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衢州市衢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略) 消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全区20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街道办事处)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一)根据《 (略) 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
(二)根据《 (略) 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内容
(一)受委托执法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委托执法范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依法依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三)委托执法权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第一款第(一)(二)(七)项及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 (略) 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 (略) 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见附件1)。
(四)委托执法方式。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略) 消防救援支队和衢江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将委托协议书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后认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事实确凿的,在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后,可以当场处罚。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受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区消防救援大队。
(六)委托执法责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受托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或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及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略) 消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全区20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街道办事处)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一)根据《 (略) 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
(二)根据《 (略) 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内容
(一)受委托执法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委托执法范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依法依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三)委托执法权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第一款第(一)(二)(七)项及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 (略) 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 (略) 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见附件1)。
(四)委托执法方式。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略) 消防救援支队和衢江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将委托协议书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后认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事实确凿的,在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后,可以当场处罚。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受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区消防救援大队。
(六)委托执法责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受托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或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及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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