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要求
(一)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汽车维修与保养等服务内容,并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三)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营业服务场所地址 (略) 北三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
(四)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具备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或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二类及以上资质;要有近3年有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情况,需提供2家以上的详细合作协议,不提供不予资格认定。
(五)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维修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维修场地交通便利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经营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注:供应商须提供维修厂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未提供不予资格认定。
(六)经营场所应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具有接待室、停车场、大型车辆机修车间、钣喷车间、预检工位、美容工位、洗车工位等。车辆停放维修企业期间,须采取必要的监控管理措施保证客户车辆、牌证的安全。应配备相应专用设备:喷烤漆车间、清洗设备、铝车身修复设备、3吨以上剪式举升机、简易举升机、大梁校正仪等。注:需提供各区域及车间内设备彩色照片,未按上述要求提供不予资格认定。
(七)符合国家废油、废蓄电池等有害垃圾集中收集、有效处理能力,保持环境整洁的环保管理要求,具有危废间。注:需提供与危废回收企业签订的协议及危废间彩色照片,不提供不予资格认定。
(八)具备救援车辆,注:自有车辆需提供登记在单位或法人名下的行驶证,协议用车需提供车辆使用协议,不提供不予资格认定。
(九)采购人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对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记录名单的,严禁参与本项目。
(十)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略) (略) 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一家(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十一)本项目不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二、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至2024年3月31日。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和违约问题,*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结算方式: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三)支付方式:以转账形式支付。中标供应商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正式维修发票;
2、每次维修的“工时材料结算清单”;
3、采购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单据。
(四)*方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
(五)*方相关车型的维修工时费、 (略) 场价格调整,中标供应商须向*方提供汽车生产商发布的调价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方审查认可予以备案。
三、服务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并对检查检修的故障免工时费,如保养更换机油三滤、防冻液、玻璃水雨刮片、助力油、刹车片、变速箱油等。
(二)中标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三)中标供应商能为*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能在工作时间半小时,非工作时间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特殊情况除外)。
(四)中标供应商需具备派驻维修能力,可根据*方需求,去*方指定地点进行修车服务。修车必要设备需由中标供应商自备。
(五)中标供应商应对*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六)中标供应商应建立汽车配件、耗材进货台账制度,使用配件和耗材应符合*方要求。
(七)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不超过规定的工时内完成,中型维修3天内完成,整车大修时间不超过7天,总成大修不超过10天。
(八)车辆完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30日内),若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中标供应商应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九)中标供应商应为车辆大修提供一年质保期,在此期间车辆返修费用由修理厂家承担。
(十)经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中标供应商必须优先免费返修。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制度(汽车小修、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十一)特殊情形的车辆维修服务的有关规定:
1、*方新购置的车辆,在其约定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或供应商指定维修企业(4S 店)进行维修保养;
2、发生故障的车辆,*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中标供应商处进行维修;如中标供应商无能力维修的应出具书面证明,*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中标供应商以外的维修处进行维修;
3、*方有能力自行维修的车辆,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由中标供应商进行维修。
四、质保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国家交通部、 (略) 、 (略) 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在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由于*方人为因素除外)。经济损失按事故大小按有关法定标准执行。
(三)中标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配件,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中标供应商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规定应由中标供应商负责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担。根据通过计量认证的计量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方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
(四)如果中标供应商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供应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