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个人合规风险事项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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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个人合规风险事项提醒告诫函

各登记中介机构(个人):

为 (略) 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高质量发展, (略) 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合法经营, (略) 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就近期发现多起冒用他 (略) 场主体住所的问题,各登记中介机构(个人)应当加强学习,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积极主动防范风险。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确法律责任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场主体登记的直 (略) 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 (略) 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应 (略) 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严格约束和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不得出具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报告和不实证明材料;办理各类登记备案事项时负有核验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责任,不得协助虚假登记;不得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略) 场秩序;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加大惩处力度

对此类冒用他 (略) 场主体住所的行为,如发现中介机构和人员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将依法严厉查处、公开曝光,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从业等措施实施惩戒。

特此提醒



平潭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日

各登记中介机构(个人):

为 (略) 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高质量发展, (略) 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合法经营, (略) 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就近期发现多起冒用他 (略) 场主体住所的问题,各登记中介机构(个人)应当加强学习,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积极主动防范风险。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确法律责任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场主体登记的直 (略) 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 (略) 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应 (略) 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严格约束和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不得出具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报告和不实证明材料;办理各类登记备案事项时负有核验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责任,不得协助虚假登记;不得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略) 场秩序;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加大惩处力度

对此类冒用他 (略) 场主体住所的行为,如发现中介机构和人员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将依法严厉查处、公开曝光,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从业等措施实施惩戒。

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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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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