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自治区公安厅数据域云计算平台扩容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3〕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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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自治区公安厅数据域云计算平台扩容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3〕226号

桂政采函〔2023〕226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 (略)

地 址: (略) 青秀区星湖路27号万锦电脑城1A46场地

法定代表人:*月萍

委托代理人:肖海艳

本中心2023年8月21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对自治区公安厅数据域云计算平台扩容采购项目(GXZC2023-J1-*-CGZX)项目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1项:成交供应商哈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分内容不实,存在虚假应标,质疑人要求取消其成交资格。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关于质疑事项1:本项目谈判文件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有“第2项货物(内存条)为配件,不对其生产厂家作要求”的表述。

哈 (略) 在递交的响应文件报价表中,项号2货物内存条的品牌、生产厂家的响应为品牌:立尔讯 (略) (略)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内存条”制 (略) (略) 。在响应文件中的“十三、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内部配置、使用原材料,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等情况”中提供的32GB内存条图片上的品牌标志为“SAMSUNG”。

哈 (略) 在回复质疑告知函中没 (略) (略) 生产内存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本中心认为,哈 (略) 的响应文件中内存条的品牌、生产厂家响应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成立。该项目后续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二)规定办理。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8月25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桂政采函〔2023〕226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 (略)

地 址: (略) 青秀区星湖路27号万锦电脑城1A46场地

法定代表人:*月萍

委托代理人:肖海艳

本中心2023年8月21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对自治区公安厅数据域云计算平台扩容采购项目(GXZC2023-J1-*-CGZX)项目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1项:成交供应商哈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分内容不实,存在虚假应标,质疑人要求取消其成交资格。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关于质疑事项1:本项目谈判文件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有“第2项货物(内存条)为配件,不对其生产厂家作要求”的表述。

哈 (略) 在递交的响应文件报价表中,项号2货物内存条的品牌、生产厂家的响应为品牌:立尔讯 (略) (略)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内存条”制 (略) (略) 。在响应文件中的“十三、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内部配置、使用原材料,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等情况”中提供的32GB内存条图片上的品牌标志为“SAMSUNG”。

哈 (略) 在回复质疑告知函中没 (略) (略) 生产内存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本中心认为,哈 (略) 的响应文件中内存条的品牌、生产厂家响应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成立。该项目后续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二)规定办理。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8月25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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