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通告2023年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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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通告2023年06号

根据2023年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县有1批次淡水鱼(草鱼)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荔枝抽检不合格,此期公示3批:玉龙县胡超水产品经营部销售抽检不合格淡水鱼(草鱼)、玉龙县艺澄果蔬店销售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蕉、荔枝。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淡水鱼(草鱼)和抽检不合格香蕉、荔枝进行了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胡超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淡水鱼(草鱼)进行抽检,经云南 (略) 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艺澄果蔬店销售的香蕉、荔枝进行抽检,经云南 (略) 检验,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荔枝中的吡唑醚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1、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胡超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淡水鱼(草鱼)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检验报告编号为 (A*8C)同等批次的淡水鱼(草鱼),经查,同一批次的淡水鱼(草鱼)抽检后已经公开召回,未收到退回产品。

2、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艺澄果蔬店销售的香蕉、荔枝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香蕉、荔枝已经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及时公告并召回该批次已销售的香蕉、荔枝。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

1、对该批次不合格淡水鱼(草鱼),玉龙县胡超水产经营部销售及时将该批次淡水鱼(草鱼)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2、对该批次不合格香蕉、荔枝,玉龙县艺澄果蔬店及时将该批次香蕉、荔枝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玉龙县胡超水产品经营部销售抽检不合格淡水鱼(草鱼)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货均从黄林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且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单。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我局拟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排查分析上述淡水鱼(草鱼)抽检不合格原因,2023年6月12日从玉龙县黄山镇黄林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进货时进行了查验,淡水鱼(草鱼)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兽药、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7月12日,经抽检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可能是养植过程中兽药残留所导致

2、玉龙县艺澄果蔬店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蕉、荔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履行了对香蕉、荔枝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后及时公告并召回该批销售过的香蕉、荔枝;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我局暂未收到购买涉案香蕉、荔枝引起的相关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我局拟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香蕉、荔枝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认为2023年6月8日从古城区远景水果批发部购进了1件荔枝,进货时进行了查验,荔枝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于2023年6月8日从古城区宇轩水果批发部购进了1件香蕉,进货时进行了查验,香蕉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7月12日,经抽检检验,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荔枝中的吡唑醚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种植或转运过程中污染所导致。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讲,要求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2023年8月2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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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县有1批次淡水鱼(草鱼)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荔枝抽检不合格,此期公示3批:玉龙县胡超水产品经营部销售抽检不合格淡水鱼(草鱼)、玉龙县艺澄果蔬店销售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蕉、荔枝。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淡水鱼(草鱼)和抽检不合格香蕉、荔枝进行了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胡超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淡水鱼(草鱼)进行抽检,经云南 (略) 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艺澄果蔬店销售的香蕉、荔枝进行抽检,经云南 (略) 检验,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荔枝中的吡唑醚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1、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胡超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淡水鱼(草鱼)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检验报告编号为 (A*8C)同等批次的淡水鱼(草鱼),经查,同一批次的淡水鱼(草鱼)抽检后已经公开召回,未收到退回产品。

2、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艺澄果蔬店销售的香蕉、荔枝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香蕉、荔枝已经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及时公告并召回该批次已销售的香蕉、荔枝。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

1、对该批次不合格淡水鱼(草鱼),玉龙县胡超水产经营部销售及时将该批次淡水鱼(草鱼)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2、对该批次不合格香蕉、荔枝,玉龙县艺澄果蔬店及时将该批次香蕉、荔枝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玉龙县胡超水产品经营部销售抽检不合格淡水鱼(草鱼)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货均从黄林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且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单。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我局拟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排查分析上述淡水鱼(草鱼)抽检不合格原因,2023年6月12日从玉龙县黄山镇黄林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进货时进行了查验,淡水鱼(草鱼)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兽药、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7月12日,经抽检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可能是养植过程中兽药残留所导致

2、玉龙县艺澄果蔬店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蕉、荔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履行了对香蕉、荔枝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后及时公告并召回该批销售过的香蕉、荔枝;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我局暂未收到购买涉案香蕉、荔枝引起的相关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我局拟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香蕉、荔枝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认为2023年6月8日从古城区远景水果批发部购进了1件荔枝,进货时进行了查验,荔枝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于2023年6月8日从古城区宇轩水果批发部购进了1件香蕉,进货时进行了查验,香蕉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7月12日,经抽检检验,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荔枝中的吡唑醚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种植或转运过程中污染所导致。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讲,要求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2023年8月2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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