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资金共计623.88万元。
一、监测指标
监测项目包括:pH、盐度、悬浮物、叶绿素a、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氮、活性磷酸盐、总磷和石油类。
二、监测时间和频次
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从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底,分别是2023年9月、11月和12月和2024年3月、4月、6月和7月,共开展7次监测。
采样层次按照《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执行。
三、点位布设
(略) 近岸海域水质加密监测,共有监测点位共100个(详见附件)。
四、成果报送
投标人应按照采购内容和要求,提供具体详细的监测任务实施方案与质控方案、质控报告、评价报告。
针对水质变化情况,提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水质提升和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
实施方案须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贮存、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审核及报送等内容。质控方案须覆盖样品采集、贮存、运输、测试、数据处理及上报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主要包括:①监测内容、频次、时间安排;②点位到位率;③项目及分析方法;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包括人员资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样品容器抽检、现场质控措施、实验室质控措施、质控结果评价、质控报告编制等要求);⑤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测试等各项工作的质控要求和责任人;⑥数据审核、汇总、上报,明确具体流程和责任人。
评价报告应包含月度报告7份、中期和结题报告2份,质控报告2份;具体内容至少应包含:①评价方法与评价标准;②主要指标的含量水平;③主要指标的水质等级;④水质综合质量等级分布;⑤主要指标月度变化情况。
五、技术要求
1. 质控要求
质控要求应按照表1执行。
2. 采样要求
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20)执行,石油类只采集表层样品。
(1)现场样品采集时合理安排采样位置,避免船舶自身对样品可能产生的污染。
(2)水样按如下顺序进行分装:悬浮物→营养盐→叶绿素a的顺序进行。
(3)样品采集器、分装容器用样品水润洗2次后再采集样品,特殊项目(如油类)除外。
(4)凡需要现场过滤、萃取的样品,采样后需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样品采集结束立刻按要求加入固定剂。
(5)样品储存:现场样品采集后,按照不同分析项目对样品保存的要求分别进行保存样品,并填写样品储存记录。
(6)样品运输保证样品的完整性、有效性。运输过程中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样品破损、沾污。
3.实验室分析要求
样品送至实验室后,应按照规定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分析过程中分析人员需添加空白样、平行样及标准样品进行自我质量控制。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确保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并定期进行期间核查。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绘制校准曲线。分析方法见表2。
表2部分指标所用检测方法
检验检测项目 | 检验检测方法 | 依据标准名称及编号 |
盐度 | 温盐深仪(CTD)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 17378.4-2007/29.2 |
悬浮物 | 重量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 17378.4-2007/27 |
叶绿素a | 荧光分光光度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7部分:近海污染 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GB 17378.7-2007/8.1 |
油类 | 荧光分光光度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17378.4-2007/13.1 |
氨氮 | 流动分析法 |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HY/T 147.1-2013/ 9.1 |
次溴酸盐氧化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2007/36.2 |
硝酸盐氮 | 流动分析法 |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HY/T 147.1-2013/ 8.1 |
镉柱还原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2007/38.1 |
亚硝酸盐氮 | 流动分析法 |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HY/T 147.1-2013/ 7.1 |
萘*二胺分光光度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2007/37.1 |
活性磷酸盐 | 流动分析法 |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HY/T 147.1-2013/10.1 |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2007/39.1 |
总氮 | 流动分析法 |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HY/T 147.1-2013/12 |
过硫酸钾氧化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2007/41 |
总磷 | 流动分析法 |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HY/T 147.1-2013/13 |
过硫酸钾氧化法 |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200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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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数据处理要求
处理数据时,按照《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 17378.2-2007)和《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报送数据时,若数值低于检出限,在检出限后加“L”。监测指标不允许填写“0”值。因特殊原因未监测的点,所有项目填写“-”。
5. 监测数据及报告资料报送
应对分析数据进行三级审核制,分析人员、校对人员、审核人员分别对数据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数据存疑,则对留存样品进行复测或重新采样进行分析确认,分析结果确认无误后对外报出。
监测数据及报告资料于监测月次月10日前 (略) 生态环境厅,报送内容包括CMA报告、监测评价报告、监测数据电子表(点位基本信息、监测数据和影像资料),年中和年末提交年中报告和年末结题报告。
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及报告资料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授权,投标人无权使用监测数据或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投标人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为采购人保密。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2020);
《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
《2023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海环监[2023]53号);
《2023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海环监
[2023]53号);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
六、验收方式及其他
项目由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验收材料包括中标人相关工作方案(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质控报告、监测数据表和评价报告。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完成监测任务的资源和能力,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够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投标人中标后须严格按照提交的实施方案、质控方案实施监测工作。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投标人须至少提前7天向采购人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