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通告2023年12号
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通告2023年12号
根据2023年抽检工作任务安排,有1批次腊排骨抽检不合格,此期公示1批: (略) 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腊排骨。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腊排骨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略) 生产销售的“丽江腊排骨”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 (略) 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腊腌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略) 生产销售的腊排骨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丽江腊排骨”105袋(500g/袋),抽样4袋,其余101袋未销售。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
对该批次不合格腊排骨,我局对其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企业对该批次“丽江腊排骨”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略) 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腊排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能够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腊排骨的原料采购单、生产、包装及销售清单,且除了抽样检验的4袋外,其余 (略) 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该公司符合减轻处罚的范围,决定给予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 (略) 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整;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丽江腊排骨”101袋;3、罚款2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20160元整。
当事人分析排查生产销售的腊排骨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部分腊排骨在晾晒过程中受日照时间过长,在包装过程中未认真检查,导致腊排骨过氧化值不合格。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讲,要求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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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抽检工作任务安排,有1批次腊排骨抽检不合格,此期公示1批: (略) 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腊排骨。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腊排骨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略) 生产销售的“丽江腊排骨”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 (略) 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腊腌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略) 生产销售的腊排骨抽检不合格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丽江腊排骨”105袋(500g/袋),抽样4袋,其余101袋未销售。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
对该批次不合格腊排骨,我局对其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企业对该批次“丽江腊排骨”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略) 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腊排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能够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腊排骨的原料采购单、生产、包装及销售清单,且除了抽样检验的4袋外,其余 (略) 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该公司符合减轻处罚的范围,决定给予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 (略) 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整;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丽江腊排骨”101袋;3、罚款2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20160元整。
当事人分析排查生产销售的腊排骨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部分腊排骨在晾晒过程中受日照时间过长,在包装过程中未认真检查,导致腊排骨过氧化值不合格。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讲,要求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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