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1524破25号金寨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及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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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524破25号金寨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及债权申报公告

(略) 金 (略)
公 告

(2023)皖 1524破 25号

本院根据金 (略) 的申请,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皖1524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 (略) 破产重整一案,同日,本院作出(2023)皖1524破25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金 (略) 管理人。

金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 (略) 蜀山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C座9层;联系人:张律师*、魏律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0 (略) 金 (略) 7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金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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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金 (略)
公 告

(2023)皖 1524破 25号

本院根据金 (略) 的申请,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皖1524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 (略) 破产重整一案,同日,本院作出(2023)皖1524破25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金 (略) 管理人。

金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 (略) 蜀山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C座9层;联系人:张律师*、魏律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0 (略) 金 (略) 7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金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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