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晋城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 (略) 粮食储备体系, (略) (略) 场调控能力,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地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全社会粮食储备共担机制,进 (略) 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 (略)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略) 财政厅关于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试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晋粮储字〔202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粮食库存, (略) 场异常波动 (略) 场,确保应急 (略) 场供应平稳有序。
第三条 社会 (略) 县两级分别建立,采取“企业运作、部门监管”的方式,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导县(市、区)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区域社会责任储备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按照应急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启动并实施应急动用,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对动用情况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的批示负责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预算;若发生动用,根据动用情况负责安排应急动用所需必要支出。
第四条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义务,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并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的加工、储存保管和推陈储新等,执行应急动用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加工、配送和调运。
第五条 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试点先行、存量优先、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中建立。
第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轮换更新,应急动用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在市场供需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承储企业应当服从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各级政府要 (略) 场调控。正常情况下,企业储备的加工、销售和轮换由承 (略) 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
第二章 规模、品种及质量标准
第七条 社会责任 (略)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应急调控需要和粮食加工企业的储存、加工能力、经营状况等确定。每个粮食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标准,一般可按不低于企业7天的平均加工量水平确定,也可结合企业的日常平均经营量和日常平均库存量适当调整。
第八条 社会责任储备品种主要为面粉、大米等成品粮及小包装食用油,如承储企业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也可建立小麦等原粮储备(原则上不超过3天加工量)。
第九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粮油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作为社会责任储备,严禁超标粮 (略) 场或用于食品生产。
第三章 承储企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经营,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加工能力、销售量、库存量和周转量,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保管、检化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过卫生安全、质量安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违法法规问题。
(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粮食加工、经营台账完整齐全,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符合条 (略) 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仓容情况、流动资金情况、加工生产能力等进行核验、实地考察。对核验、考察及申请情况综合分析后,结合辖区应急调控需要,确定相应企业。
第十二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相应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同时承担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不得以政府储备库存代替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第十四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根据企业的承储意愿、上一年度的承储情况和企业实际能力重新核定。
第十五条 对经过核定的承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粮食产业化政策、收购贷款政策、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政策性支持。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社会责任储备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对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承储 (略) 场情况适时轮换,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方式适时轮换,保证社会责任储备常储常新、储粮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履行统计义务,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备的数量、质量、储粮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违反协议约定的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储备建立所需本金由承储企业自筹。
第二十一条 社会责任储备采用综合补贴办法,补 (略) 级成品粮保管费用与轮换补贴之和的80%执行,包干使用。具体补贴金额与每季度不定时检查相结合,检查中实物库存达到承储规模的90%及以上的,足额给予当季补贴。实物库存小于承储规模的90%大于50%(含50%)的,给予当季补贴的50%。实物库存小于承储规模的50%,当季不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略) 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拨付承储企业。
第六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协议约定。
第二十四条 动用顺序。如果出现粮食紧急状况,按照社会责任储备、县级政府储备、市级政府储备、省级政府储备、中央政府储备的顺序依次动用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 动用原则。市县人 (略) 场供求变化、宏观调控需要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按照 (略) 场、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
第二十六条 动用程序。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动用权限。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准的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相关承储企业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动用补偿。根据“谁动用、谁补偿”原则,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恢复库存,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动用发生的必要支出予以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 (略) 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 (略) 粮食储备体系, (略) (略) 场调控能力,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地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全社会粮食储备共担机制,进 (略) 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 (略)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略) 财政厅关于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试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晋粮储字〔202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粮食库存, (略) 场异常波动 (略) 场,确保应急 (略) 场供应平稳有序。
第三条 社会 (略) 县两级分别建立,采取“企业运作、部门监管”的方式,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导县(市、区)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区域社会责任储备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按照应急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启动并实施应急动用,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对动用情况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的批示负责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预算;若发生动用,根据动用情况负责安排应急动用所需必要支出。
第四条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义务,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并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的加工、储存保管和推陈储新等,执行应急动用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加工、配送和调运。
第五条 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试点先行、存量优先、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中建立。
第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轮换更新,应急动用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在市场供需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承储企业应当服从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各级政府要 (略) 场调控。正常情况下,企业储备的加工、销售和轮换由承 (略) 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
第二章 规模、品种及质量标准
第七条 社会责任 (略)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应急调控需要和粮食加工企业的储存、加工能力、经营状况等确定。每个粮食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标准,一般可按不低于企业7天的平均加工量水平确定,也可结合企业的日常平均经营量和日常平均库存量适当调整。
第八条 社会责任储备品种主要为面粉、大米等成品粮及小包装食用油,如承储企业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也可建立小麦等原粮储备(原则上不超过3天加工量)。
第九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粮油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作为社会责任储备,严禁超标粮 (略) 场或用于食品生产。
第三章 承储企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经营,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加工能力、销售量、库存量和周转量,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保管、检化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过卫生安全、质量安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违法法规问题。
(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粮食加工、经营台账完整齐全,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符合条 (略) 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仓容情况、流动资金情况、加工生产能力等进行核验、实地考察。对核验、考察及申请情况综合分析后,结合辖区应急调控需要,确定相应企业。
第十二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相应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同时承担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不得以政府储备库存代替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第十四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根据企业的承储意愿、上一年度的承储情况和企业实际能力重新核定。
第十五条 对经过核定的承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粮食产业化政策、收购贷款政策、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政策性支持。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社会责任储备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对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承储 (略) 场情况适时轮换,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方式适时轮换,保证社会责任储备常储常新、储粮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履行统计义务,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备的数量、质量、储粮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违反协议约定的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储备建立所需本金由承储企业自筹。
第二十一条 社会责任储备采用综合补贴办法,补 (略) 级成品粮保管费用与轮换补贴之和的80%执行,包干使用。具体补贴金额与每季度不定时检查相结合,检查中实物库存达到承储规模的90%及以上的,足额给予当季补贴。实物库存小于承储规模的90%大于50%(含50%)的,给予当季补贴的50%。实物库存小于承储规模的50%,当季不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略) 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拨付承储企业。
第六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协议约定。
第二十四条 动用顺序。如果出现粮食紧急状况,按照社会责任储备、县级政府储备、市级政府储备、省级政府储备、中央政府储备的顺序依次动用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 动用原则。市县人 (略) 场供求变化、宏观调控需要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按照 (略) 场、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
第二十六条 动用程序。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动用权限。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准的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相关承储企业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动用补偿。根据“谁动用、谁补偿”原则,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恢复库存,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动用发生的必要支出予以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 (略) 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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