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略) 医疗保障局 | |
标 题: (略) 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肝功生化 (略) 际 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南医保办发〔2023〕4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4日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肝功生化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文件要求,于2023年8月15日前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认真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购销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二、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组织医疗机构做好肝功生化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并按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医保预付、医保支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及线上结算管理等相关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附件: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肝功生化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略) 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
发文机关: (略) 医疗保障局 | |
标 题: (略) 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肝功生化 (略) 际 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南医保办发〔2023〕4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4日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肝功生化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文件要求,于2023年8月15日前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认真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购销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二、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组织医疗机构做好肝功生化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并按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医保预付、医保支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及线上结算管理等相关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附件: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肝功生化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略) 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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