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影剧院放映设备比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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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影剧院放映设备比选公告

(略) 放映设备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供货及服务单位,比选活动由三明 (略) (下称“比选人”) (略) (略) (下称“比选代理机构”)主持,具体事宜如下:

一、比选项目概况

1.比选项目名称: (略) 放映设备

2.比选人名称:三明 (略)

3.项目地址: (略)

4.交货期限: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设备调试

二、比选服务内容

放映机激光光源更换,音响功放、服务器及时序电源更换,含供货、安装及设备调试。详见附件1.放映设备更换及维修清单。

三、服务费用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元(含税),其中放映机激光光源更换限价*元,音响功放、服务器及时序电源等设备更换限价62700元。

四、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比选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能力提供项目所需货物及服务。

2.比选申请人或比选申请人拟派出的人员未被依法禁止投标、未存在财产被冻结或接管的情况或处于从业限制期限内。

3.有意参加比选的企业须根据本比选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提交比选申请文件。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比选申请文件中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2: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五、比选活动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1.比选时间:2023年10月30日15:30;

2.比选地点: (略) (略) 1412室(地址: (略) 三元区东乾路109号城发大厦14楼);

3.比选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

4.比选人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

5.监督部门: (略) 文化旅游 (略) 。

6.公告媒介: (略) (略) 网站(http://**)公示。

六、比选活动程序

1.签到核验。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时间前将①比选申请文件(一式一份,无需密封)、②《报价函》(一式一份,须独立密封)递交至比选地点。比选申请人代表应按时到场签到。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函》未独立密封的或比选申请人代表未按要求到场核验登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2.资格审核。比选时间开始后,由比选人核验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审核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委托代理人与到场人员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比选项目名称等内容与比选公告内容不符的,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未加盖有效印章的,其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进入下一比选环节。

3.宣布办法。宣布本次比选办法。

3.1.本比选项目采用竞价择优中选法。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各子项目的比选单价不得高于对应子项目的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比选报价大写数值和小写数值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值为准。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加和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改总价。

若资格条件、报价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仅有1家时,直接确定其为候选单位;若资格条件、报价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数量超过1家时,将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有效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选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比选申请人的有效报价相同时,则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序;以比选申请人提交比选申请书的签到号作为代表号(代表号不再另行抽取)进行随机抽取,先抽取出来的球号排序在前。

4.公示结果。公示比选结果。

5.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第一中选候选人发放《中选通知书》。

6.签订合同。中选人按照中选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与比选人联系、商议,依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7.重新委托。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中选单位的中选资格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效的,比选人可以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七、其他事宜

1.本项目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

(1)提交时间:在比选活动结束后,中选人需当天现场提交比选保证金。

(2)比选保证金金额:人民币7000元。

(3)未按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

(4)中选人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

2.本项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2)履约担保形式:可采用现金形式。

(3)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担保期限为自履约保证金提交之日起至服务期满后28日止,履约保证金到期后无息退还。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如有发现,比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比选人有权对超过部分进行索赔。

3.中选的单位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有权进行索赔。

4.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而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产品,必须完全符合文件要求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5.比选申请人所投产品需与原系统兼容。

6.货物到达现场后,由比选人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对设备包装、数量、牌子型号等进行核对记录,如发现短缺或破损,比选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补发或免费更换。

7.交货最终应形成纸质文件由双方签字确认。文件一式二份,比选人、中选人各-份,确认后即为现场交货。

8.本项目货物的质保期为2年,自比选人验收安装合格之日起计算。

9.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费、项目所需材料、配件(含预埋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采购供应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安装水电费、技术服务费(包括在现场进行安装技术培训、技术交底及技术资料等)、成品保护费、现场保管费、中选人派驻现场人员的办公及食宿费(如有)、售后服务费、保修保养费、措施费、风险费、税金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10.本项目涉及安装、调试所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搭设脚手架、现场吊装等一切措施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任何措施费,中选人不得以安装难度、现场条件等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或放弃部分清单内容,因中选人不配合安装、调试导致的进度滞后等一切损失由中选人承担;若中选人未在比选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安装、调试,比选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安装、调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选人承担。

11.项目结算时,中选人应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违约责任

(1)若中选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比选人有权拒绝收货并顺延相应的期限付款。同时,中选人所提供的产品全部通过比选人验收前,中选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

(2)若中选人逾期供货或者逾期完成安装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比选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的,则比选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中选人应向比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若中选人所交付的物料及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或有瑕疵并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则由中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比选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则比选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中选人应向比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附件:下载文件



比选人:三明 (略)

比选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2023年 10 月 25 日

(略) 放映设备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供货及服务单位,比选活动由三明 (略) (下称“比选人”) (略) (略) (下称“比选代理机构”)主持,具体事宜如下:

一、比选项目概况

1.比选项目名称: (略) 放映设备

2.比选人名称:三明 (略)

3.项目地址: (略)

4.交货期限: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设备调试

二、比选服务内容

放映机激光光源更换,音响功放、服务器及时序电源更换,含供货、安装及设备调试。详见附件1.放映设备更换及维修清单。

三、服务费用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元(含税),其中放映机激光光源更换限价*元,音响功放、服务器及时序电源等设备更换限价62700元。

四、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比选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能力提供项目所需货物及服务。

2.比选申请人或比选申请人拟派出的人员未被依法禁止投标、未存在财产被冻结或接管的情况或处于从业限制期限内。

3.有意参加比选的企业须根据本比选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提交比选申请文件。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比选申请文件中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2: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五、比选活动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1.比选时间:2023年10月30日15:30;

2.比选地点: (略) (略) 1412室(地址: (略) 三元区东乾路109号城发大厦14楼);

3.比选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

4.比选人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

5.监督部门: (略) 文化旅游 (略) 。

6.公告媒介: (略) (略) 网站(http://**)公示。

六、比选活动程序

1.签到核验。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时间前将①比选申请文件(一式一份,无需密封)、②《报价函》(一式一份,须独立密封)递交至比选地点。比选申请人代表应按时到场签到。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函》未独立密封的或比选申请人代表未按要求到场核验登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2.资格审核。比选时间开始后,由比选人核验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审核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委托代理人与到场人员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比选项目名称等内容与比选公告内容不符的,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未加盖有效印章的,其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进入下一比选环节。

3.宣布办法。宣布本次比选办法。

3.1.本比选项目采用竞价择优中选法。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各子项目的比选单价不得高于对应子项目的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比选报价大写数值和小写数值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值为准。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加和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改总价。

若资格条件、报价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仅有1家时,直接确定其为候选单位;若资格条件、报价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数量超过1家时,将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有效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选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比选申请人的有效报价相同时,则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序;以比选申请人提交比选申请书的签到号作为代表号(代表号不再另行抽取)进行随机抽取,先抽取出来的球号排序在前。

4.公示结果。公示比选结果。

5.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第一中选候选人发放《中选通知书》。

6.签订合同。中选人按照中选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与比选人联系、商议,依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7.重新委托。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中选单位的中选资格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效的,比选人可以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七、其他事宜

1.本项目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

(1)提交时间:在比选活动结束后,中选人需当天现场提交比选保证金。

(2)比选保证金金额:人民币7000元。

(3)未按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

(4)中选人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

2.本项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2)履约担保形式:可采用现金形式。

(3)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担保期限为自履约保证金提交之日起至服务期满后28日止,履约保证金到期后无息退还。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如有发现,比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比选人有权对超过部分进行索赔。

3.中选的单位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有权进行索赔。

4.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而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产品,必须完全符合文件要求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5.比选申请人所投产品需与原系统兼容。

6.货物到达现场后,由比选人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对设备包装、数量、牌子型号等进行核对记录,如发现短缺或破损,比选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补发或免费更换。

7.交货最终应形成纸质文件由双方签字确认。文件一式二份,比选人、中选人各-份,确认后即为现场交货。

8.本项目货物的质保期为2年,自比选人验收安装合格之日起计算。

9.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费、项目所需材料、配件(含预埋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采购供应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安装水电费、技术服务费(包括在现场进行安装技术培训、技术交底及技术资料等)、成品保护费、现场保管费、中选人派驻现场人员的办公及食宿费(如有)、售后服务费、保修保养费、措施费、风险费、税金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10.本项目涉及安装、调试所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搭设脚手架、现场吊装等一切措施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任何措施费,中选人不得以安装难度、现场条件等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或放弃部分清单内容,因中选人不配合安装、调试导致的进度滞后等一切损失由中选人承担;若中选人未在比选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安装、调试,比选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安装、调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选人承担。

11.项目结算时,中选人应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违约责任

(1)若中选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比选人有权拒绝收货并顺延相应的期限付款。同时,中选人所提供的产品全部通过比选人验收前,中选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

(2)若中选人逾期供货或者逾期完成安装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比选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的,则比选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中选人应向比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若中选人所交付的物料及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或有瑕疵并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则由中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比选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则比选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中选人应向比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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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人:三明 (略)

比选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2023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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