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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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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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0116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10:42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7日,我局对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生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林任升。检验机构:华测检测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27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A*8C),报告显示,东方八所林升商行2023年6月24日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项目的残留量(实测值为0.251mg/kg,标准指标:≤0.1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商行,对该商行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生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生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7月31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东方八所林升商行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生姜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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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0116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10:42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7日,我局对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生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林任升。检验机构:华测检测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27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A*8C),报告显示,东方八所林升商行2023年6月24日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项目的残留量(实测值为0.251mg/kg,标准指标:≤0.1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商行,对该商行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生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生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7月31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东方八所林升商行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生姜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东方八所林升商行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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