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城市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项目招标公告
海原县城市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行政区域 | 海原县 | 公告时间 | 2023年08月30日 15:10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3年08月30日至2023年09月06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 ||
开标时间 | 2023年09月20日 09:00 | ||
开标地点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预算金额 | ¥15693.*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林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海原县政府北街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泉园(宁夏)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金凤区贺兰山中路500号清水湾二期18号营业房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采购计划编号: 2023NCZ(ZW)*
项目编号: QYZB(CG)-2023-038
项目名称: (略) 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 *.00
最高限价(如有): *.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略) 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公共设施类合作服务 | 1 | (略) 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00 | *.00 元/年,延续性项目,三年共 计*.00 元。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00 |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的通知及《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企业应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凡是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将会被拒绝参加此项目投标,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3)(4)(5)(6)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时间: 2023-08-30 00:00:00 至 2023-09-06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2023-09-20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 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2.其他事宜: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海原县政府北街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泉园(宁夏) (略)
地 址: (略) 金凤区贺兰山中路500号清水湾二期18号营业房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张旭
电话: *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刘林
电话: *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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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正文.pdf |
代理机构 :泉园(宁夏) (略)
发布日期: 2023-08-30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行政区域 | 海原县 | 公告时间 | 2023年08月30日 15:10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3年08月30日至2023年09月06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 ||
开标时间 | 2023年09月20日 09:00 | ||
开标地点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预算金额 | ¥15693.*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林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海原县政府北街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泉园(宁夏)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金凤区贺兰山中路500号清水湾二期18号营业房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采购计划编号: 2023NCZ(ZW)*
项目编号: QYZB(CG)-2023-038
项目名称: (略) 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 *.00
最高限价(如有): *.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略) 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公共设施类合作服务 | 1 | (略) 集中供热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00 | *.00 元/年,延续性项目,三年共 计*.00 元。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00 |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的通知及《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企业应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凡是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将会被拒绝参加此项目投标,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3)(4)(5)(6)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时间: 2023-08-30 00:00:00 至 2023-09-06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2023-09-20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 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2.其他事宜: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海原县政府北街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泉园(宁夏) (略)
地 址: (略) 金凤区贺兰山中路500号清水湾二期18号营业房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张旭
电话: *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刘林
电话: *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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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正文.pdf |
代理机构 :泉园(宁夏) (略)
发布日期: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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