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略)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追加)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20 (略)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追加)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此次采购项目为“20 (略)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追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监管方法、强检方式及范围说明等进行检定,对营口地区非自动衡器、加气机、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其中营口地区非自动衡器强制检定工作132万元、加气机强制检定工作28万元、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40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略) 计 (略) 为原技术监督局下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制后, (略) 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的法定技术机构,即承担原所有职能,为营口地区强制检定工作的指定机构,负责营口地区强制检定工作的实施。
依据计量法第 11 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11 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单位,应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法第 20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5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略) 计 (略) (略) 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营口地区唯一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了相关计量标准、营口地区相关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获得营口行政区域内量值传递授权。
经专家论证,符合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依据《 (略) 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辽财采[2014]526号文件,第二章,第三条,第7款的申请条件:“其他基于技术、工艺或相关部门强制规定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表 。
二、拟定的供应商信息
名称 : (略) 计 (略)
地址: (略) 站前区中心街13号
三、公示期限
2023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22日
四、论证专家名单
徐敬东、姚崇林、商文艳
五、其他补充事宜
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书面异议函一式两份,请异议方同时送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武晓刚
联系地址: (略) 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3号
联系电话:0417-*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略) 财政局
联系人:吉哲
联系地址: (略) 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0号
联系电话:0417-*
采购代理机构: (略)
联系人:牛守源
联系地址: (略) 站前区万达金融中心606
联系电话:0417-*
七、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