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青岛市原创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青岛市原创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22〕5号)、《 (略) 文化和旅游局 (略) 财政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文旅发〔20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略) 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工作实际,现就202 (略) 原创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略) 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相关单位。(文化和旅游业行业范围参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投资额为500—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比30%以上)的相关原创产业化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比30%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数字艺术、数字出版、音乐创作、工艺美术设计、影视文化、高新视频、网络视听等领域原创产业化项目。
1.项目实际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项目为申报单位原创项目( (略) 级及以上创新奖项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需建成使用或营业,并产业化运营;
3.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或文旅产业发展方向;
4.项目具有产业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等特点,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5.项目投资、建成开业需在政策有效期内(2022年1月20日(含)之后)。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原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项目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
5.项目为申报单位原创的证明材料;
6.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
(2)已完成投资明细表;
(3)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4)筹资证明文件(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7.项目立项、竣工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
8. (略) 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如有)。
四、申报流程
(一)所有申报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申报主体单位公章(在申报文本封面及内文相应地方盖章,同时加盖骑缝章),申报表初审意见处需加盖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 (略) 直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有关证件需扫描成电子版)。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由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 (略) 直单位负责查验。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需提供说明。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所交材料如无特殊说明概不退还。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收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17:30,逾期不受理,请务必提前联系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局留足初审时间。
(三)其它事宜请认真阅读《 (略) 文化和旅游局 (略) 财政局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联系方式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 (略) 南区山东路17号2405产业发展处
电子版报送邮箱:*@*ttp://**
联系电话:*
2.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略) 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28日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22〕5号)、《 (略) 文化和旅游局 (略) 财政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文旅发〔20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略) 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工作实际,现就202 (略) 原创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略) 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相关单位。(文化和旅游业行业范围参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投资额为500—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比30%以上)的相关原创产业化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比30%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数字艺术、数字出版、音乐创作、工艺美术设计、影视文化、高新视频、网络视听等领域原创产业化项目。
1.项目实际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项目为申报单位原创项目( (略) 级及以上创新奖项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需建成使用或营业,并产业化运营;
3.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或文旅产业发展方向;
4.项目具有产业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等特点,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5.项目投资、建成开业需在政策有效期内(2022年1月20日(含)之后)。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原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项目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
5.项目为申报单位原创的证明材料;
6.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
(2)已完成投资明细表;
(3)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4)筹资证明文件(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7.项目立项、竣工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
8. (略) 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如有)。
四、申报流程
(一)所有申报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申报主体单位公章(在申报文本封面及内文相应地方盖章,同时加盖骑缝章),申报表初审意见处需加盖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 (略) 直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有关证件需扫描成电子版)。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由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 (略) 直单位负责查验。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需提供说明。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所交材料如无特殊说明概不退还。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收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17:30,逾期不受理,请务必提前联系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局留足初审时间。
(三)其它事宜请认真阅读《 (略) 文化和旅游局 (略) 财政局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联系方式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 (略) 南区山东路17号2405产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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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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