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江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江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中江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中江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略)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土地登记办法》、四川国土资源厅《 (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4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德办函〔201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依法加快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 (略)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强化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是我县一项事关全面和长远发展的大事,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中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场镇国有土地调查。省、市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了2012年政府目标考核,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确保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完成。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的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权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后,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的,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发证。凡权属有争议、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暂缓登记发证。
(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实施。
(三)统一规范的原则
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统一的表格、统一坐标、统一编码进行地籍测量和地籍调查,建立统一的地籍管理数据库,平面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确保社会稳定原则
各乡镇要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全面的方法展开工作。本着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纠纷的宗地先予登记的工作思想,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将争议区单独划宗进行登记,填写争议缘由书,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确保社会稳定。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的,各乡镇对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上报,由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四、工作步骤
2012年4月30日前为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实施意见、招标方案等。
20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为第二阶段: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综合数据库建设的招标工作。
2012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第三阶段:宣传动员、人员培训及表格准备。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方式,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各种会议等形式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同时做好人员培训及登记发证所需的表格、证书以及其它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
2012年9月1日至12月30日为第四阶段:完成外业测量、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公告复核、综合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审核登记发证。
五、依法登记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省政府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二)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三)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宅基地使用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我县现执行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我县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 (略)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我县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我县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我县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五)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六)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七)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对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工作保障
全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按照中共中央、 (略)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工作经费实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列入2012年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年末根据进度逗硬奖惩。对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度迟缓、成果不合格、影响全县工作进度质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乡镇责任人的责任。
七、职责分工
(一)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全县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工作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实施方案、负责整个成果的质量;负责辖区范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负责地籍调查和测量工作;负责全县表册印制、新证书的打印;负责全县发证档案整理、数据库建设;按照法律、政策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抽查和监督作业单位的测绘成果是否真实和符合技术要求。
(二)县级相关单位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所需经费的筹措;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户口信息的提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有公路道路界址确定;县水务局负责国有河道界址确定;县民政局负责地名及乡镇、村界线确定;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及乡镇规划区范围的确定及提供规划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发动工作;
负责辖区范围内个人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负责组织、协调村和村民小组、土地使用者配合作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户口信息资料的收集;协助作业单位做好土地权属资料的收集;负责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进度上报;协助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所)做好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新证书的分发。
(四)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村民小组和土地使用者配合作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地籍调查、权属调查、现场指界);协助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督促作业单位和村民小组做好发证签收工作。
(五)村民小组职责:积极参与、配合作业单位做好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工作;协助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协调登记表册签字盖章;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者的现场指界组织、协调及权属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统一领证分发到各农户。
八、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的地籍测量和地籍调查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业队*进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成果审查。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地籍测量和调查技术标准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执行。地籍测量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积单位为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采用1:2000正射影像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形成。宗地内的面积以二调成果为基础,按实变更确认,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1:500(“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比例进行现场实测,形成地籍图和宗地图。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遵循 “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原则,以农村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同时调查乡和村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规程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将争议区单独划宗进行登记,填写争议原由书,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流程:
(1)发布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公告。
(2)航空摄影测量全县1:2000正射影像图,依据二调资料,进一步调查到村民小组界。具体由作业单位根据正射影像图组织村民小组议事代表和邻村民小组议事代表对相邻村名小组所有权边界界线进行走界确认、地籍调绘和调查技术标准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执行。
(3)拟发证的权属单位(村民小组)填写申请书,提出登记申请。
(4)乡(镇)、村、村民小组出具权属证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5)作业单位依据调查结果制作权属界线认可书,经过相邻村及村民小组双方确认无异议,无纠纷后,由相邻村及村民小组议事代表签定《权属界线确认书》。
(6)作业单位填写审批表、土地登记卡。
(7)对拟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8)公告到期后,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土地由乡镇国土所初审,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后,由作业单位打印土地证,县政府颁证,乡镇政府配合乡镇国土所分发证书。
(9)作业单位将发证资料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汇总数据。
(10)作业单位整理纸质发证档案,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规定:
(1)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在“二次调查”成果调查到村界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到村民小组;发证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分类面积,发证前应公示。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合并登记,颁发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坐落及地籍号。
3.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程序、要件、技术要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德市国土资发[2010]41号)规定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用的,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以97年全县集体土地发证工作为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进行换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协助。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流程:
(1)把97年原集体土地发证资料输入微机建立数据库。
(2)收集公安部门户籍资料(户口簿)。
(3)发布宅基地总登记(换证)公告,每个村民小组至少张贴一张(公告应照相存档)。
(4)收集宅基地权属资料,包括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村、村民小组证明,批准文件等。
(5)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宅基地权属资料,由村、村民小组干部协助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全县全域1:500地籍测量、地籍调查工作。(县城、场镇附近的利用原有1:500地形图进行调绘,有变化的重新修测后调绘)。
(6)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书并签字提出申请。
(7)由作业单位制作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完成界址认界工作(签字、指界人身份证明),宅基地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规定执行。
(8)作业单位填写审批表、土地登记卡。
(9)对拟发证的农户宅基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农户名称、家庭人口、发证面积(应享受面积,超面积)。
(10)公告到期后,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乡镇国土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作业单位打印土地证,县政府颁证,乡镇政府配合乡镇国土所分发证书。
(11)作业单位将发证资料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汇总数据。
(12)作业单位整理好纸质发证档案,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
(13)对于全家外出打工无人在家的农户由作业单位测绘宗地图、填写相关表册后,交乡镇国土所,待农户回家后由由乡镇国土所补齐本人申请、界线盖章等资料后办理土地证。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相关规定:
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人注记格式为“户主,例如“张三”。宅基地发证以原颁发的土地证书、新批准文件及公安局提供户籍资料为基础,按照测绘图纸的位置、面积,按照政策换证和办证,违法用地凭处理后按照批准文件办理。
宅基地发证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办理确权登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宅基地面积办证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和我县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于各个历史时期的超占的面积,按照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办理。
3.地籍测绘和调查: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7929-95)、《地籍测绘规范》的要求进行1:500全域地籍测绘和调查。县城、场镇附近的利用原有1:500地形图进行调绘,有变化的重新修测后进行地籍调查。
4.证书填写:
《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利人填写“户主”,例如“张三”。
《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栏填写“批准拨用宅基地”。
《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内容:
(1)注记该户家庭人口数及姓名明细:“家庭人口X人,分别为XX、XX、XX。”
(2)宗地面积超出规定面积且无批准手续的,注记:“使用权面积中批准使用宅基地XX平方米,超过批准面积XX平方米。”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5.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
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除地籍测量外,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德市国土资发〔2010〕41号)规定执行。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流程: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换证公告。
(2)拟发证的权属单位填写申请书,提出申请。
(3)作业单位收集批准文件、原土地证等权属来源资料。
(4)由村、村民小组干部协助作业单位人员进行1:500地籍测量和调查。
(5)由作业单位制作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完成界址认界成果(签字、指界人身份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规定执行。
(6)对拟发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7)公告到期后,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由乡镇国土所初审,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后,由作业单位打印土地证,县政府颁证,乡镇政府配合乡镇国土所分发证书。
(8)作业单位将发证资料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汇总数据。
(9)作业单位整理纸质发证档案,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
2.确权范围和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范围为现场测绘时已经依法取得并建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对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型,对用地情况进行梳理,提出确权处理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地籍测绘和调查: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测绘和调查同宅基地发证要求。
4.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德市国土资发〔2010〕41号)规定执行。
(四)场镇国有土地地籍调查
利用乡镇2009年测绘1:500地形图,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进行地籍调查,有变化的重新修测后调查。核对原乡镇国有土地发证资料,将原有乡镇国有土地发证档案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
(五)档案管理和信息化
土地登记形成的档案,按照地籍档案管理由作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 整理完成后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并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台帐。
信息系统由作业单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德市国土资发〔2010〕41号)规定,依据土地登记档案建立,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质量控制、所有权接边、全县数据汇总等
为保障集体土地发证工作质量,作业单位必须做100%自检,同时由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一个有实力中标单位代表业主单位对成果进行抽检,抽检量10%,确保成果质量。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接边,全县数据汇总等需要统一协调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一个中标单位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中江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中江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略)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土地登记办法》、四川国土资源厅《 (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4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德办函〔201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依法加快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 (略)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强化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是我县一项事关全面和长远发展的大事,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中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场镇国有土地调查。省、市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了2012年政府目标考核,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确保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完成。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的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权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后,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的,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发证。凡权属有争议、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暂缓登记发证。
(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实施。
(三)统一规范的原则
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统一的表格、统一坐标、统一编码进行地籍测量和地籍调查,建立统一的地籍管理数据库,平面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确保社会稳定原则
各乡镇要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全面的方法展开工作。本着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纠纷的宗地先予登记的工作思想,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将争议区单独划宗进行登记,填写争议缘由书,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确保社会稳定。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的,各乡镇对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上报,由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四、工作步骤
2012年4月30日前为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实施意见、招标方案等。
20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为第二阶段: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综合数据库建设的招标工作。
2012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第三阶段:宣传动员、人员培训及表格准备。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方式,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各种会议等形式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同时做好人员培训及登记发证所需的表格、证书以及其它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
2012年9月1日至12月30日为第四阶段:完成外业测量、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公告复核、综合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审核登记发证。
五、依法登记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省政府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二)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三)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宅基地使用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我县现执行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我县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 (略)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我县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我县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我县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五)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六)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七)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对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工作保障
全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按照中共中央、 (略)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工作经费实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列入2012年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年末根据进度逗硬奖惩。对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度迟缓、成果不合格、影响全县工作进度质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乡镇责任人的责任。
七、职责分工
(一)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全县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工作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实施方案、负责整个成果的质量;负责辖区范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负责地籍调查和测量工作;负责全县表册印制、新证书的打印;负责全县发证档案整理、数据库建设;按照法律、政策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抽查和监督作业单位的测绘成果是否真实和符合技术要求。
(二)县级相关单位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所需经费的筹措;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户口信息的提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有公路道路界址确定;县水务局负责国有河道界址确定;县民政局负责地名及乡镇、村界线确定;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及乡镇规划区范围的确定及提供规划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发动工作;
负责辖区范围内个人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负责组织、协调村和村民小组、土地使用者配合作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户口信息资料的收集;协助作业单位做好土地权属资料的收集;负责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进度上报;协助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所)做好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新证书的分发。
(四)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村民小组和土地使用者配合作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地籍调查、权属调查、现场指界);协助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督促作业单位和村民小组做好发证签收工作。
(五)村民小组职责:积极参与、配合作业单位做好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工作;协助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协调登记表册签字盖章;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者的现场指界组织、协调及权属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统一领证分发到各农户。
八、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的地籍测量和地籍调查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业队*进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成果审查。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地籍测量和调查技术标准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执行。地籍测量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积单位为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采用1:2000正射影像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形成。宗地内的面积以二调成果为基础,按实变更确认,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1:500(“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比例进行现场实测,形成地籍图和宗地图。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遵循 “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原则,以农村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同时调查乡和村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规程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将争议区单独划宗进行登记,填写争议原由书,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流程:
(1)发布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公告。
(2)航空摄影测量全县1:2000正射影像图,依据二调资料,进一步调查到村民小组界。具体由作业单位根据正射影像图组织村民小组议事代表和邻村民小组议事代表对相邻村名小组所有权边界界线进行走界确认、地籍调绘和调查技术标准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执行。
(3)拟发证的权属单位(村民小组)填写申请书,提出登记申请。
(4)乡(镇)、村、村民小组出具权属证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5)作业单位依据调查结果制作权属界线认可书,经过相邻村及村民小组双方确认无异议,无纠纷后,由相邻村及村民小组议事代表签定《权属界线确认书》。
(6)作业单位填写审批表、土地登记卡。
(7)对拟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8)公告到期后,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土地由乡镇国土所初审,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后,由作业单位打印土地证,县政府颁证,乡镇政府配合乡镇国土所分发证书。
(9)作业单位将发证资料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汇总数据。
(10)作业单位整理纸质发证档案,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规定:
(1)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在“二次调查”成果调查到村界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到村民小组;发证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分类面积,发证前应公示。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合并登记,颁发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坐落及地籍号。
3.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程序、要件、技术要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德市国土资发[2010]41号)规定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用的,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以97年全县集体土地发证工作为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进行换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协助。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流程:
(1)把97年原集体土地发证资料输入微机建立数据库。
(2)收集公安部门户籍资料(户口簿)。
(3)发布宅基地总登记(换证)公告,每个村民小组至少张贴一张(公告应照相存档)。
(4)收集宅基地权属资料,包括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村、村民小组证明,批准文件等。
(5)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宅基地权属资料,由村、村民小组干部协助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全县全域1:500地籍测量、地籍调查工作。(县城、场镇附近的利用原有1:500地形图进行调绘,有变化的重新修测后调绘)。
(6)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书并签字提出申请。
(7)由作业单位制作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完成界址认界工作(签字、指界人身份证明),宅基地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规定执行。
(8)作业单位填写审批表、土地登记卡。
(9)对拟发证的农户宅基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农户名称、家庭人口、发证面积(应享受面积,超面积)。
(10)公告到期后,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乡镇国土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作业单位打印土地证,县政府颁证,乡镇政府配合乡镇国土所分发证书。
(11)作业单位将发证资料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汇总数据。
(12)作业单位整理好纸质发证档案,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
(13)对于全家外出打工无人在家的农户由作业单位测绘宗地图、填写相关表册后,交乡镇国土所,待农户回家后由由乡镇国土所补齐本人申请、界线盖章等资料后办理土地证。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相关规定:
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人注记格式为“户主,例如“张三”。宅基地发证以原颁发的土地证书、新批准文件及公安局提供户籍资料为基础,按照测绘图纸的位置、面积,按照政策换证和办证,违法用地凭处理后按照批准文件办理。
宅基地发证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办理确权登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宅基地面积办证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和我县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于各个历史时期的超占的面积,按照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办理。
3.地籍测绘和调查: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7929-95)、《地籍测绘规范》的要求进行1:500全域地籍测绘和调查。县城、场镇附近的利用原有1:500地形图进行调绘,有变化的重新修测后进行地籍调查。
4.证书填写:
《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利人填写“户主”,例如“张三”。
《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栏填写“批准拨用宅基地”。
《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内容:
(1)注记该户家庭人口数及姓名明细:“家庭人口X人,分别为XX、XX、XX。”
(2)宗地面积超出规定面积且无批准手续的,注记:“使用权面积中批准使用宅基地XX平方米,超过批准面积XX平方米。”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5.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
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除地籍测量外,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德市国土资发〔2010〕41号)规定执行。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流程: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换证公告。
(2)拟发证的权属单位填写申请书,提出申请。
(3)作业单位收集批准文件、原土地证等权属来源资料。
(4)由村、村民小组干部协助作业单位人员进行1:500地籍测量和调查。
(5)由作业单位制作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完成界址认界成果(签字、指界人身份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规定执行。
(6)对拟发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7)公告到期后,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由乡镇国土所初审,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后,由作业单位打印土地证,县政府颁证,乡镇政府配合乡镇国土所分发证书。
(8)作业单位将发证资料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汇总数据。
(9)作业单位整理纸质发证档案,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
2.确权范围和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范围为现场测绘时已经依法取得并建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对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型,对用地情况进行梳理,提出确权处理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地籍测绘和调查: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测绘和调查同宅基地发证要求。
4.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德市国土资发〔2010〕41号)规定执行。
(四)场镇国有土地地籍调查
利用乡镇2009年测绘1:500地形图,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进行地籍调查,有变化的重新修测后调查。核对原乡镇国有土地发证资料,将原有乡镇国有土地发证档案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
(五)档案管理和信息化
土地登记形成的档案,按照地籍档案管理由作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 整理完成后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并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台帐。
信息系统由作业单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德市国土资发〔2010〕41号)规定,依据土地登记档案建立,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质量控制、所有权接边、全县数据汇总等
为保障集体土地发证工作质量,作业单位必须做100%自检,同时由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一个有实力中标单位代表业主单位对成果进行抽检,抽检量10%,确保成果质量。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接边,全县数据汇总等需要统一协调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一个中标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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