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东路8号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二科,邮编:*。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
联系电话:0576-*
地 址: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东路8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财政厅、 (略) 物价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略)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的要求,现就我县征收自备水源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三门县范围内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区域,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公共管网排放污水、废水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主体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略) 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根据《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三门县财政局、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三发改〔2016〕77号)和《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三门县财政局关于实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三发改〔2017〕126号)要求,我县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5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为1.3元/立方米,重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照多因子分档征收,重污染具体企业 (略) 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确定。
四、征收计量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缴纳义务人已安装取水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计量设备的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五、征收程序
(一)县水利局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情况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缴纳义务人的自备水源用水量计算出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缴纳义务人发送缴费通知,并及 (略) 。
(三)缴纳义务人根据缴费通知按期 (略) 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 (略) 应将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在30日内全额上缴县财政。
六、部门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依照管理权限,会同财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负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用水户取用水量的计量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负责污水排放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工作。
县经信局协助指导工业企业自备水源取水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七、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施行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东路8号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二科,邮编:*。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
联系电话:0576-*
地 址: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东路8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财政厅、 (略) 物价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略)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的要求,现就我县征收自备水源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三门县范围内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区域,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公共管网排放污水、废水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主体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略) 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根据《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三门县财政局、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三发改〔2016〕77号)和《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三门县财政局关于实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三发改〔2017〕126号)要求,我县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5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为1.3元/立方米,重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照多因子分档征收,重污染具体企业 (略) 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确定。
四、征收计量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缴纳义务人已安装取水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计量设备的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五、征收程序
(一)县水利局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情况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缴纳义务人的自备水源用水量计算出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缴纳义务人发送缴费通知,并及 (略) 。
(三)缴纳义务人根据缴费通知按期 (略) 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 (略) 应将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在30日内全额上缴县财政。
六、部门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依照管理权限,会同财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负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用水户取用水量的计量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负责污水排放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工作。
县经信局协助指导工业企业自备水源取水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七、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施行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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