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细表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细表
收费项目 |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
一 | 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 |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 (一)协议交易 | 1000及以下 | 0.45%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协议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9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00以上至2000 | 0.36% | |||||||
2000以上至5000 | 0.27% | |||||||
5000以上 | 0.18% | |||||||
(二)竞价交易 | 网络竞价 | 1000及以下 | 2.475% | (一)竞价交易时,在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的基础上,另收竞价成交服务费;(二)竞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每宗项目收费最低不少于18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00以上至2000 | 1.98% | |||||||
2000以上至5000 | 1.485% | |||||||
5000以上 | 0.99% | |||||||
网络动态报价 | 对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且仅有一家的,按《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省产权交易所关于调整资产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年6月14日) | 对于挂牌转让底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资产交易项目(实物资产转让、资产招租和经营权转让),原则上采取网络动态报价交易方式。 | |||||
注:1、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产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36%为最高指导价: |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 公开出(转)让方式交易 | 100以下 | 2.250%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 |||
101-500 | 1.350% | |||||||
501-1000 | 0.405% | |||||||
1001-3000 | 0.270% | |||||||
3001-5000 | 0.180% | |||||||
5001-10000 | 0.027% | |||||||
10000以上 | 0.005% | |||||||
协议出(转)让方式交易 | 出让 | 1800元/宗 | 由受让方负责交纳。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 900元/宗 | 由承租方负责交纳。 | ||||||
转让或租赁 | 270元/宗 |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50%。 | ||||||
抵押 | 450元/宗 | 由抵押方负责交纳。 | ||||||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 出让(拍卖和挂牌) | 100以下 | 3.60%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矿业权出让(拍卖和挂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 | |||
101-500 | 3.42% | |||||||
501-1000 | 2.52% | |||||||
1001-5000 | 1.62% | |||||||
5000以上 | 0.72% | |||||||
转让 | 100以下 | 1.80% | 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1-500 | 1.71% | |||||||
501-1000 | 1.26% | |||||||
1001-5000 | 0.81% | |||||||
5000以上 | 0.36% | |||||||
协议出让 | 按成交额的0.9%计收 | 低于2700元的按2700元计收。 | ||||||
协议转让 | 1800元/宗 | 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收。 | ||||||
抵押 | 450元/宗 | 由抵押方缴纳。 | ||||||
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 | 电子竞价、单项竞价等 | 100及以下 | 1%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价管[2022]513号) | (一)交易服务收费根据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实行超额累退机制,按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二)单笔交易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总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收取。 | |||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 0.50% | |||||||
超过200至500的部分 | 0.30% | |||||||
超过500至1000的部分 | 0.20% | |||||||
超过1000的部分 | 0.10% | |||||||
协议转让、挂牌点选等 | 100及以下 | 0.50% | ||||||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 0.25% | |||||||
超过200至500的部分 | 0.15% | |||||||
超过500至1000的部分 | 0.10% | |||||||
超过1000的部分 | 0.05% | |||||||
二 | 资产招租业务收费 | (一)协议交易服务费 | 1000及以下 | 0.45% | 《关于印发< (略) 产权交易所资产招租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产权[2020]96号) | 协议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9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00以上至2000 | 0.36% | |||||||
2000以上至5000 | 0.27% | |||||||
5000以上 | 0.18% | |||||||
(二)竞价交易服务费 | 1000及以下 | 1.25% | (一)竞价交易时,在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的基础上,另收竞价成交服务费;(二)竞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每宗项目收费最低不少于9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00以上至2000 | 1.00% | |||||||
2000以上至5000 | 0.75% | |||||||
5000以上 | 0.50% | |||||||
注:1.资产招租业务的成交金额为最终租赁总价; 2.高校食堂“零租赁”项目由代理机构代理进场交易的项目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宗;由省产交所直接受理的项目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宗。收费依据《关于调整高校零租赁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产权[2021]33号)。 | ||||||||
三 | 市场化服务收费项目 |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 (一)增值服务报酬(顾问咨询等服务费) | 1.资产类 | 项目挂牌价 | 1‰--2‰,最低不少于1000元 | 《关于产权交易有关服务费收费和佣金分成的指导意见》(2019年3月5日) | 市场化服务项目,协商收费。 |
2.股权类 | 项目挂牌价 | 1‰--2‰,最低不少于2000元 | ||||||
(二)增值服务报酬(宣传推介等服务费) | 1.资产类 | 每宗 | 1000元 | 项目推介、宣传服务。 | ||||
2.股权类 | 每宗 | 2000元 | ||||||
注:项目未成交的,自挂牌期满次日起30日内再次挂牌的,不再交纳宣传推介服务费;30天后重新挂牌的,需重新交纳宣传推介服务费。 | ||||||||
(三)交易鉴证服务费 | 每宗 | 最低不少于1万元 | 《 (略) 产权交易所交易鉴证服务收费指导意见》(2019年3月5日) | 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承担。 | ||||
企业增资服务收费 | (一)基本服务费 | 1.公开挂牌增资交易服务费 | 1亿元及以下 | 3‰ | 《 (略) 产权交易所增资服务收费办法》(2017年10月26日) | 增资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分别收取,且单笔收费不低于5万元。 | ||
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 | 2‰ | |||||||
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 | 1‰ | |||||||
10亿元以上至15亿元(含) | 0.8‰ | |||||||
15亿元以上至20亿元(含) | 0.6‰ | |||||||
20亿元以上 | 0.4‰ | |||||||
(二)增值服务费 | 1.增值服务报酬(顾问咨询等服务费) | 融资金额 | 0.5‰--1‰ | 市场化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向委托方协商收费,单笔收费不低于2万元且不高于50万元。 | ||||
2.增值服务报酬(宣传推介等服务费) | 每宗 | 5000元 | 向增资企业收取。 | |||||
3.增值服务报酬(溢价服务费) | 溢价金额 | 2% | 向增资企业收取。 | |||||
(三)交易鉴证服务费 | 融资金额 | 0.4‰ | 《 (略) 产权交易所交易鉴证服务收费指导意见》(2019年3月5日) | 非公开协议增资交易方式,分别向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原股东)协商收取,且单笔收费不低于2万元。 | ||||
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收费 | (一)增值服务报酬 | 项目挂牌价 | 原则上不低于1% | 《 (略) 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赣产权[2019]46号) | 根据提供的具体增值服务内容,由转让方与产交所协商收取,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二)交易服务费 | 成交金额 | 0.2%-2%,最低不少于1000元 | 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特殊项目由交易双方与产交所协商收取。 | |||||
(三)溢价分成 | 溢价金额 | 1%-5%,最低不少于2000元 | 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特殊项目由交易双方与产交所协商收取。 | |||||
融资居间服务收费 | 融资居间服务费 | 融资金额 | 2‰--5‰ | 《 (略) 产权交易所关于开 (略) 场化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 市场化服务项目,向融入资金方协商收取;特殊复杂项目收费实行一事一议。 | |||
股权托管登记服务收费 | 基本服务收费 | 初始登记费 | 免费 | 《 (略) 产权交易所关于下浮股权托管登记有关项目业务收费标准的告示》(2016年6月22日) | 向办理业务相关方收取。 | |||
托管年费 | 免费 | |||||||
股东开户、挂失、查询 | 免费 | |||||||
变更登记 | 2元/千股 | |||||||
质押登记 | ||||||||
股权管理综合服务收费 | 代办服务费 | 每次最低不少于10000元 | 《 (略) (略) 股权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赣产权[2022]16号) | 市场化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向委托方协商收费 | ||||
同步股权登记服务年费 | 每年最低不少于50000元 |
收费项目 |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
一 | 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 |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 (一)协议交易 | 1000及以下 | 0.45%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协议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9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00以上至2000 | 0.36% | |||||||
2000以上至5000 | 0.27% | |||||||
5000以上 | 0.18% | |||||||
(二)竞价交易 | 网络竞价 | 1000及以下 | 2.475% | (一)竞价交易时,在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的基础上,另收竞价成交服务费;(二)竞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每宗项目收费最低不少于18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00以上至2000 | 1.98% | |||||||
2000以上至5000 | 1.485% | |||||||
5000以上 | 0.99% | |||||||
网络动态报价 | 对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且仅有一家的,按《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省产权交易所关于调整资产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年6月14日) | 对于挂牌转让底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资产交易项目(实物资产转让、资产招租和经营权转让),原则上采取网络动态报价交易方式。 | |||||
注:1、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产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36%为最高指导价: |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 公开出(转)让方式交易 | 100以下 | 2.250%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 |||
101-500 | 1.350% | |||||||
501-1000 | 0.405% | |||||||
1001-3000 | 0.270% | |||||||
3001-5000 | 0.180% | |||||||
5001-10000 | 0.027% | |||||||
10000以上 | 0.005% | |||||||
协议出(转)让方式交易 | 出让 | 1800元/宗 | 由受让方负责交纳。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 900元/宗 | 由承租方负责交纳。 | ||||||
转让或租赁 | 270元/宗 |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50%。 | ||||||
抵押 | 450元/宗 | 由抵押方负责交纳。 | ||||||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 出让(拍卖和挂牌) | 100以下 | 3.60%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矿业权出让(拍卖和挂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 | |||
101-500 | 3.42% | |||||||
501-1000 | 2.52% | |||||||
1001-5000 | 1.62% | |||||||
5000以上 | 0.72% | |||||||
转让 | 100以下 | 1.80% | 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1-500 | 1.71% | |||||||
501-1000 | 1.26% | |||||||
1001-5000 | 0.81% | |||||||
5000以上 | 0.36% | |||||||
协议出让 | 按成交额的0.9%计收 | 低于2700元的按2700元计收。 | ||||||
协议转让 | 1800元/宗 | 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收。 | ||||||
抵押 | 450元/宗 | 由抵押方缴纳。 | ||||||
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 | 电子竞价、单项竞价等 | 100及以下 | 1%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价管[2022]513号) | (一)交易服务收费根据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实行超额累退机制,按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二)单笔交易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总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收取。 | |||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 0.50% | |||||||
超过200至500的部分 | 0.30% | |||||||
超过500至1000的部分 | 0.20% | |||||||
超过1000的部分 | 0.10% | |||||||
协议转让、挂牌点选等 | 100及以下 | 0.50% | ||||||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 0.25% | |||||||
超过200至500的部分 | 0.15% | |||||||
超过500至1000的部分 | 0.10% | |||||||
超过1000的部分 | 0.05% | |||||||
二 | 资产招租业务收费 | (一)协议交易服务费 | 1000及以下 | 0.45% | 《关于印发< (略) 产权交易所资产招租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产权[2020]96号) | 协议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9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00以上至2000 | 0.36% | |||||||
2000以上至5000 | 0.27% | |||||||
5000以上 | 0.18% | |||||||
(二)竞价交易服务费 | 1000及以下 | 1.25% | (一)竞价交易时,在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的基础上,另收竞价成交服务费;(二)竞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每宗项目收费最低不少于9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1000以上至2000 | 1.00% | |||||||
2000以上至5000 | 0.75% | |||||||
5000以上 | 0.50% | |||||||
注:1.资产招租业务的成交金额为最终租赁总价; 2.高校食堂“零租赁”项目由代理机构代理进场交易的项目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宗;由省产交所直接受理的项目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宗。收费依据《关于调整高校零租赁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产权[2021]33号)。 | ||||||||
三 | 市场化服务收费项目 |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 (一)增值服务报酬(顾问咨询等服务费) | 1.资产类 | 项目挂牌价 | 1‰--2‰,最低不少于1000元 | 《关于产权交易有关服务费收费和佣金分成的指导意见》(2019年3月5日) | 市场化服务项目,协商收费。 |
2.股权类 | 项目挂牌价 | 1‰--2‰,最低不少于2000元 | ||||||
(二)增值服务报酬(宣传推介等服务费) | 1.资产类 | 每宗 | 1000元 | 项目推介、宣传服务。 | ||||
2.股权类 | 每宗 | 2000元 | ||||||
注:项目未成交的,自挂牌期满次日起30日内再次挂牌的,不再交纳宣传推介服务费;30天后重新挂牌的,需重新交纳宣传推介服务费。 | ||||||||
(三)交易鉴证服务费 | 每宗 | 最低不少于1万元 | 《 (略) 产权交易所交易鉴证服务收费指导意见》(2019年3月5日) | 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承担。 | ||||
企业增资服务收费 | (一)基本服务费 | 1.公开挂牌增资交易服务费 | 1亿元及以下 | 3‰ | 《 (略) 产权交易所增资服务收费办法》(2017年10月26日) | 增资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分别收取,且单笔收费不低于5万元。 | ||
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 | 2‰ | |||||||
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 | 1‰ | |||||||
10亿元以上至15亿元(含) | 0.8‰ | |||||||
15亿元以上至20亿元(含) | 0.6‰ | |||||||
20亿元以上 | 0.4‰ | |||||||
(二)增值服务费 | 1.增值服务报酬(顾问咨询等服务费) | 融资金额 | 0.5‰--1‰ | 市场化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向委托方协商收费,单笔收费不低于2万元且不高于50万元。 | ||||
2.增值服务报酬(宣传推介等服务费) | 每宗 | 5000元 | 向增资企业收取。 | |||||
3.增值服务报酬(溢价服务费) | 溢价金额 | 2% | 向增资企业收取。 | |||||
(三)交易鉴证服务费 | 融资金额 | 0.4‰ | 《 (略) 产权交易所交易鉴证服务收费指导意见》(2019年3月5日) | 非公开协议增资交易方式,分别向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原股东)协商收取,且单笔收费不低于2万元。 | ||||
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收费 | (一)增值服务报酬 | 项目挂牌价 | 原则上不低于1% | 《 (略) 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赣产权[2019]46号) | 根据提供的具体增值服务内容,由转让方与产交所协商收取,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二)交易服务费 | 成交金额 | 0.2%-2%,最低不少于1000元 | 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特殊项目由交易双方与产交所协商收取。 | |||||
(三)溢价分成 | 溢价金额 | 1%-5%,最低不少于2000元 | 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特殊项目由交易双方与产交所协商收取。 | |||||
融资居间服务收费 | 融资居间服务费 | 融资金额 | 2‰--5‰ | 《 (略) 产权交易所关于开 (略) 场化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 市场化服务项目,向融入资金方协商收取;特殊复杂项目收费实行一事一议。 | |||
股权托管登记服务收费 | 基本服务收费 | 初始登记费 | 免费 | 《 (略) 产权交易所关于下浮股权托管登记有关项目业务收费标准的告示》(2016年6月22日) | 向办理业务相关方收取。 | |||
托管年费 | 免费 | |||||||
股东开户、挂失、查询 | 免费 | |||||||
变更登记 | 2元/千股 | |||||||
质押登记 | ||||||||
股权管理综合服务收费 | 代办服务费 | 每次最低不少于10000元 | 《 (略) (略) 股权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赣产权[2022]16号) | 市场化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向委托方协商收费 | ||||
同步股权登记服务年费 | 每年最低不少于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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