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云南德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4”抗滑桩建设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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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云南德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4”抗滑桩建设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4日16时许,云南 (略) 在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K24+500—K24+732段抗滑桩发生一起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需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勐腊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易武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列席,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周密详实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成立于2019年7月1日,法人为李**,企业地址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水岸御园高层商务办公楼1幢6层603号,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登记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1.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第二项目部与云南 (略) 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

2.云南 (略) 与邓开金于2023年2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预计至2023年12月31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方验收生,合同即行终止。

三、事故现场勘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抗滑桩口为长方形,长3米、宽2米、深9.8米、壁厚0.6米;2.抗滑桩旁有1台起吊机;3.起吊机旁有1台防坠器;4.抗滑桩底部掉落1个安全帽;5.出渣桶摆入于抗滑桩洞口西面左侧位置;6.起吊机旁摆放2套安全带。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4日16时15分左右,云南 (略) 抗滑桩施工工人邓某某和陈某某(邓某某妻子)在完成当抗滑桩基内开挖、支模作业工序后,上到地面休息,邓某某上来以后就站在西面土渣桶右边位置。随后将其身上的安全带解下递给在孔口协助的陈某某,陈某某放好邓开金的安全带后,转身解自己的安全带,陈某某已经听到邓开金防坠器解开弹回去的声音,但没有解开自己的安全带就听到一声东西掉落的响声,扭头过去看就发现邓开金坠落抗滑桩井内。附近工友听到陈某某喊,赶紧过去协助,两个工友就下去井里把邓开金带上来地面上,把邓某某救出,救出后发现鼻子上有血迹,意识已不清醒,多次喊叫后有轻微的应答嗯~嗯声。紧急把人 (略) 检查。 (略) 检查,后立即安排救护车送西双版 (略) , (略) 检查抢救伤情恶化,于19:50分左右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3月8日经调解,云南 (略) 与死者家属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4月9日补偿金已全部补偿到位。死者遗体已于3月9日火化,有关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信息:邓某某,男,汉族,30岁,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户籍地: (略) 会东县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元(*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包括死亡补偿费、安葬费、误工费、赡养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邓某某在完成抗滑桩井下作业后回到地面时没有在安全区域才解开安全带和防坠器,而是违规站在抗滑桩井口解开安全带和防坠器,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云南 (略) 安全管理存在缺位、疏漏,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危险因素辨识不够,对危险作业认知不足,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云南 (略) 李某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邓某某(死者)在作业期间违规操作,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自我防范意识差,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云南 (略) 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缺位、疏漏,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危险因素辨识不够,对危险作业认知不足,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李某某作为云南 (略)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略) 的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云南 (略) 和云南交投 (略) 要从此次事故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学时和考核上严格标准要求。加强事故和处罚警示教育工作,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到位。

(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预防种类事故的专业培训及应急演练,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发生。

处罚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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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16时许,云南 (略) 在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K24+500—K24+732段抗滑桩发生一起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需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勐腊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易武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列席,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周密详实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成立于2019年7月1日,法人为李**,企业地址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水岸御园高层商务办公楼1幢6层603号,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登记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1.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第二项目部与云南 (略) 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

2.云南 (略) 与邓开金于2023年2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预计至2023年12月31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方验收生,合同即行终止。

三、事故现场勘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抗滑桩口为长方形,长3米、宽2米、深9.8米、壁厚0.6米;2.抗滑桩旁有1台起吊机;3.起吊机旁有1台防坠器;4.抗滑桩底部掉落1个安全帽;5.出渣桶摆入于抗滑桩洞口西面左侧位置;6.起吊机旁摆放2套安全带。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4日16时15分左右,云南 (略) 抗滑桩施工工人邓某某和陈某某(邓某某妻子)在完成当抗滑桩基内开挖、支模作业工序后,上到地面休息,邓某某上来以后就站在西面土渣桶右边位置。随后将其身上的安全带解下递给在孔口协助的陈某某,陈某某放好邓开金的安全带后,转身解自己的安全带,陈某某已经听到邓开金防坠器解开弹回去的声音,但没有解开自己的安全带就听到一声东西掉落的响声,扭头过去看就发现邓开金坠落抗滑桩井内。附近工友听到陈某某喊,赶紧过去协助,两个工友就下去井里把邓开金带上来地面上,把邓某某救出,救出后发现鼻子上有血迹,意识已不清醒,多次喊叫后有轻微的应答嗯~嗯声。紧急把人 (略) 检查。 (略) 检查,后立即安排救护车送西双版 (略) , (略) 检查抢救伤情恶化,于19:50分左右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3月8日经调解,云南 (略) 与死者家属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4月9日补偿金已全部补偿到位。死者遗体已于3月9日火化,有关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信息:邓某某,男,汉族,30岁,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户籍地: (略) 会东县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元(*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包括死亡补偿费、安葬费、误工费、赡养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邓某某在完成抗滑桩井下作业后回到地面时没有在安全区域才解开安全带和防坠器,而是违规站在抗滑桩井口解开安全带和防坠器,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云南 (略) 安全管理存在缺位、疏漏,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危险因素辨识不够,对危险作业认知不足,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云南 (略) 李某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邓某某(死者)在作业期间违规操作,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自我防范意识差,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云南 (略) 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缺位、疏漏,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危险因素辨识不够,对危险作业认知不足,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李某某作为云南 (略)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略) 的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云南 (略) 和云南交投 (略) 要从此次事故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学时和考核上严格标准要求。加强事故和处罚警示教育工作,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到位。

(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预防种类事故的专业培训及应急演练,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发生。

处罚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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