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狂犬病疫苗招标公告
兽用狂犬病疫苗招标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就2023年兽用狂犬病疫苗进行公开询价采购,诚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单位前来参与。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20 (略) 盐都区兽用狂犬病疫苗询价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需求: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序号 | 疫苗名称 | 产品要求 | 规格 | 数量(瓶) |
1 | 狂犬病灭活疫苗 | 3月龄以上的健康犬注射每只1ml,以后每年接种1次,免疫保护期12个月 | 1 ml /瓶 | 20000 |
3、报价范围:报价中应含采购清单中的货款、税金、运费力资、售后服务及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4、采购项目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二、参与询价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具有本项目产品合法生产或销售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5、具有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必须含兽用生物制品)。
三、供应商投标要求
1、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报价单、投标承诺函、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证明(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如果是公司法人本人参与竞标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诚信承诺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与业绩等复印件(如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销售代理授权书、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上述材料装订并密封(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人及联系电话) 于投标截止时间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
2、供应商按项目要求报价,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涂改无效);报价时必须按要求注明所投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产品要求等,所投产品的规格、产品标准等不符合要求的,为无效投标。
3、本项目报价包括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不得恶意报价,如有明显低于生产与运输成本等恶意报价行为,评标小组将取消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6、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对采购文件存在疑问,请将书面询问文件在本项目投标截止24小时 (略) 华锐路盐城高新区文化产业园B1栋206室,采购方将做统一答复,如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任何书面质疑,则视为各投标供应商均理解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内容,同时供应商不得在招标结束后针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提出质疑事项。
四、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23年7月28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五、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地点
(略) 华锐路盐城高新区文化产业园B1栋206室, (略)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六、评标方法
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本次开标,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3家(含3家)以上的,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供应商;若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评审,按照二次报价和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
七、供货要求
1、成交供应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电话通知或网上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同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供应商成交后,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将取消其供货资格,重新确定供货商:
(1)询价结果在网上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不签订供货合同的;
(2)合同签订后未按约定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的;
(3)所提供的证照等材料为虚假的。
3、供货方式:根据采购人通知分批供货到位。
4、供货地点: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
八、验收要求
1、供货商必须提供给采购人所供产品《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
2、验收地点: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
3、验收:采购人对疫苗发货单及疫苗名称、剂型、批准文号、标签、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所供疫苗的交货验收合格日期距疫苗生产日期不超过3个月)、运输过程冷藏设施等进行初验;同时,按5%的检查率(检查数进位取整)随机抽查;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供货方安排重新发货:
(1)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示的企业名称、疫苗种类、剂型、批准文号、标签、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不符合要求的;
(2)外观检查,产品破损、包装容器破漏或内有异物、凝块、絮状物、霉团,或破乳分层、变色、变质等情况的;
(3)兽药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5、经验收的产品,如果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提出质量等异议或举报有质量问题时,采购人将实施复核,必要时可按规定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供货商应积极配合,并承担检验样品及检验所需相关费用。
九、付款方式
全部货物供货完成,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后,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十、投标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仟元。由中标人中标后现金交纳,在供货完成、所供货物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专家评审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十一、咨询与投诉
本采购项目的质疑与投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之规定。
十二、联系方式
(略) 华锐路盐城高新区文化产业园B1栋206室。联系人:时太坤,联系电话:0515-*。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
2023年7月18日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就2023年兽用狂犬病疫苗进行公开询价采购,诚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单位前来参与。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20 (略) 盐都区兽用狂犬病疫苗询价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需求: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序号 | 疫苗名称 | 产品要求 | 规格 | 数量(瓶) |
1 | 狂犬病灭活疫苗 | 3月龄以上的健康犬注射每只1ml,以后每年接种1次,免疫保护期12个月 | 1 ml /瓶 | 20000 |
3、报价范围:报价中应含采购清单中的货款、税金、运费力资、售后服务及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4、采购项目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二、参与询价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具有本项目产品合法生产或销售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5、具有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必须含兽用生物制品)。
三、供应商投标要求
1、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报价单、投标承诺函、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证明(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如果是公司法人本人参与竞标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诚信承诺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与业绩等复印件(如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销售代理授权书、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上述材料装订并密封(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人及联系电话) 于投标截止时间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
2、供应商按项目要求报价,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涂改无效);报价时必须按要求注明所投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产品要求等,所投产品的规格、产品标准等不符合要求的,为无效投标。
3、本项目报价包括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不得恶意报价,如有明显低于生产与运输成本等恶意报价行为,评标小组将取消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6、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对采购文件存在疑问,请将书面询问文件在本项目投标截止24小时 (略) 华锐路盐城高新区文化产业园B1栋206室,采购方将做统一答复,如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任何书面质疑,则视为各投标供应商均理解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内容,同时供应商不得在招标结束后针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提出质疑事项。
四、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23年7月28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五、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地点
(略) 华锐路盐城高新区文化产业园B1栋206室, (略)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六、评标方法
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本次开标,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3家(含3家)以上的,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供应商;若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评审,按照二次报价和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
七、供货要求
1、成交供应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电话通知或网上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同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供应商成交后,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将取消其供货资格,重新确定供货商:
(1)询价结果在网上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不签订供货合同的;
(2)合同签订后未按约定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的;
(3)所提供的证照等材料为虚假的。
3、供货方式:根据采购人通知分批供货到位。
4、供货地点: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
八、验收要求
1、供货商必须提供给采购人所供产品《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
2、验收地点: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
3、验收:采购人对疫苗发货单及疫苗名称、剂型、批准文号、标签、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所供疫苗的交货验收合格日期距疫苗生产日期不超过3个月)、运输过程冷藏设施等进行初验;同时,按5%的检查率(检查数进位取整)随机抽查;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供货方安排重新发货:
(1)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示的企业名称、疫苗种类、剂型、批准文号、标签、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不符合要求的;
(2)外观检查,产品破损、包装容器破漏或内有异物、凝块、絮状物、霉团,或破乳分层、变色、变质等情况的;
(3)兽药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5、经验收的产品,如果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提出质量等异议或举报有质量问题时,采购人将实施复核,必要时可按规定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供货商应积极配合,并承担检验样品及检验所需相关费用。
九、付款方式
全部货物供货完成,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后,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十、投标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仟元。由中标人中标后现金交纳,在供货完成、所供货物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专家评审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十一、咨询与投诉
本采购项目的质疑与投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之规定。
十二、联系方式
(略) 华锐路盐城高新区文化产业园B1栋206室。联系人:时太坤,联系电话:0515-*。
(略) 盐都区畜牧兽医站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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