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贺州市智慧交通系统建设二期项目一阶段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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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州市智慧交通系统建设二期项目一阶段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桂林 (略)

地址: (略) 秀峰区红岭路1号桂林华润中心1栋A座22-10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海

委托代理人:陈燕红联系电话:*

**日收到质疑人发送的质疑函扫描件邮件(质疑人称质疑函原件已交邮在运输途中)。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 (略) 交通运输局)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采购人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2.技术方案分,“一档(10分):投标人有组织实施方案形成项目管理文档计划,有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有各个阶段工作安排及实施进度。拟投入本项目实施项目经理 1 人(同时具备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不少于10人,进入第一档,得10分。”

事实依据:因为资质审定评分标准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中小微企业不太可能获得较高资质,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2.技术方案分一档要求拟投入本项目实施项目经理 1 人(同时具备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具有不合理性,排斥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1回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指的是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与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是同一个概念。本项目为智慧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涉及智慧交通系统软件定制、硬件采购安装及运维服务,本项目包含管理系统、管理软件定制开发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急,**日前要通过自治区验收,采购人根据项目的规模、特点、切实需求设定评审因素,没有违反相关法规,不存在排斥性和歧视待遇。且拟投入人员的证书是通过国家资格考试取得,人员证书不涉及资质审定,与企业规模、是否为中小企业无关,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2: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3.商务分,“2)投标人具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4级及以上证书(GB/T36073-2018),得3分;投标人具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3级及以下证书(GB/T36073-2018),得1分,满分3分。”

事实依据:因为资质审定评分标准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中小微企业不太可能获得较高资质,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3.商务分,“2)投标人具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4级及以上证书(GB/T 36073-2018),得3分”县有不合理性,排斥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回复:评审标准中未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质疑不成立。首先,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是中国数据管理领域正式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属于国家对数据管理能力的统一认证标准,未限制中小微企业申请,根据DCMM官网数据,截至2023年7月为止共1179家单位获得DCMM等级证书,例如:天津 (略) 、 (略) 、山东 (略) 等中小企业均已获得较高等级的DCMM等级证书。其次,本项目为智慧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涉及智慧交通系统软件定制、硬件采购安装及运维服务,本项目包含管理系统、管理软件定制开发工作,在数据管理方面,本项目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核心诉求;

1.本 (略) 11个治治超站级系统数据对接,需实现汇聚的治超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执法应用、数据共享等功能应用。

2. (略) 11个治治超站级系统数据检测数据量大,每月数据量将近40万条,因此本 (略) 11个治治超站级系统数据重新接入、治理、融合,最后为支撑上层各业务系统提供数据服务,形成标准化清单,构建元数据库、基础数据库、业务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共享交换库等五大类数据库,结构化数据来源于各业务系统,且分布式存储,对数据管理、运维等能力要求极高。

3.本项目涉及行业执法取证,需要在数据安全标准与策略的指导下,通过对数据访问的授权、分类分级的控制、监控数据的访问等进行数据安全的管理工作,满足数据安全的业务需要和监管需求,实现组织内部对数据生存周期的数据安全管理,因此在数据安全性上要求较高。

4.本项目涉及治超点改扩建,需要对数据进行国产化改造和迁移,由于数据迁移的特点,大量的工作都需要在准备阶段完成,迁移前需进行待迁移数据源的详细说明,包括数据的存放方式、数据量、数据的时间跨度,建立新旧系统数据库的数据字典,对旧系统的历史数据进行质量分析,新旧系统数据结构的差异分析;新旧系统代码数据的差异分析:建立新老系统数据库表的映射关系,对无法映射字段的处理方法,开发、部署工具,编写数据转换的测试计划和校验程序,制定数据转换的应急措施等等,因此数据迁移部分对数据管理的能力要求也远高于新增数据管理。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要求设立此项评审因素,不存在排斥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综上所述,以上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广西 (略)

**日


附件信息:

质疑人:桂林 (略)

地址: (略) 秀峰区红岭路1号桂林华润中心1栋A座22-10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海

委托代理人:陈燕红联系电话:*

**日收到质疑人发送的质疑函扫描件邮件(质疑人称质疑函原件已交邮在运输途中)。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 (略) 交通运输局)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采购人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2.技术方案分,“一档(10分):投标人有组织实施方案形成项目管理文档计划,有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有各个阶段工作安排及实施进度。拟投入本项目实施项目经理 1 人(同时具备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不少于10人,进入第一档,得10分。”

事实依据:因为资质审定评分标准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中小微企业不太可能获得较高资质,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2.技术方案分一档要求拟投入本项目实施项目经理 1 人(同时具备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具有不合理性,排斥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1回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指的是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与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是同一个概念。本项目为智慧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涉及智慧交通系统软件定制、硬件采购安装及运维服务,本项目包含管理系统、管理软件定制开发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急,**日前要通过自治区验收,采购人根据项目的规模、特点、切实需求设定评审因素,没有违反相关法规,不存在排斥性和歧视待遇。且拟投入人员的证书是通过国家资格考试取得,人员证书不涉及资质审定,与企业规模、是否为中小企业无关,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2: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3.商务分,“2)投标人具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4级及以上证书(GB/T36073-2018),得3分;投标人具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3级及以下证书(GB/T36073-2018),得1分,满分3分。”

事实依据:因为资质审定评分标准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中小微企业不太可能获得较高资质,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3.商务分,“2)投标人具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4级及以上证书(GB/T 36073-2018),得3分”县有不合理性,排斥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回复:评审标准中未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质疑不成立。首先,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是中国数据管理领域正式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属于国家对数据管理能力的统一认证标准,未限制中小微企业申请,根据DCMM官网数据,截至2023年7月为止共1179家单位获得DCMM等级证书,例如:天津 (略) 、 (略) 、山东 (略) 等中小企业均已获得较高等级的DCMM等级证书。其次,本项目为智慧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涉及智慧交通系统软件定制、硬件采购安装及运维服务,本项目包含管理系统、管理软件定制开发工作,在数据管理方面,本项目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核心诉求;

1.本 (略) 11个治治超站级系统数据对接,需实现汇聚的治超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执法应用、数据共享等功能应用。

2. (略) 11个治治超站级系统数据检测数据量大,每月数据量将近40万条,因此本 (略) 11个治治超站级系统数据重新接入、治理、融合,最后为支撑上层各业务系统提供数据服务,形成标准化清单,构建元数据库、基础数据库、业务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共享交换库等五大类数据库,结构化数据来源于各业务系统,且分布式存储,对数据管理、运维等能力要求极高。

3.本项目涉及行业执法取证,需要在数据安全标准与策略的指导下,通过对数据访问的授权、分类分级的控制、监控数据的访问等进行数据安全的管理工作,满足数据安全的业务需要和监管需求,实现组织内部对数据生存周期的数据安全管理,因此在数据安全性上要求较高。

4.本项目涉及治超点改扩建,需要对数据进行国产化改造和迁移,由于数据迁移的特点,大量的工作都需要在准备阶段完成,迁移前需进行待迁移数据源的详细说明,包括数据的存放方式、数据量、数据的时间跨度,建立新旧系统数据库的数据字典,对旧系统的历史数据进行质量分析,新旧系统数据结构的差异分析;新旧系统代码数据的差异分析:建立新老系统数据库表的映射关系,对无法映射字段的处理方法,开发、部署工具,编写数据转换的测试计划和校验程序,制定数据转换的应急措施等等,因此数据迁移部分对数据管理的能力要求也远高于新增数据管理。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要求设立此项评审因素,不存在排斥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综上所述,以上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广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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