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关于征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形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打 (略) 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 (略) 场环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
一、线索征集时间
从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二、线索征集范围
2023年1月1 (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线索征集内容
(一)招标投标、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3.评标、定标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分运用、评定分离方 式运用等)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4.改变法定招标程序,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5.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弄虚造假骗取中标。
6.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7.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评标专家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9.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0.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1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13.招标人履约管理不到位,出现“ 阴阳合同”“低中高结” 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14.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1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合作意向等理由搞“ 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16.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17.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8.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19.招标人或有关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四、线索征集方式
1、电子邮箱:*@*q.com 电话:0558-*
2、信函邮寄: (略) 发展改革委(公管局)公管股。
五、线索征集要求
1.为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反映问题时,请提供完善证据线索、联系方式。
2.问题线索提供者不得以虚假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不当行为影响、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对实名提供问题线索的,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3.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略) 发展改革委(公管局)
2023年9月5日
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形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打 (略) 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 (略) 场环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
一、线索征集时间
从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二、线索征集范围
2023年1月1 (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线索征集内容
(一)招标投标、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3.评标、定标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分运用、评定分离方 式运用等)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4.改变法定招标程序,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5.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弄虚造假骗取中标。
6.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7.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评标专家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9.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0.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1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13.招标人履约管理不到位,出现“ 阴阳合同”“低中高结” 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14.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1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合作意向等理由搞“ 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16.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17.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8.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19.招标人或有关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四、线索征集方式
1、电子邮箱:*@*q.com 电话:0558-*
2、信函邮寄: (略) 发展改革委(公管局)公管股。
五、线索征集要求
1.为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反映问题时,请提供完善证据线索、联系方式。
2.问题线索提供者不得以虚假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不当行为影响、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对实名提供问题线索的,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3.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略) 发展改革委(公管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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