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通告2023年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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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通告2023年09号

根据2023年地抽工作中,我县有1批次荔枝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茄子抽检不合格,此期公示3批: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销售抽检不合格荔枝、玉龙县桂梅水果摊销售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蕉、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销售抽检不合格茄子。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抽检不合格荔枝、香蕉、茄子进行了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销售的荔枝进行抽检, (略) (略) 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贵梅水果摊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 (略) (略) 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销售的茄子进行抽检, (略) (略) 检验, (略) (略) 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1、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销售的荔枝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的荔枝已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负责人及时公示并召回该批已销售的荔枝,在召回期间内,未有人前来退货。

2、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贵梅水果摊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的香蕉已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及时公告并召回该批次已销售的香蕉,在召回期间内,未有人前来退货。

3、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销售的茄子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的茄子已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负责人及时公示召回该批已销售的茄子,在召回期间未有人来退回。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

1、对该批次不合格荔枝,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及时将该批次荔枝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2、对该批次不合格香蕉,玉龙县贵梅水果摊及时将该批次香蕉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3、对该批次不合格茄子,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贵及时将该批次茄子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古城区远景水果批发部进货,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源,且提供了供货方姓名及《营业执照》、进货单。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免于处罚。 ?

当事人排查分析上述荔枝抽检不合格原因,2023年7月12日从古城区远景水果摊购进,进货时进行了查验,荔枝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8月16日,经抽检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种植运输过程中农药残留所导致。

2、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履行了对香蕉的进货查验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后及时公告召回该批销售过的香蕉;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我局暂未收到购买涉案香蕉引起的相关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我局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荔枝于2023年7月13日从古城区美琼水果批发部购进,进货时进行了查验,荔枝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8月16日,经抽检检验,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种植、运输过程中污染所导致。

3、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且及时公示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茄子;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暂未收到购买涉案茄子引起的相关投诉举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茄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茄子于2023年7月14日从古城区领先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进货时进行了查验。2023年8月16日,茄子经抽检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种植过程中污染所导致。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讲,要求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2023年9月1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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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地抽工作中,我县有1批次荔枝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茄子抽检不合格,此期公示3批: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销售抽检不合格荔枝、玉龙县桂梅水果摊销售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蕉、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销售抽检不合格茄子。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抽检不合格荔枝、香蕉、茄子进行了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销售的荔枝进行抽检, (略) (略) 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贵梅水果摊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 (略) (略) 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销售的茄子进行抽检, (略) (略) 检验, (略) (略) 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1、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销售的荔枝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的荔枝已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负责人及时公示并召回该批已销售的荔枝,在召回期间内,未有人前来退货。

2、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贵梅水果摊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的香蕉已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及时公告并召回该批次已销售的香蕉,在召回期间内,未有人前来退货。

3、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销售的茄子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的茄子已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负责人及时公示召回该批已销售的茄子,在召回期间未有人来退回。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

1、对该批次不合格荔枝,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及时将该批次荔枝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2、对该批次不合格香蕉,玉龙县贵梅水果摊及时将该批次香蕉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3、对该批次不合格茄子,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贵及时将该批次茄子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玉龙县黄山镇郭秀水果摊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古城区远景水果批发部进货,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源,且提供了供货方姓名及《营业执照》、进货单。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免于处罚。 ?

当事人排查分析上述荔枝抽检不合格原因,2023年7月12日从古城区远景水果摊购进,进货时进行了查验,荔枝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8月16日,经抽检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种植运输过程中农药残留所导致。

2、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履行了对香蕉的进货查验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后及时公告召回该批销售过的香蕉;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我局暂未收到购买涉案香蕉引起的相关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我局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荔枝于2023年7月13日从古城区美琼水果批发部购进,进货时进行了查验,荔枝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8月16日,经抽检检验,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种植、运输过程中污染所导致。

3、玉龙县中心商贸城 ?和富香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且及时公示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茄子;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暂未收到购买涉案茄子引起的相关投诉举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对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茄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茄子于2023年7月14日从古城区领先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进货时进行了查验。2023年8月16日,茄子经抽检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种植过程中污染所导致。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讲,要求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2023年9月1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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