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公开征求《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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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公开征求《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示起止日期: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20日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助推项目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富顺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起草了《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20日下午17:00前反馈至电子邮箱(*@*q.com),逾期未反馈则视为无意见。
富顺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14日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略)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执行《 (略) 物价局 (略) 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政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富府办函〔2007〕71号)和《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以建筑面积计算,县城规划区45元/平方米 、建制镇规划区30元/平方米、乡20元/平方米。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文件规定,以建筑面积计算,县城规划区35元/平方米。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2.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3.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4.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严格执行《 (略)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文件规定,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1.3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征。
二、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范围和幅度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下列6种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1.《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予以免收;
2.《 (略) 办公厅关于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规定: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3.《 (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4.《 (略)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法律、行政 (略) 规定减免的。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规定:下列10种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整治,予以免收;
2.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4.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 (略) 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6.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7.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8.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9.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10.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
《 (略)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规定:下列7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 (略) 、 (略) 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 (略) 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切实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查和审批程序
(一)业主申报。项目业主持以下资料:①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②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③《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总平面及单体方案评审意见,并填写《富顺县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申请表》,以正式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县人民政府转报请示减免。
(二)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行政审批局和县国动办(人防办)审查并提出减免意见。
1、县行政审批局审查。 (略) 、市的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事项事实清楚、政策依据充分的,县行政审批局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意见。情况复杂,需要组织联合审查的,由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以项目为单位填写《富顺县人民政府行政事业规费减免审定表》。
2、县国动办(人防办)审查。县国动办(人防办) (略) 、市的政策规定,提出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意见。
(三)政府审批。项目业主持县人民政府批转的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县行政审批局和县国动办(人防办)出具了审查意见的《富顺县人民政府行政事业规费减免审定表》)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和人防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减免。根据项目的申请减免事项,报该项工作的分管副县长审定,如:该项目只申请水土保持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只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县长审定;该项目只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只需分管人防工作的副县长审定。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和管理
(一)规范收取。严格依法依规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税务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局征收,原则上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资金直接缴入国库,严禁体外循环、坐收坐支、挤占挪用。
(二)定期检查。县行政审批局、县国动办(人防办)、县税务局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减免审查和统计分析等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清理 (略) 市出台的减免政策,坚决防止发生少报少缴多建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缴尽缴、应免即免。
(三)加强监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严厉查处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 (略) 、市出台相关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公示起止日期: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20日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助推项目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富顺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起草了《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20日下午17:00前反馈至电子邮箱(*@*q.com),逾期未反馈则视为无意见。
富顺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14日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略)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执行《 (略) 物价局 (略) 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政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富府办函〔2007〕71号)和《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以建筑面积计算,县城规划区45元/平方米 、建制镇规划区30元/平方米、乡20元/平方米。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文件规定,以建筑面积计算,县城规划区35元/平方米。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2.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3.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4.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严格执行《 (略)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文件规定,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1.3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征。
二、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范围和幅度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下列6种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1.《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予以免收;
2.《 (略) 办公厅关于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规定: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3.《 (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4.《 (略)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法律、行政 (略) 规定减免的。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规定:下列10种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整治,予以免收;
2.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4.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 (略) 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6.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7.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8.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9.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10.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
《 (略)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规定:下列7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 (略) 、 (略) 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 (略) 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切实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查和审批程序
(一)业主申报。项目业主持以下资料:①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②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③《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总平面及单体方案评审意见,并填写《富顺县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申请表》,以正式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县人民政府转报请示减免。
(二)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行政审批局和县国动办(人防办)审查并提出减免意见。
1、县行政审批局审查。 (略) 、市的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事项事实清楚、政策依据充分的,县行政审批局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意见。情况复杂,需要组织联合审查的,由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以项目为单位填写《富顺县人民政府行政事业规费减免审定表》。
2、县国动办(人防办)审查。县国动办(人防办) (略) 、市的政策规定,提出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意见。
(三)政府审批。项目业主持县人民政府批转的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县行政审批局和县国动办(人防办)出具了审查意见的《富顺县人民政府行政事业规费减免审定表》)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和人防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减免。根据项目的申请减免事项,报该项工作的分管副县长审定,如:该项目只申请水土保持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只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县长审定;该项目只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只需分管人防工作的副县长审定。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和管理
(一)规范收取。严格依法依规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税务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局征收,原则上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资金直接缴入国库,严禁体外循环、坐收坐支、挤占挪用。
(二)定期检查。县行政审批局、县国动办(人防办)、县税务局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减免审查和统计分析等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清理 (略) 市出台的减免政策,坚决防止发生少报少缴多建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缴尽缴、应免即免。
(三)加强监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严厉查处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 (略) 、市出台相关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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