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东海尖峰海润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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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东海尖峰海润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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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010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16:04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东海尖峰海润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东海尖峰 (略) 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06月20日,我局对东方东海尖峰 (略) 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4C),经营者:东方东海尖峰 (略) 。检验机构:华测检测 (略) 。

经检验,该批次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 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送达东方东海尖峰 (略) , (略) 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东方东海尖峰 (略) 限期整改。并对抽检不合格生姜进行核查处置,按照《 (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合格的生姜。

(三)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生姜。 (略) 销售的不合格生姜是从东方八所梁氏蔬菜行购进,并提供相关票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生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7月27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东海尖峰 (略)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据调查:东方东海尖峰 (略) 认为其进货时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遵照产品的存储条件进行储放,只是进货销售,并不生产生姜, (略) 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生姜的相关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所述: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东方东海尖峰 (略)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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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010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16:04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东海尖峰海润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东海尖峰 (略) 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06月20日,我局对东方东海尖峰 (略) 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4C),经营者:东方东海尖峰 (略) 。检验机构:华测检测 (略) 。

经检验,该批次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 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送达东方东海尖峰 (略) , (略) 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东方东海尖峰 (略) 限期整改。并对抽检不合格生姜进行核查处置,按照《 (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合格的生姜。

(三)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生姜。 (略) 销售的不合格生姜是从东方八所梁氏蔬菜行购进,并提供相关票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生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7月27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东海尖峰 (略)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据调查:东方东海尖峰 (略) 认为其进货时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遵照产品的存储条件进行储放,只是进货销售,并不生产生姜, (略) 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生姜的相关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所述: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东方东海尖峰 (略)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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