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泸水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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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略) 审批备 (略) 建设项目外,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略) 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已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并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一是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45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 (略) 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 (略) 的。
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略)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 (略)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略)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 (略)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略) 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
三、实施机关
(略) 应急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应急管理局委托或下放的建设项目。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准予许可条件:
(1)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符合《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新审查准予许可的条件:
(1)重新审查的情形。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a.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b.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2)准予许可条件同上。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由住建部门核发,承担安全设施设计工作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复印件 | 1份 | 承担安全设施设计工作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
*4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2.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材料与首次申请的相同。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略) 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
(二)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共同许可
无
2.许可前置
无
(三)中介服务要求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45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令修正)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中介服务机构
*级以上化工设计资质,具备相关专业。
4.办理时限
无法定时限要求,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5.收费及标准
无法定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四)培训要求
无。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和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和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地点:无。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1.可在有取号机的办事大厅取号
2.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上达到预约办理深度的项目下进行预约。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中进行公布。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6)*。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略) 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12号应急管理局3楼办公室。
电话投诉:(0886)*。
信函投诉: (略) 应急管理局(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略) 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12号。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怒江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相关文书、表单
附 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件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相关表格(示范文本)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申请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经济类型 |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经济类型 |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
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
承担主要任务 | |||||||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类型 | |||||||
建设地址 | |||||||
总投资 | 万元 | 安全投资 | 万元 |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文号 | |||||||
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安全条件审查时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 |||||||
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变更情况: | |||||||
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变化情况: | |||||||
安全设计情况(是否执行标准AQ/T 3033,特别是设计过程中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实施情况等): | |||||||
仪表自动控制、紧急停车、首次采用的新工艺论证情况、公用工程等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栏,依照国家统计局、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栏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承担主要任务”栏,填写相应单位在建设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
八、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一)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三)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四)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五)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六)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七)新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改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九)扩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十)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新建项目;
(十一)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改建项目;
(十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扩建项目。
九、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十、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一、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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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略) 审批备 (略) 建设项目外,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略) 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已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并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一是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45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 (略) 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 (略) 的。
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略)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 (略)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略)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 (略)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略) 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
三、实施机关
(略) 应急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应急管理局委托或下放的建设项目。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准予许可条件:
(1)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符合《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新审查准予许可的条件:
(1)重新审查的情形。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a.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b.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2)准予许可条件同上。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由住建部门核发,承担安全设施设计工作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复印件 | 1份 | 承担安全设施设计工作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
*4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2.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材料与首次申请的相同。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略) 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
(二)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共同许可
无
2.许可前置
无
(三)中介服务要求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45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令修正)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中介服务机构
*级以上化工设计资质,具备相关专业。
4.办理时限
无法定时限要求,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5.收费及标准
无法定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四)培训要求
无。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和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和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地点:无。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1.可在有取号机的办事大厅取号
2.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上达到预约办理深度的项目下进行预约。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中进行公布。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6)*。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略) 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12号应急管理局3楼办公室。
电话投诉:(0886)*。
信函投诉: (略) 应急管理局(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略) 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12号。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怒江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相关文书、表单
附 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件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相关表格(示范文本)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申请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经济类型 |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经济类型 |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
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
承担主要任务 | |||||||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类型 | |||||||
建设地址 | |||||||
总投资 | 万元 | 安全投资 | 万元 |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文号 | |||||||
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安全条件审查时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 |||||||
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变更情况: | |||||||
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变化情况: | |||||||
安全设计情况(是否执行标准AQ/T 3033,特别是设计过程中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实施情况等): | |||||||
仪表自动控制、紧急停车、首次采用的新工艺论证情况、公用工程等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栏,依照国家统计局、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栏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承担主要任务”栏,填写相应单位在建设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
八、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一)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三)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四)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五)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六)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七)新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改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九)扩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十)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新建项目;
(十一)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改建项目;
(十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扩建项目。
九、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十、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一、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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