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持有的遵义宝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浙西欧式艺术建材有限公司共3户债权资产的处置补登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持有的遵义宝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浙西欧式艺术建材有限公司共3户债权资产的处置补登公告
中国长城 (略) (略) 拟对持有的遵义 (略) 、遵义鸿 (略) 、遵义浙西 (略) 共3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上述资产已于2023 (略) 网站上发布处置公告,本次公告将原基准日调整为2023年5月20日,现予以补登公告。
资产名称:遵义 (略) 、遵义鸿 (略) 、遵义浙西 (略)
种类:债权类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遵义 (略) 、遵义鸿 (略) 、遵义浙西 (略)
所在地: 遵义地区
一、债权情况
(一)概况
基准日:2023年5月20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其他(诉讼费用等) | 债权合计 | 担保人 |
1 | 遵义 (略) | 31,500,000.00 | 43,009,776.97 | 319,324.00 | 74,829,100.97 | 保证人: (略) 、洪炯英、任洪、洪炯文,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人: (略) |
2 | 遵义鸿 (略) | 10,208,005.00 | 22,749,298.44 | 8,031.00 | 32,965,334.44 | 抵押人:遵义鸿 (略) ,抵 (略) 红花岗区玉屏路鸿苑遵邸项目的35套房屋。 |
3 | 遵义浙西 (略) | 1,689,369.66 | 1,947,352.14 | 5,000.00 | 3,641,721.80 | 保证人:贵州金 (略) 、张德群、徐小贤、欧秀军、卢新富、王进,连带责任保证。 |
合计 | | 43,397,374.66 | 67,706,427.55 | 332,355.00 | 111,436,157.21 | |
(二)债务人情况
名称 | 成立 日期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 资本 (万元)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行业分类 | 登记状态 |
遵义 (略) | 2003/01/23 | (略) 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岭村全兴路全兴生产队 | 任洪 | 500 | 任洪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存续 |
遵义鸿 (略) | 2000/10/18 | (略) 红花岗区民主路2号 | 徐自航 | 1000 | 徐自航 | 房地产开发、销售。经销:建材、五金家电、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除外)、矿产品(国家限制的除外)、室内装潢、汽车配件(以上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存续 |
遵义浙西 (略) | 2011/09/09 | (略) 南部新区忠庄镇幸福村中心组 | 徐小贤 | 360 | 徐小贤 | 生产、销售、安装;建筑材料、工艺制品(不含木材)、水泥制品、玻璃钢制品(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存续 |
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时间截至2023年5月20日 |
(三)担保情况
上述债权中,遵义 (略) 项目以 (略) 、洪炯英、任洪、洪炯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略) 提供抵押担保,抵押 (略) 播州区谢家坝村和平工业园区22068.11㎡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物2为机器设备109件。
遵义鸿 (略) 项目以遵义鸿 (略) 提供抵押担保,抵 (略) 红花岗区玉屏路鸿苑遵邸项目的35套房屋。
遵义浙西 (略) 项目以贵州金 (略) 、张德群、徐小贤、欧秀军、卢新富、王进提供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注:上述担保情况为截止2023年5月20日的状态。
(四)诉讼情况
遵义 (略) 债权项目已诉, (略) (略) 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0)黔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遵义 (略) 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偿还借款本金3150万元及截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78元;并自2020年8月2日起,以本金2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即年利率16.2%)支付利息至2150万元还清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即年利率18.25%)支付利息至1000万元还清日止;二、若被告 (略) 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 (略) 提供的遵义国用(2011)第143号面积为22068.1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略) 播州区谢家坝村和平工业园区)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限);三、、若被告 (略) 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 (略) 提供的机器设备109件(以登记编号为:遵县工商抵【2013】-54号记载的抵押清单内容为准)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流动资金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计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限);四、被告 (略) 、洪炯英、任洪、洪炯文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遵义 (略) 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遵义 (略) 、 (略) 、洪炯英、任洪、洪炯文共同负担。
遵义鸿 (略) 项目已诉, (略) (略) 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由遵义鸿 (略) 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贵州红花岗遵义农村 (略) 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2月18日的利息*.11元;并自2016年12月19日起,以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即月利率15.39‰)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 (略) 对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遵义鸿 (略) 开发 (略) 红花岗区玉屏路鸿苑遵邸项目1-1-1、1-2-1、1-3-1、1-6-1、1-7-1、1-1-2、1-2-2、1-8-2、1-11-2、1-1-3、1-2-3、1-3-3、1-4-3、1-2-4、1-5-4、1-9-4、1-10-4、1-11-4、1-3-5、1-6-5、1-8-5、1-10-5、3-6-1、3-8-1、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3-10-2、3-11-2号房屋;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 (略) 鸿 (略) 承担*元,由贵州贵州红花岗遵义农村 (略) 承担84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遵义浙西 (略) 项目已诉,尚未下判。
二、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债权资产相关的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债权资产的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3)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4)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5)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三、交易对象及条件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7月 13 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有效。
五、处置方式:公开竞价、公开拍卖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0851-*
传真:/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略) 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51-*
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监督电话:0851-*
中国长城 (略) (略)
2023年7月 13 日
中国长城 (略) (略) 拟对持有的遵义 (略) 、遵义鸿 (略) 、遵义浙西 (略) 共3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上述资产已于2023 (略) 网站上发布处置公告,本次公告将原基准日调整为2023年5月20日,现予以补登公告。
资产名称:遵义 (略) 、遵义鸿 (略) 、遵义浙西 (略)
种类:债权类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遵义 (略) 、遵义鸿 (略) 、遵义浙西 (略)
所在地: 遵义地区
一、债权情况
(一)概况
基准日:2023年5月20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其他(诉讼费用等) | 债权合计 | 担保人 |
1 | 遵义 (略) | 31,500,000.00 | 43,009,776.97 | 319,324.00 | 74,829,100.97 | 保证人: (略) 、洪炯英、任洪、洪炯文,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人: (略) |
2 | 遵义鸿 (略) | 10,208,005.00 | 22,749,298.44 | 8,031.00 | 32,965,334.44 | 抵押人:遵义鸿 (略) ,抵 (略) 红花岗区玉屏路鸿苑遵邸项目的35套房屋。 |
3 | 遵义浙西 (略) | 1,689,369.66 | 1,947,352.14 | 5,000.00 | 3,641,721.80 | 保证人:贵州金 (略) 、张德群、徐小贤、欧秀军、卢新富、王进,连带责任保证。 |
合计 | | 43,397,374.66 | 67,706,427.55 | 332,355.00 | 111,436,157.21 | |
(二)债务人情况
名称 | 成立 日期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 资本 (万元)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行业分类 | 登记状态 |
遵义 (略) | 2003/01/23 | (略) 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岭村全兴路全兴生产队 | 任洪 | 500 | 任洪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存续 |
遵义鸿 (略) | 2000/10/18 | (略) 红花岗区民主路2号 | 徐自航 | 1000 | 徐自航 | 房地产开发、销售。经销:建材、五金家电、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除外)、矿产品(国家限制的除外)、室内装潢、汽车配件(以上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存续 |
遵义浙西 (略) | 2011/09/09 | (略) 南部新区忠庄镇幸福村中心组 | 徐小贤 | 360 | 徐小贤 | 生产、销售、安装;建筑材料、工艺制品(不含木材)、水泥制品、玻璃钢制品(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存续 |
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时间截至2023年5月20日 |
(三)担保情况
上述债权中,遵义 (略) 项目以 (略) 、洪炯英、任洪、洪炯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略) 提供抵押担保,抵押 (略) 播州区谢家坝村和平工业园区22068.11㎡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物2为机器设备109件。
遵义鸿 (略) 项目以遵义鸿 (略) 提供抵押担保,抵 (略) 红花岗区玉屏路鸿苑遵邸项目的35套房屋。
遵义浙西 (略) 项目以贵州金 (略) 、张德群、徐小贤、欧秀军、卢新富、王进提供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注:上述担保情况为截止2023年5月20日的状态。
(四)诉讼情况
遵义 (略) 债权项目已诉, (略) (略) 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0)黔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遵义 (略) 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偿还借款本金3150万元及截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78元;并自2020年8月2日起,以本金2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即年利率16.2%)支付利息至2150万元还清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即年利率18.25%)支付利息至1000万元还清日止;二、若被告 (略) 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 (略) 提供的遵义国用(2011)第143号面积为22068.1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略) 播州区谢家坝村和平工业园区)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限);三、、若被告 (略) 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 (略) 提供的机器设备109件(以登记编号为:遵县工商抵【2013】-54号记载的抵押清单内容为准)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流动资金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计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限);四、被告 (略) 、洪炯英、任洪、洪炯文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遵义 (略) 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遵义 (略) 、 (略) 、洪炯英、任洪、洪炯文共同负担。
遵义鸿 (略) 项目已诉, (略) (略) 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由遵义鸿 (略) 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贵州红花岗遵义农村 (略) 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2月18日的利息*.11元;并自2016年12月19日起,以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即月利率15.39‰)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 (略) 对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遵义鸿 (略) 开发 (略) 红花岗区玉屏路鸿苑遵邸项目1-1-1、1-2-1、1-3-1、1-6-1、1-7-1、1-1-2、1-2-2、1-8-2、1-11-2、1-1-3、1-2-3、1-3-3、1-4-3、1-2-4、1-5-4、1-9-4、1-10-4、1-11-4、1-3-5、1-6-5、1-8-5、1-10-5、3-6-1、3-8-1、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3-10-2、3-11-2号房屋;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 (略) (略) 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 (略) 鸿 (略) 承担*元,由贵州贵州红花岗遵义农村 (略) 承担84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遵义浙西 (略) 项目已诉,尚未下判。
二、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债权资产相关的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债权资产的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3)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4)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5)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三、交易对象及条件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7月 13 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有效。
五、处置方式:公开竞价、公开拍卖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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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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