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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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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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发文机构
(略)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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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7-24 13:55:57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略) 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 (略) 安全生产条例》(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金属冶炼(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州、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2)怒江州应急管理局委托的;

(3)其他需要由州、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不符合《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规定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州、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3)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4)其他不需要由州、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地方性法规:《 (略) 安全生产条例》(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 (略) 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略) 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

三、实施机关

州(市)级应急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县(市)级应急管理局:仅受怒江州应急管理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时,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勘察。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新办金属冶炼(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准予许可条件:

(1)具有由州、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文件,或怒江州应急管理局委托证明材料;

(2)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5)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过程中,依法应满足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依申请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1)若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申请变更审批:

①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②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2)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略)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准予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证明文件,或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②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

③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⑤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过程中,依法应满足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新办金属冶炼(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4)其他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依申请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变更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3)变更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4)其他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但严控钢铁、电解铝建设项目,原则上杜绝新增钢铁和电解铝产能。

六、申请材料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仅在申请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新办和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时都需要提交。

2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复印件

1份

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发。

3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有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4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原件以及word版本

5份

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有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5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原件以及word版本

5份

《 (略) 关于第三批清 (略)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第11项已取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各级应急管理局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重大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供。

*7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有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8

重新设计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有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复印件

5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略) 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

(二)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共同许可

2.许可前置

(三)中介服务要求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2.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略) 安全生产条例》(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规范性文件:《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一 (略) 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中的第93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第94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注:1.第93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开展第94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必要条件,安全监管部门不进行审批。

2.涉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有关审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负责,省应急管理 (略)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的;国家应急管理部委托的; (略) 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其他项目由各州或各县、市、区负责。

3.《 (略) 关于第三批清 (略)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第11项已取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省应急管理局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省应急管理局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省应急管理局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1)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条件

(略) 范围内具有*、*级金属冶炼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②全国范围内具有金属冶炼安全评价资质*级资 (略) 应急管理局告知性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具有相应冶金、有色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注:

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第六条 取得*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 (略) 、自治区、 (略) 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 (略) 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 (略) 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 (略) 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 (略) 关于第三批清 (略)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第11项已取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省应急管理局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省应急管理局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省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4.办理时限

无,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5.收费及标准

无,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四)培训要求

无。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和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专家审查和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地点:无。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1.可在有取号机的办事大厅取号

2.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上达到预约办理深度的项目下进行预约。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怒江州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中进行公布。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怒江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6)*。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略) 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 (略) 应急管理局3楼办公室。

电话投诉:(0886)*。

信函投诉: (略) 应急管理局(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略) 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12号。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怒江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相关文书、表单

附 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件 2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示范文本)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略) 应急管理厅制

申请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建设项目安全

预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

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建设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性质、规模、安全预评价情况等):

项目类型

建设地址

建设项目总投资

万元

安全投资概算

万元

工艺流程简介(含重大危险源情况):

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施简介:

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

安全预评价提出的对策措施落实情况概述:

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可以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依照国家统计局、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栏,若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则“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若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则“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相应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为个人编制,可调整该项栏目,填写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详细信息。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八、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选择填写:

(一)新建金属冶炼项目;

(二)改建金属冶炼项目;

(三)扩建金属冶炼项目。

九、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十、本申请书“建设项目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概算”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概算金额。

十一、本申请书“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栏,不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内的建设项目,仅填写外部情况;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进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还需填写建设项目周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状况。

十二、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附 件 3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文书式样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请你(单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

提出申请。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 (略) (略) 官 (略) (略) 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行政许可

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承办人

意 见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

准予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持本决定,到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

不予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 ,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审批表

拟变更

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编 号

行政许可类别

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或者被变更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变更内容

审查情况及

准予(不予) 变更的理由、法律依据

承办人

意 见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1)

(用于当事人申请变更情形)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

准予变更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行政许可变更为行政许可。

请于年月日持本决定书,到

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2)

(用于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变更情形)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变更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行政许可变更为行政许可。

补偿问题:

你(单位)请于年月日持本决定书,到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

不予变更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决定不予变更你(单位)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编号:

案 由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受送达人(签字)

代 收 人

送 达 日 期

年 月 日

送 达 方 式

邮寄日期

年 月 日

挂号信号码

拒 收 理 由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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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
发文机构
(略) 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7-24 13:55:57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略) 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 (略) 安全生产条例》(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金属冶炼(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州、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2)怒江州应急管理局委托的;

(3)其他需要由州、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不符合《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规定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州、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3)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4)其他不需要由州、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地方性法规:《 (略) 安全生产条例》(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 (略) 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略) 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

三、实施机关

州(市)级应急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县(市)级应急管理局:仅受怒江州应急管理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时,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勘察。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新办金属冶炼(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准予许可条件:

(1)具有由州、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文件,或怒江州应急管理局委托证明材料;

(2)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5)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过程中,依法应满足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依申请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1)若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申请变更审批:

①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②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2)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略)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准予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证明文件,或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②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

③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⑤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过程中,依法应满足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新办金属冶炼(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4)其他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依申请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变更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3)变更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4)其他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但严控钢铁、电解铝建设项目,原则上杜绝新增钢铁和电解铝产能。

六、申请材料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仅在申请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新办和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时都需要提交。

2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复印件

1份

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发。

3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有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4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原件以及word版本

5份

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有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5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原件以及word版本

5份

《 (略) 关于第三批清 (略)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第11项已取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各级应急管理局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重大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供。

*7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有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8

重新设计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有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复印件

5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略) 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

(二)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共同许可

2.许可前置

(三)中介服务要求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2.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略) 安全生产条例》(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规范性文件:《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一 (略) 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中的第93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第94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注:1.第93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开展第94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必要条件,安全监管部门不进行审批。

2.涉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有关审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负责,省应急管理 (略)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的;国家应急管理部委托的; (略) 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其他项目由各州或各县、市、区负责。

3.《 (略) 关于第三批清 (略)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第11项已取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省应急管理局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省应急管理局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省应急管理局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1)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条件

(略) 范围内具有*、*级金属冶炼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②全国范围内具有金属冶炼安全评价资质*级资 (略) 应急管理局告知性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具有相应冶金、有色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注:

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第六条 取得*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 (略) 、自治区、 (略) 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 (略) 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 (略) 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 (略) 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 (略) 关于第三批清 (略)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第11项已取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省应急管理局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省应急管理局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省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4.办理时限

无,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5.收费及标准

无,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四)培训要求

无。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和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专家审查和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地点:无。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1.可在有取号机的办事大厅取号

2.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上达到预约办理深度的项目下进行预约。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怒江州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中进行公布。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怒江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6)*。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 (略) 政务服务大厅(http://**)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 (略)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略) 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 (略) 应急管理局3楼办公室。

电话投诉:(0886)*。

信函投诉: (略) 应急管理局(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略) 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12号。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怒江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相关文书、表单

附 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件 2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示范文本)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略) 应急管理厅制

申请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建设项目安全

预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

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建设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性质、规模、安全预评价情况等):

项目类型

建设地址

建设项目总投资

万元

安全投资概算

万元

工艺流程简介(含重大危险源情况):

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施简介:

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

安全预评价提出的对策措施落实情况概述:

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可以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依照国家统计局、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栏,若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则“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若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则“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相应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为个人编制,可调整该项栏目,填写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详细信息。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八、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选择填写:

(一)新建金属冶炼项目;

(二)改建金属冶炼项目;

(三)扩建金属冶炼项目。

九、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十、本申请书“建设项目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概算”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概算金额。

十一、本申请书“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栏,不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内的建设项目,仅填写外部情况;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进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还需填写建设项目周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状况。

十二、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附 件 3 (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文书式样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请你(单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

提出申请。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 (略) (略) 官 (略) (略) 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行政许可

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承办人

意 见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

准予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持本决定,到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

不予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 ,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审批表

拟变更

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编 号

行政许可类别

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或者被变更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变更内容

审查情况及

准予(不予) 变更的理由、法律依据

承办人

意 见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1)

(用于当事人申请变更情形)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

准予变更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行政许可变更为行政许可。

请于年月日持本决定书,到

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2)

(用于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变更情形)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变更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行政许可变更为行政许可。

补偿问题:

你(单位)请于年月日持本决定书,到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

不予变更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决定不予变更你(单位)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编号:

案 由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受送达人(签字)

代 收 人

送 达 日 期

年 月 日

送 达 方 式

邮寄日期

年 月 日

挂号信号码

拒 收 理 由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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