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青山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区属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 (略) 场建设
(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
各单位要定期清理政府采购领域 (略) 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违规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严禁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
采购文件应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有以下条款:设置不合理的企业资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设置隐形门槛;在资格条件中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限制竞争的行为等,坚决查处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为。
(三)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门槛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各类官方网站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重复提供证明。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一)落实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
(二)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 (略) 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开), (略) 政府采购网上未公开的合同预警项目应及时公开。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并单独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
对于体系庞大、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三)加大价格评审优惠力度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按20%标准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6%。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 (略) 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
(五)做好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略) 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鄂财采发〔2023〕4号)要求,各预算单位继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预留,且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预留金额。区国资局、预算单位要积极组织所属国有企业,优先通过“832 平台”等消费帮扶平台采购企业食堂食材和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按时完成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任务。
(六)支持绿色发展
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环保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对节能环保产品按规定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四、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一)免收采购文件工本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除代理服务费外,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任何没有法定依据的费用。
(二)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避免代理服务费虚高。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三)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收取质量保证金或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提高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中小企业供应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供应商诚信状况将资金支付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内,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五)强化对中小企业合同支付延期约束措施
预算单位对中小企业供应商有违约或延期付款的行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2.将政府采购项目款项支付纳入绩效评价指标,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在以后年度经费安排方面对预算单位采取核减、压缩非刚性支出经费等限制措施。
3.预算单位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4.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责任主体的,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的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责任主体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5.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提醒。
(六)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宣传,创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机制,推进“政采贷”+普惠金融,对有融资需求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可迭代使用“创业贷”与“政采贷”,叠加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与普惠金融政策。积极推广“2100”一站式融资服务模式(即利率优惠20%、1天放款、0抵押、0跑腿),为供应商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增强企业融资便捷性。
(七)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全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面推行在线投标、线上开标、在线评标、在线受理质疑投诉,让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腿,交易零收费,提高采购效率。
(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略)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打破评标地点空间阻碍,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评标过程规范透明、公平公正。
五、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健全完善内控制度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加强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内设机构、专职岗位和专业队*建设,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其中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略) 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加强合同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供应商发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应于收到验收申请后7日内,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建立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
(一)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
财政部门建立投诉渠道公开机制, (略) 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投诉地址、联系电话,建立现场、电子邮箱、信函、网络平台等多渠道的投诉途径,在网上公开质疑投诉指南和流程图,积极推行线上全过程“一站式”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对当事人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办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辨权、听证权。创新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财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通过约谈、提供法律意见、召开协商会等方式,使投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引导双方化解矛盾,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二)推行柔性执法
推行政府采购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针对轻微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正确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实施批评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相关配套监管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提升法律意识, (略) 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七、加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及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在采购活动中开展“四方评价”,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和运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同履约信息等实时共享,完善与其他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青山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附件:
区属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 (略) 场建设
(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
各单位要定期清理政府采购领域 (略) 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违规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严禁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
采购文件应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有以下条款:设置不合理的企业资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设置隐形门槛;在资格条件中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限制竞争的行为等,坚决查处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为。
(三)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门槛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各类官方网站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重复提供证明。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一)落实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
(二)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 (略) 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开), (略) 政府采购网上未公开的合同预警项目应及时公开。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并单独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
对于体系庞大、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三)加大价格评审优惠力度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按20%标准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6%。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 (略) 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
(五)做好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略) 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鄂财采发〔2023〕4号)要求,各预算单位继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预留,且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预留金额。区国资局、预算单位要积极组织所属国有企业,优先通过“832 平台”等消费帮扶平台采购企业食堂食材和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按时完成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任务。
(六)支持绿色发展
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环保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对节能环保产品按规定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四、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一)免收采购文件工本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除代理服务费外,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任何没有法定依据的费用。
(二)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避免代理服务费虚高。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三)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收取质量保证金或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提高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中小企业供应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供应商诚信状况将资金支付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内,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五)强化对中小企业合同支付延期约束措施
预算单位对中小企业供应商有违约或延期付款的行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2.将政府采购项目款项支付纳入绩效评价指标,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在以后年度经费安排方面对预算单位采取核减、压缩非刚性支出经费等限制措施。
3.预算单位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4.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责任主体的,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的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责任主体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5.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提醒。
(六)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宣传,创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机制,推进“政采贷”+普惠金融,对有融资需求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可迭代使用“创业贷”与“政采贷”,叠加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与普惠金融政策。积极推广“2100”一站式融资服务模式(即利率优惠20%、1天放款、0抵押、0跑腿),为供应商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增强企业融资便捷性。
(七)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全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面推行在线投标、线上开标、在线评标、在线受理质疑投诉,让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腿,交易零收费,提高采购效率。
(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略)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打破评标地点空间阻碍,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评标过程规范透明、公平公正。
五、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健全完善内控制度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加强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内设机构、专职岗位和专业队*建设,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其中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略) 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加强合同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供应商发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应于收到验收申请后7日内,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建立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
(一)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
财政部门建立投诉渠道公开机制, (略) 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投诉地址、联系电话,建立现场、电子邮箱、信函、网络平台等多渠道的投诉途径,在网上公开质疑投诉指南和流程图,积极推行线上全过程“一站式”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对当事人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办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辨权、听证权。创新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财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通过约谈、提供法律意见、召开协商会等方式,使投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引导双方化解矛盾,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二)推行柔性执法
推行政府采购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针对轻微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正确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实施批评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相关配套监管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提升法律意识, (略) 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七、加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及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在采购活动中开展“四方评价”,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和运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同履约信息等实时共享,完善与其他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青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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