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许昌市建安区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区直各采购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略) 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许财购〔2022〕4号)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略) 、市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
关规定,现对全区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在建安区域范围内参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拟报名加入本地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电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指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三、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三)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要求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曾作出采购虚假承诺;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各级政策文件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区直各采购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照落实。
附件: (略) 建安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略) 建安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 (略) 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我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承诺书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的;
(八)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年月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区直各采购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略) 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许财购〔2022〕4号)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略) 、市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
关规定,现对全区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在建安区域范围内参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拟报名加入本地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电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指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三、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三)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要求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曾作出采购虚假承诺;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各级政策文件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区直各采购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照落实。
附件: (略) 建安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略) 建安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 (略) 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我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承诺书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的;
(八)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年月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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