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项目合作需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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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项目合作需求发布

各相关企业:

我校研发人员正在开展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研发工作,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寻求企业合作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

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

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1. 筛选和确定了疫苗检验用毒株;

2. 构建了表达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免疫原性蛋白的细胞系;

3. 确定了疫苗制备用佐剂;

4. 在断奶仔猪中评估了实验室产品的免疫原性。

三、研发工作计划

1. 2026年6月前完成临床申报;

2. 2028年6月前完成临床试验;

3. 2029年1月前申报新兽药;

4. 2030年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四、各方需完成的任务

1. 华中农业大学

(1)与合作单位共同完成产品的安全性、效力、与同类制品效力对比等质量研究报告;

(2)完成临床试验,撰写临床试验材料。

(3)汇总整理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 合作方

(1)完成表达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免疫原性蛋白细胞的大规模悬浮培养工艺研究;

(2)与华中农业大学共同完成产品的安全性、效力、与同类制品效力对比等质量研究报告;

(3)制备至少5批中试产品;

(4)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撰写临床试验报告,完成临床试验;

(5)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五、合作方需满足的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 (略) 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能够满足动物生物制品实验室研究、工艺研究和临床试验的所有资质条件;

3. 建有细胞悬浮工艺研发平台,并拥有一支良好的细胞大规模悬浮培养工艺研发团队;

4.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GMP生产车间,并具有完备的亚单位疫苗生产线;

5.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动物(猪)使用许可证;

6. 有利用细胞悬浮培养工艺生产动物疫苗产品的成功经验,对项目产品涉及的病原具备一定的工艺研究基础;

7. 通过猪用疫苗的兽药GCP,能够独立完成临床试验。

六、相关权益归属

1. 新药申报材料中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2. 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华中农业大学和合作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3. 项目合作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华中农业大学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经合作方书面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华中农业大学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合作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华中农业大学支付的研发经费。

4. 相关合作研发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七、项目预算

合作方需向华中农业大学支付一定金额的科研合作费后,华中农业大学与合作方各自支付本方按任务分工完成工作所需经费。

如企业有合作意向,请在2023年9月22日前,将《合作方意向表》(需盖章,见附件)*@*ail.http://**,纸质件送至华中农业大学科学技 (略) ,行政楼114。


联系人:罗冉 联系方式:027-*

附件:合作方意向表.docx


科学技 (略)

2023年9月15日


各相关企业:

我校研发人员正在开展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研发工作,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寻求企业合作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

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

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1. 筛选和确定了疫苗检验用毒株;

2. 构建了表达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免疫原性蛋白的细胞系;

3. 确定了疫苗制备用佐剂;

4. 在断奶仔猪中评估了实验室产品的免疫原性。

三、研发工作计划

1. 2026年6月前完成临床申报;

2. 2028年6月前完成临床试验;

3. 2029年1月前申报新兽药;

4. 2030年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四、各方需完成的任务

1. 华中农业大学

(1)与合作单位共同完成产品的安全性、效力、与同类制品效力对比等质量研究报告;

(2)完成临床试验,撰写临床试验材料。

(3)汇总整理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 合作方

(1)完成表达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免疫原性蛋白细胞的大规模悬浮培养工艺研究;

(2)与华中农业大学共同完成产品的安全性、效力、与同类制品效力对比等质量研究报告;

(3)制备至少5批中试产品;

(4)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撰写临床试验报告,完成临床试验;

(5)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五、合作方需满足的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 (略) 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能够满足动物生物制品实验室研究、工艺研究和临床试验的所有资质条件;

3. 建有细胞悬浮工艺研发平台,并拥有一支良好的细胞大规模悬浮培养工艺研发团队;

4.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GMP生产车间,并具有完备的亚单位疫苗生产线;

5.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动物(猪)使用许可证;

6. 有利用细胞悬浮培养工艺生产动物疫苗产品的成功经验,对项目产品涉及的病原具备一定的工艺研究基础;

7. 通过猪用疫苗的兽药GCP,能够独立完成临床试验。

六、相关权益归属

1. 新药申报材料中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2. 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华中农业大学和合作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3. 项目合作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华中农业大学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经合作方书面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华中农业大学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合作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华中农业大学支付的研发经费。

4. 相关合作研发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七、项目预算

合作方需向华中农业大学支付一定金额的科研合作费后,华中农业大学与合作方各自支付本方按任务分工完成工作所需经费。

如企业有合作意向,请在2023年9月22日前,将《合作方意向表》(需盖章,见附件)*@*ail.http://**,纸质件送至华中农业大学科学技 (略) ,行政楼114。


联系人:罗冉 联系方式:027-*

附件:合作方意向表.docx


科学技 (略)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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