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房需求、 (略) 场的走势,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 (略) 前进路上计划供应1.8755公顷,宗地编号为:2022--01号,达到均衡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居住平衡。

三、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措施

组 (略) 自然资源局住宅用地供应领导小组,规划设计暂时还在报批中,本计划向社会公开,网址为:http://**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附表 2






荔浦市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宗地表

(略) 人民政府
(略) 自然资源局

单位:平方米
序号 宗地编号 宗地坐落 宗地面积 住房类型 供应方式 计划供应时间 备注
1 2022--01 荔城镇金雷村 18755 商品住房 挂牌出让 2022.11.25








注:1.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可选填此表。
2.住房类型按附表1的分类(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填写。


附件











(略) 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区县 合计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房用地



小计 商品住房用地( (略) 场化租赁住房用地)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 租赁住房 公共管理与商服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略) (略) 20.3755 0.5 8 1.8755 1.8755 0 0 10 0 0 0
附表1





荔浦市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市(县) 总量 商品住房用地( (略) 场化租赁住房用地)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 租赁住房
小计 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场化租赁住房
(略) 1.8755 1.8755 0 0 0 0
注:1.本示范文本及样式表格,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补充,住宅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2.对原住宅用地分类进行了调整,删除已不再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用地”,删除“廉租房用地”;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原“商品房用地”调整为“商品住房用地”。
3.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等带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 (略) 场化租赁住房。
4. (略) 供应的租赁住房用地一般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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