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内科住院综合楼标识标牌制作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的质疑答复函-GGZC2023-C3-61143-YZ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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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内科住院综合楼标识标牌制作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的质疑答复函-GGZC2023-C3-61143-YZLZ

关于平南县 (略) (略) 综合楼标识标牌制作安装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安徽 (略) :

我集团于2023年 (略)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平南县 (略) (略) 综合楼标识标牌制作安装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3-C3-61143-YZLZ)有关问题的质疑函, (略) 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承诺函》信息与事实不符,成交供应商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及天眼查中企业人数与中小企业承诺函中人数不一致”的答复: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外其他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广西 (略) 在响应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承诺对声明内容真实性负责。根据46号文第四条中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二点中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贵公司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及天眼查中查询广西 (略) 的社 (略) 在作出承诺时真实从业人数,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认为成交供应商广西 (略) 未响应招标文件格式,属于无效资格文件”的答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项目采购文件资格审查要求中并未将响应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作为资格审查条款,符合相关规定。经本项目原磋商小组核实,成交供应商广西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时间中“2023年7年15日”属于文字错误,未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响应,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问题。经原磋商小组判定,广西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响应本项目资格要求。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3“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了一名中标候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公示”的答复:

本项目采购文件对结果公告的规定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27.2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及法规并未要求公示成交供应商以外其他成交候选人的相关信息,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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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南县 (略) (略) 综合楼标识标牌制作安装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安徽 (略) :

我集团于2023年 (略)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平南县 (略) (略) 综合楼标识标牌制作安装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3-C3-61143-YZLZ)有关问题的质疑函, (略) 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承诺函》信息与事实不符,成交供应商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及天眼查中企业人数与中小企业承诺函中人数不一致”的答复: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外其他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广西 (略) 在响应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承诺对声明内容真实性负责。根据46号文第四条中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二点中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贵公司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及天眼查中查询广西 (略) 的社 (略) 在作出承诺时真实从业人数,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认为成交供应商广西 (略) 未响应招标文件格式,属于无效资格文件”的答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项目采购文件资格审查要求中并未将响应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作为资格审查条款,符合相关规定。经本项目原磋商小组核实,成交供应商广西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时间中“2023年7年15日”属于文字错误,未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响应,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问题。经原磋商小组判定,广西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响应本项目资格要求。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3“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了一名中标候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公示”的答复:

本项目采购文件对结果公告的规定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27.2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及法规并未要求公示成交供应商以外其他成交候选人的相关信息,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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