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的预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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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的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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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
项目用地土地收回的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政府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的土地收回工作,现将预收回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
(一)厂区用地:拟征地面积4.34亩,该宗 (略) 戈枕水库南岸,东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西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
(二)取水泵房:拟征地面积0.17亩,该宗 (略) 戈枕水库南岸,东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西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该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按法定程序启动土地预收回工作,四至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预收回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
预收回土地面积:4.51亩。
预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以现场调查为准。
二、预收回后的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
三、土地收回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登记确认,预收回土地的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应在公告期限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被收回土地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丈量、清点确认工作。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15个工作日。
(略) 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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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的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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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
项目用地土地收回的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政府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的土地收回工作,现将预收回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
(一)厂区用地:拟征地面积4.34亩,该宗 (略) 戈枕水库南岸,东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西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
(二)取水泵房:拟征地面积0.17亩,该宗 (略) 戈枕水库南岸,东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西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该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按法定程序启动土地预收回工作,四至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预收回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
预收回土地面积:4.51亩。
预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以现场调查为准。
二、预收回后的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
三、土地收回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登记确认,预收回土地的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应在公告期限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被收回土地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丈量、清点确认工作。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15个工作日。
(略) 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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