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方案的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方案的公告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方案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收 (略) 戈枕水库南岸(具体位置以项目用地宗地图为准)的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最终以实际征地权属调查为准)4.51亩国有土地,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为做好该宗地的土地收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土地收回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
二、被收回土地位置:
(一)厂区用地:征地面积4.34亩,该宗地位于戈枕水库南岸,东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西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o〕):
A(X:*.207,Y:*.089);B(X:*.859,Y:*.427);C(X:*.610,Y:*.019);
D(X:*.194,Y:*.510);E(X:*.794,Y:*.961);F(X:*.253,Y:*.896);
G(X:*.243,Y:*.531);H(X:*.137,Y:*.490);I(X:*.274,Y:*.126);
J(X:*.857,Y:*.737);K(X:*.543,Y:*.033);L(X:*.044,Y:*.809);
M(X:*.125,Y:*.112);N(X:*.623,Y:*.010);O(X:*.036,Y:*.
681)。(详见附件: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宗地图)
(二)取水泵房:征地面积0.17亩,该宗地位于戈枕水库南岸,东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西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o〕):
A(X:*.355,Y:*.594);B(X:*.017,Y:*.090);C(X:*.649,Y:*.249);
D(X:*.987,Y:*.753)。(详见附件: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宗地图)
三、被收回土地单位和面积:该宗地被收回土地单位为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面积共计4.51亩。
四、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规定执行补偿;坟墓搬迁补偿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规定执行补偿。
五、 (略)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补贴按《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障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规定执行。
六、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单位对拟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宗地上抢种农作物、树木,抢建建筑物和埋坟等,违者将予以清除,不作任何补偿。
八、该宗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阻挠该宗地的收回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宗地图
(略) 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方案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收 (略) 戈枕水库南岸(具体位置以项目用地宗地图为准)的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最终以实际征地权属调查为准)4.51亩国有土地,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为做好该宗地的土地收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土地收回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
二、被收回土地位置:
(一)厂区用地:征地面积4.34亩,该宗地位于戈枕水库南岸,东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西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o〕):
A(X:*.207,Y:*.089);B(X:*.859,Y:*.427);C(X:*.610,Y:*.019);
D(X:*.194,Y:*.510);E(X:*.794,Y:*.961);F(X:*.253,Y:*.896);
G(X:*.243,Y:*.531);H(X:*.137,Y:*.490);I(X:*.274,Y:*.126);
J(X:*.857,Y:*.737);K(X:*.543,Y:*.033);L(X:*.044,Y:*.809);
M(X:*.125,Y:*.112);N(X:*.623,Y:*.010);O(X:*.036,Y:*.
681)。(详见附件: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宗地图)
(二)取水泵房:征地面积0.17亩,该宗地位于戈枕水库南岸,东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西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北至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国有土地。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o〕):
A(X:*.355,Y:*.594);B(X:*.017,Y:*.090);C(X:*.649,Y:*.249);
D(X:*.987,Y:*.753)。(详见附件: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宗地图)
三、被收回土地单位和面积:该宗地被收回土地单位为海南天然 (略) 广坝分公司,面积共计4.51亩。
四、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规定执行补偿;坟墓搬迁补偿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规定执行补偿。
五、 (略)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补贴按《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障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规定执行。
六、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单位对拟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宗地上抢种农作物、树木,抢建建筑物和埋坟等,违者将予以清除,不作任何补偿。
八、该宗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阻挠该宗地的收回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 (略) 红泉水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用宗地图
(略) 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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