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智能听证系统建设采购的质疑答复函
关于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智能听证系统建设采购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 (略)
地址: (略) 江南区同乐大道42号智美家园2栋B单元903号
联系人:李光争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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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3年 (略) 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了上思 (略) 智能听证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编号:FCZC2023-J1-40026-XGZB)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二小条: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而该条款不属于任何相关标准,没有任何依据,要求作出澄清说明并删除。
质疑事项1答复: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且实现互联、互通、互控、互发双流、音规频对话、远程管理、调用等各项应用是项目实际应用需求,供应商可根据条款做成相应承诺,即可参加竞标。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土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2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3:属于节能产品未按节能产品来描述,有偷梁换柱的嫌疑,要求做出澄清说明并删除。
质疑事项3答复:经核实,该产品为听证一体化专用设备,里面包含听证项目所需业务系统,属于配套设备,不属于单独采购的液晶显示屏产品,未违反政府相关规定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4:产品是全景摄像机还是高清防暴半球型网络摄像机,两者性质功能完全不一样,有偷梁换柱的嫌疑,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4答复:经核实,全景摄像机为采购产品名称,高清防暴半球型网络摄像机为技术指标说明,产品描述是清晰的,不存在偷梁换柱嫌疑,不同的产品,需要使用的耗材配件也不同,供应商可自行根据项目现场环境评估所用辅材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5:产品是摄像机电源还是电源设备器,两者性质功能完全不一样,产品描述不清楚,有偷梁换柱的嫌疑,产品描述不清楚,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名称的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5答复:经核实,摄像机电源为采购产品名称,电源适配器为技术指标说明,产品描述是清晰的,不存在偷梁换柱嫌疑,供应商可根据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6:产品是示证展台还是实物展示台两者性质功能完全不一样,有偷梁换柱的嫌疑,产品描述不清楚,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名称的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6答复:经核实,示证展台为采购产品名称,实物展示台为技术指标说明,产品描述是清晰的,不存在偷梁换柱嫌疑,供应商可根据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7:质疑该产品芯数:200芯*2是如何解释,是200芯*2=400芯,还是200芯*2mm2,质疑产品描述不清楚,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名称的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7答复:经核实,技术指标芯数;200芯*2,即指2股200芯线缆,产品描述是清晰的,供应商可根据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8: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不应写为”辅材”,货物名称的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而技术需求描述PVC线管、线槽应单独明确数量、单位,而不是用一项来代替,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8答复:经核实,PVC线管、线槽在不同品牌产品规格下实际安装布线过程中无法明确实际用量,为了确保设备能够安装正常使用,该项作为一项辅材打包采购,供应商可自行根据所供应的品牌产品规格需要用到的辅材和项目现场环境评估所用辅材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 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9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10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11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12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3:质疑①互联网直播服务是一台硬件设备,单位用1项,跟互联网直播服务没有任何关系,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而不是用大项来统一打包,有偷梁换柱的嫌疑,应单独明确数量、单位,而不是用一项来代替,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质疑②互联网直播服务是一项采购互联网宽带服务,单位用1项,根据政府购买购买带宽服务相关规定,这项应有相关购买服务的细则,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而不是用大项来统一打包,有偷梁换柱的嫌疑,应单独明确数量、单位,而不是用一项来代替,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③互联网直播服务技术需求描述技术指标描述各种硬件、各种购买服务,用1 项来统一打包,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有偷梁换柱的嫌疑,应单独明确数量、单位,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13答复:经核实,该项互联网直播服务为采购标的名称,主要为接入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互联网直播的服务,而要实现该功能需提供支持该服务的硬件设备及互联网宽带服务及所用辅材。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说明描述清晰,配套互联网宽带服务各供应商可根据所竞标直播设备所需要的码流不同自行选择对应的带宽服务,以最终能实现项目需求为目的,可根据项目现场环境评估所用辅材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4:国保发(2007)13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使用国产软硬件产品,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国产产品,而这台服务器处理器使用Intel Xeon Silver 4110,而且还指定型号,使用国外进口处理器,国家已经下发相关规定要求党政机关购买国产服务器,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14答复:经核实,该项为采购应用服务器产品,处理器为设备内部零部件,不属于单独采购的产品,而应用服务器产品并未指定使用非国产设备,各供应商可自行根据项目需求提供性能等同或优于参数要求的国产设备。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15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该项商务要求为确保供货时的产品质量,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给采购单位提供生产厂家确保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在竞标时提供作为资格要求限定供应商竞标。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6: (略) 至上思 (略) 距离100公里,而上思 (略) (略) 90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
质疑事项16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该项商务要求不属于实质性响应条款, (略) 的说法 (略) 辖区,采购需求的内容也仅仅是提到有备有备品、备件,以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及时处理、更换损坏的部件。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
质疑事项17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该两项商务要求条件一个是交货验收时,一个是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给采购单位提供的确保商品质量的保证,两项商务要求并不需要在竞标时提供相应的测试及服务,仅需要供应商在竞标时作出响应,并未要求供应商在竞标时提供证明材料作为资格要求限定供应商竞标。不存在质疑事项所说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
质疑事项18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该项目为货物采购,供应商在竞标时需要提供技术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针对“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的采购项目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如实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响应和偏离情况。这在货物采购中属于合法合规的条款,并不存在质疑事项所说的情形。因此,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回复!
采购人:上思县上思 (略)
采购代理机构:中兴桂(北京) (略)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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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广西 (略)
地址: (略) 江南区同乐大道42号智美家园2栋B单元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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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3年 (略) 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了上思 (略) 智能听证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编号:FCZC2023-J1-40026-XGZB)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二小条: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而该条款不属于任何相关标准,没有任何依据,要求作出澄清说明并删除。
质疑事项1答复: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且实现互联、互通、互控、互发双流、音规频对话、远程管理、调用等各项应用是项目实际应用需求,供应商可根据条款做成相应承诺,即可参加竞标。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土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2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3:属于节能产品未按节能产品来描述,有偷梁换柱的嫌疑,要求做出澄清说明并删除。
质疑事项3答复:经核实,该产品为听证一体化专用设备,里面包含听证项目所需业务系统,属于配套设备,不属于单独采购的液晶显示屏产品,未违反政府相关规定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4:产品是全景摄像机还是高清防暴半球型网络摄像机,两者性质功能完全不一样,有偷梁换柱的嫌疑,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4答复:经核实,全景摄像机为采购产品名称,高清防暴半球型网络摄像机为技术指标说明,产品描述是清晰的,不存在偷梁换柱嫌疑,不同的产品,需要使用的耗材配件也不同,供应商可自行根据项目现场环境评估所用辅材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5:产品是摄像机电源还是电源设备器,两者性质功能完全不一样,产品描述不清楚,有偷梁换柱的嫌疑,产品描述不清楚,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名称的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5答复:经核实,摄像机电源为采购产品名称,电源适配器为技术指标说明,产品描述是清晰的,不存在偷梁换柱嫌疑,供应商可根据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6:产品是示证展台还是实物展示台两者性质功能完全不一样,有偷梁换柱的嫌疑,产品描述不清楚,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名称的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6答复:经核实,示证展台为采购产品名称,实物展示台为技术指标说明,产品描述是清晰的,不存在偷梁换柱嫌疑,供应商可根据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7:质疑该产品芯数:200芯*2是如何解释,是200芯*2=400芯,还是200芯*2mm2,质疑产品描述不清楚,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名称的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7答复:经核实,技术指标芯数;200芯*2,即指2股200芯线缆,产品描述是清晰的,供应商可根据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8: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不应写为”辅材”,货物名称的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而技术需求描述PVC线管、线槽应单独明确数量、单位,而不是用一项来代替,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8答复:经核实,PVC线管、线槽在不同品牌产品规格下实际安装布线过程中无法明确实际用量,为了确保设备能够安装正常使用,该项作为一项辅材打包采购,供应商可自行根据所供应的品牌产品规格需要用到的辅材和项目现场环境评估所用辅材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 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9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10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11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12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提供事实依据。(3)经核查,以上被质疑的技术参数指标可同时满足三个以上主流厂家品牌产品,并无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3:质疑①互联网直播服务是一台硬件设备,单位用1项,跟互联网直播服务没有任何关系,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而不是用大项来统一打包,有偷梁换柱的嫌疑,应单独明确数量、单位,而不是用一项来代替,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质疑②互联网直播服务是一项采购互联网宽带服务,单位用1项,根据政府购买购买带宽服务相关规定,这项应有相关购买服务的细则,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而不是用大项来统一打包,有偷梁换柱的嫌疑,应单独明确数量、单位,而不是用一项来代替,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③互联网直播服务技术需求描述技术指标描述各种硬件、各种购买服务,用1 项来统一打包,本次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名称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和清晰,以便参与竞争的厂商能够对所需的货物有明确的理解和了解,有偷梁换柱的嫌疑,应单独明确数量、单位,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13答复:经核实,该项互联网直播服务为采购标的名称,主要为接入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互联网直播的服务,而要实现该功能需提供支持该服务的硬件设备及互联网宽带服务及所用辅材。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说明描述清晰,配套互联网宽带服务各供应商可根据所竞标直播设备所需要的码流不同自行选择对应的带宽服务,以最终能实现项目需求为目的,可根据项目现场环境评估所用辅材进行竞标并报价。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4:国保发(2007)13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使用国产软硬件产品,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国产产品,而这台服务器处理器使用Intel Xeon Silver 4110,而且还指定型号,使用国外进口处理器,国家已经下发相关规定要求党政机关购买国产服务器,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要求提出澄清说明并重新更改。
质疑事项14答复:经核实,该项为采购应用服务器产品,处理器为设备内部零部件,不属于单独采购的产品,而应用服务器产品并未指定使用非国产设备,各供应商可自行根据项目需求提供性能等同或优于参数要求的国产设备。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15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该项商务要求为确保供货时的产品质量,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给采购单位提供生产厂家确保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在竞标时提供作为资格要求限定供应商竞标。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6: (略) 至上思 (略) 距离100公里,而上思 (略) (略) 90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
质疑事项16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该项商务要求不属于实质性响应条款, (略) 的说法 (略) 辖区,采购需求的内容也仅仅是提到有备有备品、备件,以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及时处理、更换损坏的部件。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
质疑事项17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该两项商务要求条件一个是交货验收时,一个是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给采购单位提供的确保商品质量的保证,两项商务要求并不需要在竞标时提供相应的测试及服务,仅需要供应商在竞标时作出响应,并未要求供应商在竞标时提供证明材料作为资格要求限定供应商竞标。不存在质疑事项所说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
质疑事项18答复:(1)本次政法采购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该项目为货物采购,供应商在竞标时需要提供技术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针对“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的采购项目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如实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响应和偏离情况。这在货物采购中属于合法合规的条款,并不存在质疑事项所说的情形。因此,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回复!
采购人:上思县上思 (略)
采购代理机构:中兴桂(北京) (略)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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