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2023年度第二批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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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23年度第二批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的公告

为做好2023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工作, (略)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启动2023年度第二批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略) 辖区内自愿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相关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在正式运营满3个月后向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营业执照(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场地平面图(所在位置、标准面积、功能分区等)复印件;

????8.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医保药品和价格收费清单;

????9.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及职称证明等相关材料;

????10.实际在职在岗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执业资格等内容;

????11.近三个月经营状况统计及会计报表;

????12. (略) 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零售药店: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在正式运营满3个月后向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3.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9. (略) 医疗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新增受理方式及时间安排

????1.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2.受理时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工作日受理),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

????3.受理地址: (略) 三级政务服务大厅6楼 637办公室;

????4.咨询电话:0891-*。

????各县(区)同步开展此项工作,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柳梧新区、经开区医药机构 (略) 本级受理,其他县(区)医药机构申请资料由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受理。

(略)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4日

为做好2023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工作, (略)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启动2023年度第二批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略) 辖区内自愿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相关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在正式运营满3个月后向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营业执照(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场地平面图(所在位置、标准面积、功能分区等)复印件;

????8.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医保药品和价格收费清单;

????9.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及职称证明等相关材料;

????10.实际在职在岗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执业资格等内容;

????11.近三个月经营状况统计及会计报表;

????12. (略) 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零售药店: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在正式运营满3个月后向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3.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9. (略) 医疗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新增受理方式及时间安排

????1.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2.受理时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工作日受理),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

????3.受理地址: (略) 三级政务服务大厅6楼 637办公室;

????4.咨询电话:0891-*。

????各县(区)同步开展此项工作,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柳梧新区、经开区医药机构 (略) 本级受理,其他县(区)医药机构申请资料由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受理。

(略)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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