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站运维社会化保障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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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站运维社会化保障采购意向

污水处理站运维社会化保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医疗区污水处理站运维社会化保障采购意向公开如下,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医疗区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土浇筑地下2米地上3米的污水处理池,日均污水排放量650吨,拟委托社会化保障单位对医疗区污水处理站进行日常管理、运行、设备维护和达标排放。

二、实施要求

1、社会化保障单位承担污水处理站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包括设备运行管理和工作状况记录;水质监测与自检记录;每日巡检设备、安全巡查与数据管理等工作;每月社会化保障单位至少进行两次技术巡检(须医疗区管理人员在场),并做好台账记录。

2、社会化保障单位应保障污水处理站每天24小时运行,并提供负责运行的人员,运行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

3、社会化保障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环保、疾控中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4、社会化保障单位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污水积存漫溢,必须及时排放,及时清理格栅机中的漂浮物和污泥,集中放置,便于处理。

5、社会化保障单位负责消毒药剂、水质分析试剂的采购与贮存,维持污水处理站的环境卫生。

6、在运行过程中,社会化保障单位要保证出水水质100%达标,要求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16预处理标准。如污水处理系统出水超标,所产生的环保、卫生防疫、污水接管部门的罚款均由社会化保障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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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责尽快整改至达标,相关费用均由社会化保障单位全额承担。

7、医疗区提供污水处理站所需水、电,相应的水电费用由社会化保障单位承担,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厉行节约,帮助医疗区提供合理化节能建议。

8、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由社会化保障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污水消毒药剂或污水处理厂运维等相关内容。

(2)近3年供应 (略) 污水处理站(厂)运维项目的(需提供签约合同);

(3)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投标截止日前6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本企业的投标截止日前6月的缴费证明;

(4)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

四、预算金额

60万元/年

五、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院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葛老师

电话:0519-*

联系地址: (略)

污水处理站运维社会化保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医疗区污水处理站运维社会化保障采购意向公开如下,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医疗区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土浇筑地下2米地上3米的污水处理池,日均污水排放量650吨,拟委托社会化保障单位对医疗区污水处理站进行日常管理、运行、设备维护和达标排放。

二、实施要求

1、社会化保障单位承担污水处理站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包括设备运行管理和工作状况记录;水质监测与自检记录;每日巡检设备、安全巡查与数据管理等工作;每月社会化保障单位至少进行两次技术巡检(须医疗区管理人员在场),并做好台账记录。

2、社会化保障单位应保障污水处理站每天24小时运行,并提供负责运行的人员,运行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

3、社会化保障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环保、疾控中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4、社会化保障单位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污水积存漫溢,必须及时排放,及时清理格栅机中的漂浮物和污泥,集中放置,便于处理。

5、社会化保障单位负责消毒药剂、水质分析试剂的采购与贮存,维持污水处理站的环境卫生。

6、在运行过程中,社会化保障单位要保证出水水质100%达标,要求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16预处理标准。如污水处理系统出水超标,所产生的环保、卫生防疫、污水接管部门的罚款均由社会化保障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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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责尽快整改至达标,相关费用均由社会化保障单位全额承担。

7、医疗区提供污水处理站所需水、电,相应的水电费用由社会化保障单位承担,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厉行节约,帮助医疗区提供合理化节能建议。

8、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由社会化保障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污水消毒药剂或污水处理厂运维等相关内容。

(2)近3年供应 (略) 污水处理站(厂)运维项目的(需提供签约合同);

(3)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投标截止日前6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本企业的投标截止日前6月的缴费证明;

(4)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

四、预算金额

60万元/年

五、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院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葛老师

电话:0519-*

联系地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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