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招标公告
兰州市民政局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招标公告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LZSMZJ-*
采购人: (略) 民政局
2023年8月
目 录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略) 民政局对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采购编号:LZSMZJ-*
2.磋商内容: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1项
3.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根据《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加盖公章;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记录失信 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4.项目预算及评标办法:
(1)本项目预算:29.1万元
5.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6.获取磋商文件需提供资料:
(1)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7.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
8.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地点: (略) 民政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凡是欲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 (略) 民政局现场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同时可以网络方式获取。
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8月2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民政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11.磋商时间:2023年8月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12.磋商地点: (略) 民政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1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等。
14.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采 购 人: (略) 民政局
联 系 人:蔡星阅
电 话:0931-*
地 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略) 民政局
2023年8月9日
本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
序 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 (略) 民政局 地 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联系人:蔡星阅 电 话:0931-* |
2 | 项目名称 |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
3 | 服务地点 | *方指定地点 |
4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5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29.1万元。 经现场磋商,并经过二次报价,第一次报价装订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待磋商小组确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后报价。 供应商的磋商前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磋商处理。 |
6 | 磋商范围 |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
7 | 服务期限 | 16个月 |
8 | 供应商资质 要求 | 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根据《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加盖公章;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记录失信 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 |
9 | 是否接受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10 | 偏离 | 不允许 |
11 | 供应商疑问及澄清 | 书面形 (略) 民政局 地 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
12 | 磋商截止 时间 | 磋商截止时间:2023年7月XX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
13 | 磋商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报价采用的币种:人民币 |
14 | 磋商有效期 | 从磋商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 |
15 | 近年财务状况 | 2021年或2022年 |
16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近一年: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 |
17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三年: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 |
18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19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纸质版:正本的份数:1份 副本的份数:2份; 磋商信封:(包含竞争性磋商响应函原件、磋商前报价一览表原件),单独密封,与纸质版文件一并递交。 |
20 | 装订要求 | 页码必须连续,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2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 | 采购人名称: (略) 民政局 项目名称: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采购编号: LZSMZJ-*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在2023年7月XX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 |
22 | 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 提交地点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
23 | 是否退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 不退还 |
24 | 开标 | 磋商时间:2023年7月XX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
25 | 磋商小组的 组建 | 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
26 | 磋商办法 | 综合评分法(见第三章) |
27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 成交人 | 是 |
28 | 成交候选人 公示媒介 | (略) 民政局网站 |
29 | 履约担保 | 无 |
30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方支付合同成交金额的50%;合同执行完成,经*方验收合格后,*方支付合同成交金额的50%。 |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1 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供应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采购人;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供应商法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竞争性磋商文件2.1.1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磋商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磋商无效。
2.1.2供应商编写的磋商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须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并胶装成册: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3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磋商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磋商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磋商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要求;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对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5)日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5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
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采购人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2.3.3为使供应商准备提交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推迟磋商时间。
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3.1.1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上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须装订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5.资格承诺声明函
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磋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原件的,原件须编入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技术资料而成交的,后期发现取消其成交资格,打入不良记录,并承担采购人的相应损失。
3.1.2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竞争性磋商响应函
(2)磋商前报价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6)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磋商的,无需提供第(4)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第(6)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自然人磋商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字)。
(7)磋商前分项报价表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范围、职工人数、技术人员状况等(按要求填写《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
(10)供应商业绩(填写近一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业绩的填写“无”,表格加盖公章)
(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1.3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要求响应/偏差表(服务要求必须逐条响应)
(2)服务方案(技术方案)
(3)其他技术响应、样本资料及附件
(4)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竞争性磋商报价包括项目范围内的培训服务费及相关价格风险费用等磋商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费用。
3.2.3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项目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以及影响竞争性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 (略) 场情况进行磋商报价。
3.2.4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竞争性磋商函中的竞争性磋商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前报价一览表和磋商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竞争性磋商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5竞争性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
3.4.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4.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4.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4.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3.6.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竞争性磋商响应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磋商范围、磋商有效期、服务期限、质量标准、采购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磋商文件4.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供应商应将资格证明文件单独胶装成册,商务和技术文件合并胶装成册,且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密封在一个信封内,所有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且在信封上标明 “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和技术文件”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同一个外层信封中。为方便唱标,供应商应提供单独唱标信封(包含竞争性磋商响应函原件、响应一览表原件),单独密封递交,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一览表”字样。
4.1.2磋商响应文件密封内层和外层信封均应清楚的写明: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封口处须粘贴密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4.1.3如果外层信封未按供应商须知第4.1.1条和4.1.2条要求密封和加注标记,采购人将不予接收,且对误投概不负责。
4.2.1 供应商应在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磋商采购人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供应商对磋商会议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会议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审6.1.1 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采购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 合同授予7.1.1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7.1.2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采 (略) 民政局网站公示成交候选人。
7.3.1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 (略) 民政局网站发布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3.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4.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2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成交,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3 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分包。
8.纪律和监督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采购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询问、质疑 9.1综合说明9.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
9.1.2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9.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1.4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1.5质疑书递交地点: (略) 民政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询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3 质疑与答复9.3.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磋商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9.3.2 采购人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9.4 补充9.4.1 对9.3.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4.2 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和评审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9.4.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9.4.5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一)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
(二)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10. 相同品牌产品有效供应商的认定:10.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 评审;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磋商文件无效。
10.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10.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1.变更事项供应商在项目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 竞争性磋商程序符合性审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2.1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 供应商资格(资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清晰可辨认的;
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
4. 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 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6. 响应报价实质性完整的;
7. 磋商前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或最高限价);
8. 供应商接受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响应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9. 规定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而供应商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10. 未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文件情形的;
11. 磋商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到现场的;
2.2 竞争性磋商
2.2.1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 最后报价
2.3.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4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授权代表签字。
2.3.5 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4.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2.5 详细评审
分类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价格部分 (10分) | 价格 (10分) | 在价格评分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后最终报价)×10%×100 |
商务部分 (35分) | 业绩 (20分) | 供应商需提供类似业绩,提供合同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每提供一项得2.5分,最多得20分。(满分20分)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5分) | 供应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得5分,没有不得分。(满分5分) | |
软件著作权 证书(10分) | 供应商需提供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满分10分) | |
技术部分 (55分) | 需求分析 (10分) | 对项目需求能充分理解和把握,能够准确分析数字民政业务系统业务需求。对需求理解完整、合理和适用性强,得10分;对需求理解较完整、较合理和适用性较强,得7分;对需求理解不完整、适用性不强,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 |
实施方案 (20分)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采购范围,有专业人员配置、进度安排,方案具体、合理、针对性强以及方案详细、并符合实际,得20分;有专业人员配置、进度安排,方案较具体、较合理、针对性较强以及方案较详细、较符合实际,得10分;无专业人员配置、进度安排,方案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以及方案不详细、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20分) | |
售后服务 (20分) | (1)有完整且有针对性的服务质量目标、承诺及保证措施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2)供应商能提供1年免费的日常和现场应急维护、确保每月1次现场技术巡检服务,得5分,没有或达不到不得分; (3)售后故障响应时间承诺,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响应处理并能找到问题,在2小时内解决问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4)为保证平台、数据、接口的一致性,系统的兼容性,运维服务的延续性、安全性、扩展性, (略) 大数据局的数据对接共享,提供承诺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培训服务 (5分) | 培训计划完整、合理、针对性强,提供完善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得5分;培训计划较完整、较合理、针对性较强,提供较完善的培训方案,得3分;培训计划不完整、针对性不强,提供的培训方案不完善,得1分。 |
2.6 推荐成交候选人
2.6.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最终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总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和磋商过程中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2.6.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 解释权本评审办法解 (略) 民政局。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服 务 合 同
合同编号:
*方(采购人):
*方(供应商):
签订日期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根据“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采购编号:LZSMZJ-* )磋商结果。 (略) 民政局(以下简称*方)与 公司 (以下简称*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采购编号:LZSMZJ-*)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所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及项目需求、数量等信息详见技术要求响应说明书。
2.价格解释:合同价格包括成本、税款等全部服务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技术要求响应说明书的内容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不一致时,以磋商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为准。
四、合同金额:¥ 元整(大写: 整)
五、一般条款:
1.服务内容:*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为*方提供。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方支付合同成交金额的50%;合同执行完成,经*方验收合格后,*方支付合同成交金额的50%。
3.*方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签订后至服务结束,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根据服务情况和发票,支付结算。
4.**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内容认真履行。
5.违约责任:*方应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和内容提供服务,如不能,由此给*方带来的损失由*方负责。
6.由于*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方承担所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和*方无关。
六、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和验收单位:
1.服务期限:16个月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验收单位:采购人
七、经济责任:(一)*方责任:
*方应遵守*方在服务内容当中的安排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
(二)*方责任:
(1)*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方全部损失,含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
(2)由于*方的原因导致*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八、风险责任:
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各自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九、合同解释:
如合同条文存在歧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无明文规定,依照交易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 □存在下列利害关系_____________:
A.投资关系 B.行政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
□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与 (供应商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厉害关系 :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一人;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 (略)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物往来关系;
I.其他厉害关系情况 。
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致: (略) 民政局
我公司仔细阅读了贵方关于项目(采购编号:LZSMZJ-* )的磋商公告,在完全理解本项目采购服务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我方成交,我公司将提供足够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本合同履行。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同意按我方合同违约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致: (略) 民政局
我公司作为参加本次 项目(采购编号:LZSMZJ-*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声明如下:
我公司参加本次磋商项目非联合体参与。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七、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件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附件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略)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成交、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公开成交、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成交候选人时公开成交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 (略) 财政厅网站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略) , (略) ,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 (略) 、 (略) 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 (略)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 (略)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略)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略) 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LZSMZJ-*
采购人: (略) 民政局
2023年8月
目 录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略) 民政局对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采购编号:LZSMZJ-*
2.磋商内容: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1项
3.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根据《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加盖公章;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记录失信 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4.项目预算及评标办法:
(1)本项目预算:29.1万元
5.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6.获取磋商文件需提供资料:
(1)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7.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
8.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地点: (略) 民政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凡是欲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 (略) 民政局现场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同时可以网络方式获取。
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8月2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民政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11.磋商时间:2023年8月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12.磋商地点: (略) 民政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1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等。
14.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采 购 人: (略) 民政局
联 系 人:蔡星阅
电 话:0931-*
地 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略) 民政局
2023年8月9日
本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
序 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 (略) 民政局 地 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联系人:蔡星阅 电 话:0931-* |
2 | 项目名称 |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
3 | 服务地点 | *方指定地点 |
4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5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29.1万元。 经现场磋商,并经过二次报价,第一次报价装订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待磋商小组确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后报价。 供应商的磋商前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磋商处理。 |
6 | 磋商范围 |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
7 | 服务期限 | 16个月 |
8 | 供应商资质 要求 | 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根据《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加盖公章;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记录失信 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 |
9 | 是否接受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10 | 偏离 | 不允许 |
11 | 供应商疑问及澄清 | 书面形 (略) 民政局 地 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
12 | 磋商截止 时间 | 磋商截止时间:2023年7月XX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
13 | 磋商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报价采用的币种:人民币 |
14 | 磋商有效期 | 从磋商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 |
15 | 近年财务状况 | 2021年或2022年 |
16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近一年: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 |
17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三年: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 |
18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19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纸质版:正本的份数:1份 副本的份数:2份; 磋商信封:(包含竞争性磋商响应函原件、磋商前报价一览表原件),单独密封,与纸质版文件一并递交。 |
20 | 装订要求 | 页码必须连续,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2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 | 采购人名称: (略) 民政局 项目名称: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采购编号: LZSMZJ-*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在2023年7月XX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 |
22 | 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 提交地点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
23 | 是否退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 不退还 |
24 | 开标 | 磋商时间:2023年7月XX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55号 |
25 | 磋商小组的 组建 | 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
26 | 磋商办法 | 综合评分法(见第三章) |
27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 成交人 | 是 |
28 | 成交候选人 公示媒介 | (略) 民政局网站 |
29 | 履约担保 | 无 |
30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方支付合同成交金额的50%;合同执行完成,经*方验收合格后,*方支付合同成交金额的50%。 |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1 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供应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采购人;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供应商法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竞争性磋商文件2.1.1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磋商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磋商无效。
2.1.2供应商编写的磋商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须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并胶装成册: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3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磋商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磋商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磋商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要求;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对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5)日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5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
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采购人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2.3.3为使供应商准备提交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推迟磋商时间。
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3.1.1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上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须装订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5.资格承诺声明函
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磋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原件的,原件须编入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技术资料而成交的,后期发现取消其成交资格,打入不良记录,并承担采购人的相应损失。
3.1.2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竞争性磋商响应函
(2)磋商前报价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6)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磋商的,无需提供第(4)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第(6)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自然人磋商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字)。
(7)磋商前分项报价表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范围、职工人数、技术人员状况等(按要求填写《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
(10)供应商业绩(填写近一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业绩的填写“无”,表格加盖公章)
(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1.3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要求响应/偏差表(服务要求必须逐条响应)
(2)服务方案(技术方案)
(3)其他技术响应、样本资料及附件
(4)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竞争性磋商报价包括项目范围内的培训服务费及相关价格风险费用等磋商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费用。
3.2.3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项目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以及影响竞争性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 (略) 场情况进行磋商报价。
3.2.4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竞争性磋商函中的竞争性磋商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前报价一览表和磋商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竞争性磋商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5竞争性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
3.4.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4.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4.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4.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3.6.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竞争性磋商响应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磋商范围、磋商有效期、服务期限、质量标准、采购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磋商文件4.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供应商应将资格证明文件单独胶装成册,商务和技术文件合并胶装成册,且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密封在一个信封内,所有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且在信封上标明 “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和技术文件”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同一个外层信封中。为方便唱标,供应商应提供单独唱标信封(包含竞争性磋商响应函原件、响应一览表原件),单独密封递交,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一览表”字样。
4.1.2磋商响应文件密封内层和外层信封均应清楚的写明: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封口处须粘贴密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4.1.3如果外层信封未按供应商须知第4.1.1条和4.1.2条要求密封和加注标记,采购人将不予接收,且对误投概不负责。
4.2.1 供应商应在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磋商采购人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供应商对磋商会议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会议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审6.1.1 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采购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 合同授予7.1.1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7.1.2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采 (略) 民政局网站公示成交候选人。
7.3.1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 (略) 民政局网站发布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3.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4.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2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成交,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3 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分包。
8.纪律和监督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采购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询问、质疑 9.1综合说明9.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
9.1.2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9.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1.4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1.5质疑书递交地点: (略) 民政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询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3 质疑与答复9.3.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磋商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9.3.2 采购人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9.4 补充9.4.1 对9.3.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4.2 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和评审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9.4.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9.4.5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一)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
(二)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10. 相同品牌产品有效供应商的认定:10.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 评审;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磋商文件无效。
10.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10.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1.变更事项供应商在项目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 竞争性磋商程序符合性审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2.1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 供应商资格(资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清晰可辨认的;
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
4. 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 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6. 响应报价实质性完整的;
7. 磋商前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或最高限价);
8. 供应商接受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响应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9. 规定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而供应商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10. 未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文件情形的;
11. 磋商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到现场的;
2.2 竞争性磋商
2.2.1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 最后报价
2.3.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4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授权代表签字。
2.3.5 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4.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2.5 详细评审
分类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价格部分 (10分) | 价格 (10分) | 在价格评分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后最终报价)×10%×100 |
商务部分 (35分) | 业绩 (20分) | 供应商需提供类似业绩,提供合同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每提供一项得2.5分,最多得20分。(满分20分)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5分) | 供应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得5分,没有不得分。(满分5分) | |
软件著作权 证书(10分) | 供应商需提供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满分10分) | |
技术部分 (55分) | 需求分析 (10分) | 对项目需求能充分理解和把握,能够准确分析数字民政业务系统业务需求。对需求理解完整、合理和适用性强,得10分;对需求理解较完整、较合理和适用性较强,得7分;对需求理解不完整、适用性不强,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 |
实施方案 (20分)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采购范围,有专业人员配置、进度安排,方案具体、合理、针对性强以及方案详细、并符合实际,得20分;有专业人员配置、进度安排,方案较具体、较合理、针对性较强以及方案较详细、较符合实际,得10分;无专业人员配置、进度安排,方案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以及方案不详细、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20分) | |
售后服务 (20分) | (1)有完整且有针对性的服务质量目标、承诺及保证措施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2)供应商能提供1年免费的日常和现场应急维护、确保每月1次现场技术巡检服务,得5分,没有或达不到不得分; (3)售后故障响应时间承诺,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响应处理并能找到问题,在2小时内解决问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4)为保证平台、数据、接口的一致性,系统的兼容性,运维服务的延续性、安全性、扩展性, (略) 大数据局的数据对接共享,提供承诺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培训服务 (5分) | 培训计划完整、合理、针对性强,提供完善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得5分;培训计划较完整、较合理、针对性较强,提供较完善的培训方案,得3分;培训计划不完整、针对性不强,提供的培训方案不完善,得1分。 |
2.6 推荐成交候选人
2.6.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最终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总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和磋商过程中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2.6.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 解释权本评审办法解 (略) 民政局。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服 务 合 同
合同编号:
*方(采购人):
*方(供应商):
签订日期
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
根据“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采购编号:LZSMZJ-* )磋商结果。 (略) 民政局(以下简称*方)与 公司 (以下简称*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数字民政业务系统维护服务(采购编号:LZSMZJ-*)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所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及项目需求、数量等信息详见技术要求响应说明书。
2.价格解释:合同价格包括成本、税款等全部服务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技术要求响应说明书的内容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不一致时,以磋商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为准。
四、合同金额:¥ 元整(大写: 整)
五、一般条款:
1.服务内容:*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为*方提供。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方支付合同成交金额的50%;合同执行完成,经*方验收合格后,*方支付合同成交金额的50%。
3.*方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签订后至服务结束,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根据服务情况和发票,支付结算。
4.**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内容认真履行。
5.违约责任:*方应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和内容提供服务,如不能,由此给*方带来的损失由*方负责。
6.由于*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方承担所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和*方无关。
六、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和验收单位:
1.服务期限:16个月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验收单位:采购人
七、经济责任:(一)*方责任:
*方应遵守*方在服务内容当中的安排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
(二)*方责任:
(1)*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方全部损失,含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
(2)由于*方的原因导致*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八、风险责任:
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各自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九、合同解释:
如合同条文存在歧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无明文规定,依照交易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 □存在下列利害关系_____________:
A.投资关系 B.行政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
□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与 (供应商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厉害关系 :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一人;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 (略)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物往来关系;
I.其他厉害关系情况 。
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致: (略) 民政局
我公司仔细阅读了贵方关于项目(采购编号:LZSMZJ-* )的磋商公告,在完全理解本项目采购服务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我方成交,我公司将提供足够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本合同履行。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同意按我方合同违约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致: (略) 民政局
我公司作为参加本次 项目(采购编号:LZSMZJ-*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声明如下:
我公司参加本次磋商项目非联合体参与。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七、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件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附件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略)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成交、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公开成交、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成交候选人时公开成交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 (略) 财政厅网站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略) , (略) ,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 (略) 、 (略) 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 (略)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 (略)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略)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略) 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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